老人摔倒后,路过却不扶,最终老人死亡,路人要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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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摔倒后,路过却不扶,最终老人死亡,路人要承担责任吗?

2024-07-14 17:3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老人摔倒后,路过却不扶,最终老人死亡,路人要承担责任吗?

老人摔倒了,到底扶不扶呢?如果是你在马路上看到了你会上前去扶起老人吗?如果是在前几年,可能大家会异口同声回答,当然马上上前去扶起他。但是,现在,大家犹豫了,因为碰瓷的事情常常发生。

就在前几天,网友就咨询了我这个问题:老人摔倒了,路人没有将他扶起来,最终老人死亡了,你路人需不需要负刑事责任呢?下面我们来具体看看。

2013年6月12日,天气十分炎热,温度高大三十多度,已经是某某市的酷暑天气了,尽管天气炎热,可是81岁的李大爷因为经济原因,仍然在捡拾绿化带内的空饮料瓶,而就在这时,他被草拌倒在绿化带内,倒地不起了。

李大爷曾努力试了好几次想站起来都没成功,这么大的年纪了,倒下了要站起来确实不容易,再加上天气非常的炎热热,导致李大爷有些虚脱,身体非常的虚弱了,为了引起人们注意,他用手不停摇动树枝。此时,有好几个经过的路人看了看。

询问李大爷情况时,李大爷已经不能说话了,他只能无力的摇动树枝,可是,最终还是没有一个人上前扶起李大爷。过了一会儿,树枝没有晃动了,原来,后有一名保安经过,然后拨打了120,但是,最终老人还是经抢救无效后死亡了。

本案为实际案例改编,情节有出入,已做增删,仅供法律探讨。

看完案例,那么你思考了吗?在这个案子中,路人与孙大爷之间没有法定义务,也就是路人没有扶的义务,表明即使路人不扶也不构成不作为方式实施的犯罪,因此,本案中,路人没有刑事责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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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名罪名大多都是以作为方式实施的,刑法中的作为,是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所实施的为我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即为刑法所禁止做而去做的行为。

应该指出,不能把作为等同于亲手实施的行为,作为除了包括犯罪本人亲手实施的积极活动外,还应该包括犯罪人借助自然力﹑借助动物﹑借助不具备犯罪主体条件的他人或借助他人的过失行为来实施犯罪行为,这些情况仍应视为是利用者本人实施了作为的犯罪行为法。

构成犯罪的要素都由分则明确规定,但不作为方式实施的犯罪,分则条文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如果不对不作为方式构成的犯罪加以限度,极易违反罪刑法定原则,随便出入人罪,是现代法治所不允许的。

因此,我国刑法要求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犯罪必须与作为方式实施的具有等价性,具体表现为:一是要有作为的义务;二是有作为的可能;三是有结果回避可能性。

三个条件缺少任何一个,该不作为行为都不能评价为刑法上的危害行为,没有行为就没有犯罪,也成立不作为方式构成的犯罪。

“因意外事故、公共危险等情况发生,需要救助相关当事人时,根据行为人当时的情况如果有提供救助的可能,而对于自己无重大危险也不违背其他重要义务的前提下。

行为人不提供救助的,处一年以下监禁或者罚金刑。这条是德国的刑法典的规定,从上面可以看出,如果实在德国,那么你就得负刑事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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