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消费者权益日系列普法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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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消费者权益日系列普法案例(二)

2024-07-06 04:4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原创 天法小新 天心区人民法院

叮!

您有一份“变美秘籍”请查收

玻尿酸、水光针、热玛吉

皮秒、瘦脸针、美瞳线

……

只要充值入会,我就负责把你变美!心动了吗?这些花里胡哨的医美消费项目,可是迷住了不少爱美之人。

可是,如果你消费的美容院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都没有!那你还敢去做这些让你变美的服务项目吗?今天是3.15消费者权益日,天法小新就用一个真实的案例告诉你,在遭遇这种情况的时候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美容馆无证行“医”

女子自觉被骗诉至法院

森林美容馆于2017年12月28日取得长沙市天心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颁发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许可其经营内容为美体服务、美容服务、理发服务和美甲服务。

2019年12月24日,郝美丽在森林美容馆处充值40000元并建立《皮肤护理档案表》。档案上载明郝美丽在森林美容馆的服务内容为:瘦脸针套餐、水光针套餐、皮秒套餐、超声刀单次、美瞳线,送热玛吉、欧洲之星局部。

2019年12月24日至2020年12月11日,郝美丽在森林美容官先后消费水氧清洁二次、皮秒三次、水光针二次、SLZ(瘦脸针)一次、超声刀一次,且服务项目均由美容馆工作人员佘丽完成。

2021年6月24日,长沙市天心区卫生健康局对森林美容馆作出长天卫医罚字[2021]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森林美容官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为由,没收其违法所得13880元,并处以69400元的罚款。

郝美丽据此认为森林美容馆的行为构成欺诈,要求撤销医疗服务合同,双方协商未果,郝美丽遂将森林美容馆起诉至天心区法院,请求退还美容费用30000元,并支付三倍赔偿款。

私自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被判退一赔三

天心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及《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被告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为原告提供皮秒、超声刀等医疗美容服务,该事实已经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而瘦脸针系注射美容针,属于卫生部《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规定中美容皮肤科项目下的分种,故被告为原告注射瘦脸针的服务项目亦属于医疗美容的范畴。故原告与被告之间关于皮秒、超声刀、瘦脸针服务的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关于皮秒、超声刀、瘦脸针服务部分应属无效。

关于水光针的性质,水光针既有生活美容的操作方式也有医疗美容的操作方式,双方对原告在被告处所做的水光针项目属于何种操作方式均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被告提交的水光针仪器原告亦不予认可,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提供的水光针服务属于医疗美容项目不予认可,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其已消费的皮秒、超声刀、瘦脸针的费用。

而皮秒、超声刀、瘦脸针的价格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对此进行约定,天心区法院依据长天卫医罚字[2021]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违法所得金额认定被告为原告提供的超声刀和皮秒服务项目的价格为13880元。瘦脸针的价格依据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确认原告通过充值的方式消费美容项目可享受一定的折扣,被告2020年4月12日向原告发送的价格表中,瘦脸针的价格为6800元/次,该价格系被告自认,参考原告充值40000元得54000元的折扣标准,天心区法院认定被告为原告提供瘦脸针服务的价格为5037元/次,以上合计18917元。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三倍赔偿款的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被告明知自己不具备医疗美容的能力和资质,在原告询问操作注射的人员是否有相关资质时,未向原告进行说明,亦不能提供给原告注射用药的正规来源,应当认定被告为原告进行皮秒、超声刀、瘦脸针的服务行为,已经构成欺诈。结合前述已认定的项目金额,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三倍赔偿款56751元。

据此,天心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森林美容生活馆向原告郝美丽退还18917元,并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56751元。

get!医美小知识

什么是医疗美容?

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医疗美容机构必须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医疗美容的主诊医生必须具有《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并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

如何辨别生活美容和医疗美容?

生活美容是不需要手术(即不开刀、不流血),每日或经常反复施行才能达到美容目的。

医疗美容是医疗行为,往往要实施手术,要在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内由具有《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医生才能实施。生活美容机构擅自开展医疗美容属于非法行医。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 谢炎上

随着医疗美容技术的迅速发展及民众对医疗美容的需求度、接受度的日益提高,涉及医疗美容类的服务合同或侵权纠纷日益增多,在审判实践中,因为美容问题引发的纠纷如何适用法律,尤其是对此类纠纷应当属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还是医疗美容服务合同纠纷争议较大,因当事人接受的服务类型不同,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也会不同。现实中美容机构一般开展的美容服务均包括医疗美容服务和生活美容服务,就诊者在医疗专业知识不足的情况下,很难区分美容机构提供的服务究竟是需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美容诊疗科目还是一般的生活美容项目。

本案中,原告郝美丽出于美化容貌、健康体形的目的而主动接受医疗服务,具有较强的生活消费目的,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消费者的定义,应当认定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被告系营利性组织,在并不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为原告提供皮秒、超声刀、瘦脸针等医疗服务,且在原告询问时未明确告知,其行为存在欺诈,应当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所以,消费者在遇到无资质医疗美容机构实施的欺诈行为时,可以根据该条规定起诉至法院。

而医疗美容机构则应规范医疗行为,严格在经审批、核准的医疗美容项目执业资质范围内执业,杜绝并自觉抵制无资质经营,减少不必要法律追责。

最后,天法小新温馨提示您,如要进行医美项目,一定要“擦亮双眼”,选择正规的医疗机构,莫让“微整形”变“危整形”。

原标题:《3.15消费者权益日系列普法案例(二)|无资质美容馆提供医美服务,且看法院如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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