耶鲁宪法学教授阿玛: 美国选举人团制度产生的根源:保护蓄奴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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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鲁宪法学教授阿玛: 美国选举人团制度产生的根源:保护蓄奴州

2024-03-14 01:4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所以开头的问题真正的答案是什么?我认为是奴隶制。在直接选举制度下,南方州每次都会在投票中败北,因为没有投票权的奴隶占据了南方人口巨大的比重。但是选举人团制度允许这些州计算投票权时依比率换算,将一个奴隶所持投票权算作一个普通公民所持投票权的3/5。这直接给予南方在总统选举中的优势地位(inside track)。所以,在早期九场总统竞选中足足有八场是弗吉尼亚州人获胜也就没那么令人吃惊了。(弗吉尼亚州那时人口稠密,庞大的奴隶人口极大提升了所持选举人团票数)

当宪法颁布施行的时候,似乎并不是每个人都很清楚该制度中包含了对于奴隶制的妥协。但在1796年和1800年杰弗逊-亚当斯大选之后选举人团制度被修订时,大家都注意到了。选举结果在很大程度上由奴隶制带来的额外选举人团票数所决定。如果没有南方奴隶制带来的额外的13个投票权,约翰·亚当斯在1800年大选中就不会取胜。此次总统大选之后,所有的联邦党人都清楚地认识到这一事实。即使宪法被不断修正,奴隶制偏见依旧被保留。

肖恩:所以这带来了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为何我们仍旧保留选举人团制度?它的功能在哪?

阿玛:惯性是其中一个原因。这就是我们现行的体制,宪法修正案很难真正得到实施。在公众教育中,大部分人不会被教授有关奴隶制的知识,而是会被灌输选举人团制度是联邦制和行政机构制衡的产物这种思想。他们并不了解,其实选举人团制度不是制宪者们的光荣时刻(finest hour)。

二 选举人比选民更善于做决策

肖恩:建国者们并非对于民主完全嗤之以鼻,但他们是否对于正常人做出明智的政治决策的能力持怀疑态度?

阿玛:他们并不会怀疑。公认说法是选举人是能够做出理智决定的智慧长者而不是普通的市民。但是从最开始,大部分选举人就好像毫无思想的盆栽植物,仅仅是选举日那天依据选民们的选择机械地投票。更早的时候几乎所有的州,通过普选产生总统选举人成为了一种规范。

肖恩:当今这些“选举人”是谁?有任何理由可以推定他们是善于做决策的人吗?

阿玛:他们是来自全国各地的无名之辈,甚至不参加评选。宪法禁止他们成为像议员代表那样的达官显贵,规定他们必须在某天会面,这意味着他们根本没有足够的时间相互商议。

所以,制宪者是因为不信任选民才创设选举人团制度的说法无法与这一现实情况相印证。

肖恩:那制宪者为何不设立直接代表制度?为何在选举程序中添加一个无用的附加物(选举人团制度)?答案难道同样因为奴隶制?

阿玛:正是如此。全美国最为优秀的律师詹姆斯·威尔逊在费城首次提出了直接选举制度。威尔逊是签署《独立宣言》及《宪法》的六人之一,也是这份文件里“我们人民(we the people)”的起草者,同时还是最高院首批五位助理法官之一。他支持直接选举制度。

当他提议直选的时候,美国前总统詹姆斯·麦迪逊即时回复是:在原则上你是对的,但是南方是不会支持直选的。因为他们知道奴隶不能计算在选民之内,所以每次选举自己都会失败。

选举人团制度与我始终支持的民主目标“一人一票”之间处于紧张对立的关系。选举人团制度最终变形走味,选举计票结果与选举人散布的地域有关。这显然有悖于公平计算所有票数的现代民主精神。

让我换种说法:当选举地方长官时,我们公平地统计所有票数。当投票结束,还会仔细谨慎地重新数票。50个州均是如此操作。用地方长官作为类比是有参考价值的,因为地方长官实际上就是“小总统”的角色。他们一般任期四年,拥有否决权和赦免权。任何一个州都没有采用选举人团制度选出地方长官。

三 弊端凸显,选举人团制度何去何从

肖恩:对选举人团制度的最好辩护是什么?

阿玛:(人们会以这样的口吻为选举人团制度辩护):这就是我们拥有的制度。改革成本太高。再优秀卓越的改革家也无法预期到推行的改革中的全部弊端,总是会有预想不到的结果出现。

我们的国家在这一制度下蹒跚而行。现实中选举人团制度并未明显地偏向于两党中的某一方。民主党总是能赢得更多大州的支持,共和党在获得支持州的数量上更胜一筹。两者之间的优势大部分相互抵消从而势均力敌。

如果我们实行直接选举,选举过程就需要更多的中央层级的监管,这是一项浩大的工程。各个州同样可能有动力进一步推进民主化,例如将投票的年龄降至16岁,那么随之而来就需要更多的中央级法律制度加以规范。

肖恩:对选举人团制度最有力的反驳是什么?

阿玛:正如之前所说,选举人团制度与一人一票的基本思想相悖。关于这一制度的论证似乎太过充足反而带来问题,如果选举人团制度是良好合理的政治制度,那么每个州都是愚蠢的,因为他们竟然没有通过小型的选举人团制度来选出地方长官。同样,如果德克萨斯州或者加尼福尼亚州地方长官的选举方式足够完善,为何不能运用同样直接选举的方式来选出美国总统呢?

唯一成型的理论必须解释为何普选的方式更适用于地方长官而并非总统。我想到两个理由。一种是体制的惯性——这就是我们目前拥有并正在运行中的体制,不得不接受它。另一个理由是联邦制。比如联邦的行政长官(以总统为例)和州的行政长官存在着差异。但是直接选举将继续覆盖州和州的实验。选举人团制度将最大化地维护联邦制。

肖恩:用普选制度替代选举人团制度的难度将会有多大?目前有正在进行的改革吗?

阿玛:目前有正在进行中的国家普选州际协定,有些州已经开始实施。签署了该协定的州承诺,如果足够多的其他州立法机关同意,那么该州立法机关将把他们手中的选举人团选票投给赢得全民投票的人。

现在只有蓝色州(选民倾向于投票给民主党的州)签署了该州际协定。没有红色州参加。党派之争可能会进一步加剧,因为根据2000年和今年的大选结果,共和党可能认为目前的选举人团制度对于自己更为有利。

肖恩:你是否支持取消选举人团制度?

阿玛:我是直接选举制度的忠实拥趸,但是我清楚地认识到任何改革即使初衷很好也可能带来意料之外的结果。这也许就是我柏克式保守主义的一面。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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