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6国际禁毒日”:治理“毒驾”国外经验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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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国际禁毒日”:治理“毒驾”国外经验有哪些?

2024-03-21 18:5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导 语

2017年3月14日,四川成都武侯区一男子“毒驾”冲卡,造成三人受伤,引发舆论热议。“毒驾”相对于“酒驾”,更容易导致交通事故,社会危害更大。为有效治理“毒驾”,我国以及其他部分国家和地区采取了哪些措施呢?

  治理“毒驾”我国目前都采取了哪些措施?

  ☞ 关于“毒驾”有哪些现行法律规定?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不得驾驶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5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接受测试、检验。”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毒驾”行为涉及的法律责任及后果主要有:

财产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规定,对驾驶人处以20元至200元罚款。

资格限制。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简称“139号令”),吸毒成瘾未戒除者驾驶机动车的,一律注销驾驶证;3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3年的,不得申请驾驶证;驾驶人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或者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的,注销驾驶证。

人身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吸食、注射毒品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根据《禁毒法》规定,对吸毒成瘾人员由公安机关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

拖移“毒驾”车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 如何检测、处理“毒驾”行为呢?

我国对“毒驾”的检测方式主要分为4种:一是对行驶状态异常的车辆进行拦停检测;二是在调查交通事故原因时检测驾驶人是否吸毒;三是在查处其他交通违法行为时检测驾驶人是否吸毒;四是将吸毒人员数据库与驾驶人数据库相比对,确定“毒驾”重点嫌疑车辆后进行稽查布控。

在办案实践中,一般分两种情形进行处理:一是配备和携带唾液检测试剂的,发现“毒驾”嫌疑人后,现场进行唾液检测,经检测为阳性的,移交禁毒、刑侦、治安等部门进行处理;二是未配备现场唾液检测装备的,发现“毒驾”嫌疑人后,直接移交禁毒、刑侦、治安等部门进行处理,由禁毒、刑侦、治安等部门按《吸毒检测程序规定》提取尿液进行检测。对“毒驾”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再根据139号令,注销其驾驶证。

  国外治理“毒驾”的手段都具备了哪些特点?

  ☞ 普遍将“毒驾”行为纳入刑事犯罪,但在认定标准上有所不同。

美国、英国、法国、丹麦、日本、新加坡、香港等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直接将“毒驾”规定为犯罪行为。

在认定标准上,美国少数州、日本、香港特别行政区等国家和地区采用了“零容忍”标准,规定只要驾驶人体内被检测出含有毒品即构成“毒驾”犯罪;美国大多数州、新加坡采用了“妨碍安全驾驶”标准,规定经由法官自由裁量认定,驾驶人吸毒后不能安全驾驶机动车的,才构成“毒驾”犯罪;英国同时采用了“妨碍安全驾驶”和“阈值”两种标准,规定当正确驾驶机动车的能力暂时受损或者血液中毒品含量达到一定标准时,均构成“毒驾”,并于2015年出台立法规定了血液中特定药物的含量标准。

  ☞ 对“毒驾”行为的处罚种类多样。

部分国家和地区依照“毒驾”行为的不同情节及后果,区别设定了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德国规定只要吸食毒品驾驶机动车均属于行政违法行为,但只有当“毒驾”引发交通事故的,才构成刑事犯罪;西班牙规定只要吸食毒品驾驶机动车,都将对驾驶人处以罚款和记分的行政处罚,若“毒驾”妨碍了安全驾驶,则构成犯罪,对其处以有期徒刑、罚金或者社区服务的刑事处罚,并处吊销驾驶证。

各国的刑事处罚主要包括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新加坡还规定了鞭刑。行政处罚主要包括罚款、暂扣驾驶证、吊销驾驶证和拘留等。此外,美国法院还可以命令“毒驾”罪犯在完成刑期后加入强制戒毒项目或参与社区服务,也可以命令其重新完成驾驶人培训课程或直接赔偿被害人等。日本还规定对吸毒人员不予颁发机动车驾驶证。

部分国家和地区在处罚幅度上实行累进加罚制度:

为了区分“毒驾”人员的主观恶性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美国、新加坡对“毒驾”区分了初犯、再犯、三次以上累犯,分别规定了不同档次的有期徒刑、罚金的刑事处罚;在吊销期限上,美国也根据“毒驾”行为的次数,规定了不同的吊销驾驶证期限。

  ☞ 采取多种“毒驾”检测手段与方式。

各国对“毒驾”主要采用了唾液检测、行为检测、血液检测、尿液检测4种检测手段,而对“毒驾”的检测方式通常会采取以下3种:一是随机性路边检测;二是在调查事故原因或者查处其他违法行为时选择性检测是否为“毒驾”;三是对行驶状态异常车辆的拦停检测。

☞ 对妨碍执法行为实施多种处置方式。

对拒绝停车接受检查、拒不接受毒品检测、拒绝出示相关证件等妨碍“毒驾”执法的行为,各国规定了严厉的强制措施和处罚,主要特点如下:

规定了强制措施。大部分国家和地区明确规定了警察有权对“毒驾”嫌疑人实施强制检测的措施。英国规定可以强制通过汗液或唾液样本检测嫌疑人体内是否含有毒品成分;丹麦规定可以强制对嫌疑人进行血液和尿液检测。

规定了较为严厉的处罚。对于妨碍“毒驾”执法的行为,各国普遍规定了额外的罚款处罚,此外,巴西、韩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还对驾驶人处以吊销驾驶证的资格罚;新加坡、日本、韩国还规定了拘留、监禁的人身罚;英国、新加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将拒不接受毒品检测行为纳入刑事犯罪。

对逃逸行为加重处罚。对于为逃避警察检查、检测而逃逸的驾驶人,除原有处罚外,巴西还规定了额外罚款和吊销驾驶证的处罚。

  如何加大查处力度,推动“毒驾”的治理?

  ☞ 完善顶层设计,提高处罚力度。

对“毒驾”专门设定法律责任,进一步提高罚款数额,并在处罚幅度上实行累进加罚制度;增加吊销驾驶证的资格罚,并明确戒除毒瘾后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对拒绝接受毒品测试的行为,明确相关部门实施强制检测措施的权力。

借鉴“醉驾入刑”经验,推动全国人大将“毒驾”行为纳入刑事犯罪。同时,尽快出台相关技术标准,明确唾液毒品检测设备的使用及检查要求。

☞ 加大执法查处力度,建立长效治理机制。

组织开展对“毒驾”判断识别和检测技术、路面查缉和办案程序、执勤执法装备使用等方面的专项培训,保障一线民警毒品唾液检测设备的配发,提高路面检测效率;建立健全吸毒人员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强化驾驶人吸毒情况的路面实时动态查询比对,依法及时处理;加强各警种间的协同配合,组织开展联合执法;与相关部门及社会组织联合开展综合治理,为“毒驾”人员提供咨询与治疗,并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毒驾”宣传教育,强化交通安全意识。

  (作者 |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 王婧 赵司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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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编辑 | 于海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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