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女性社会地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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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女性社会地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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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级法学院法律史 (靳静 三等奖)

摘? 要:女性地位问题是一个社会性的问题,是一个在全球范围内各个国家都有所凸显不可忽视的共性问题,固然是封建社会的历史渊源导致了女性千百年来被压抑,然而在人类文明已经高度发达的今天,性别歧视仍然存在于现实生活中,这是值得让人深思的现象,在提倡公民权利自由平等的今天,为何个别情况下女性仍旧得到不公正的待遇,是这个社会还是女性本身的原因,本文就此略作探析,以期可以为解决女性在社会中所存在的地位低下问题略尽绵薄之力。 关键词:女性地位 性别歧视 社会观念

一、 女性地位的现状及其原因 ??? 女性地位这个词的出现,从侧面而言是人类进步的表现,它标志着人们已经开始注意到女性在社会中所发挥的作用以及因为女性地位低下而产生的种种社会问题。 ??? 人类社会文明的进步为女性提供了独立的基本权利平台,使得女性可以依靠自己逐渐经济独立而不再是男性的依附物,打破了中国历史上女性从父从夫从子的历史观念,开始寻求自身更高的地位,相比较起封建社会女性地位,现代女性可谓是风云叱咤,新中国成立后,解放妇女运动的开展、妇联的成立为女性提供了救济途径,女权主义的传播在一定程度上也冲击了人们的旧有观念,女性权利的保护被写入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8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 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女性已经成为社会中独当一面的半边天,参与到科学、教育、文化、卫生、政治、体育等等方方面面,并取得了不亚于甚至超越男性的骄人成绩,向世人昭示着女性天然独有的智慧,然而在这光鲜的背后,又有着它不可不提的辛酸一面。 ??? (一) 性别歧视依旧存在 ??? 随着政府计划生育的推行,提倡优生优育一家一个孩子的政策,以及人们文化认识水平的提高,依靠男孩传宗接代的封建思想在城市里已经逐渐淡化,但是在经济落后、思想闭塞的农村以及偏远地区,重男轻女的思想仍然存在,歧视女婴的行为不但违背了道德良心和社会准则,也践踏了法律,侵犯了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有的家庭为了生男孩违反国家政策超生,甚至有的不惜犯罪残害自己的骨肉 ,或者女孩从一出生就开始接受不公正待遇,被剥夺了受教育的权利而承担起家庭的重担,有的成为家庭包办婚姻换取彩礼的牺牲品,有的甚至被作为中介交换婚姻,毫无幸福与人格可言。 ??? 而在城市里,就性别歧视问题最为凸显的是女性在求职上所遭受的不公平对待,虽然社会各方都一直在呼吁就业市场上的男女平等,可一些用人单位仍然是我行我素,在大大小小的招聘会上,公开打出“只限男性”或是“男生优先”的字样。 今年3月,在山西财经大学举办的校内招聘会上,女生发现,连财会、秘书这样中性甚至更适合女性的工作,招聘方都写着:招收财会人员×名、行政秘书×名(仅限男性)。这些就业市场上明目张胆的性别歧视在中国并非个例,女性在求职中受到排斥,迫于压力而与用人单位签订一些非公正合同,同意一些触犯自己合法权益的条款,诸如“两年内不得生育”等等,一些用人单位把“用人自主权”扩大,甚至是滥用,将怀孕女工辞退等事件并不鲜见,其直接后果就是对女性就业机会的封锁。 ??? (二) 女性缺乏权利保障途径 ??? 求职当中对女性的排斥或者是女生录用标准要比男生更高等条件的限制都是对平等权利和女性人格的亵渎,遭遇性别歧视,女性从何伸张自己的权利?翻开我国法律法规,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对女性权利的保护规定,一些部门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也规定了妇女作为劳动者的一部分享受平等的就业机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21条、22条中都有明确的关于女性具有平等的就业权利的条款。法律法规对于求职中的这种性别歧视问题理应起到积极的矫正作用,然而现实却不像理念构建的那样乐观,在我国,这些法律在实际生活中都缺少可操作性,所以当前要仅凭法律武器来保护女性就业机会平等实际上难度是很大的。通常情况下大部分女性是选择忍辱负重,委曲求全,但依靠法律武器来主张自己的权利的还是少之又少。 二、 女性地位低下的原因 ??? 女性有着似乎与生俱来的不公与遭遇,在陷入种种尴尬的境遇之后我们应当反思,是何 种原因导致了男性与女性待遇之间的偏差。 ??? (一)历史渊源 ??? 从人类发展史来看,早期是从母系氏族社会过渡到父系氏族社会的,在母系氏族社会,人们只知道自己的母亲是谁而不知道自己的父亲,这似乎是女性地位崇高的表现,但更趋向于动物的生存状态,随着人类劳动生产力的提高,由最原始的茹毛饮血转变为刀耕火种,男性天生硕壮的体质在农业文明时期得到了最好的体现,在氏族生存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从而男性在社会生产中的地位逐渐升高,在氏族家庭中的地位也因此奠定,如同因为生产力的提高逐渐催生了私有制后等级社会的产生,男性与女性的等级地位差自此开始。某种意义上说,在早期不发达的原始社会,女性地位低下是顺应生产规律而有利于社会发展的,但这仅局限于落后的早期农业社会时期。 ??? (二)思想观念与封建道德束缚 ??? 影响中国千年的儒家正统文化源自周礼,而周礼中的“亲亲、尊尊”思想是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的典型体现,西周制定的婚姻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女性在婚姻制度中的不平等地位:“七出”,即女性只要有“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窃盗”这七种行为之一,她的丈夫和家族就可以毫不客气的结束婚姻,而“女子无才便是德”等观念在人们心中根深蒂固,长期的封建社会中女性没有完全的民事权利,更大的作用被体现在为家庭作出应有的牺牲,被看作生育的工具或是随意买卖的商品,而没有追求自己幸福的权利,贞洁操守三从四德妇道等形形色色的枷锁牢牢压制女性。而大男子主义的占有欲望以及统治欲望等男权思想的长期存在使得女性在家庭中没有平等可言,家庭暴力摧残女性的身心,女性却经常救济无门或者为了家庭而甘愿而忍受。 ??? 封建思想的残余与社会偏颇观念的沉淀,人们对女性在家庭中的作用要求更高,即使在近现代社会中,人们的主流观念仍然是女性的本位是家庭,女性理应为家庭做出自己的贡献而其次才是女性个人,女强人一词的意义似乎贬更大于褒。现代社会女性有自己的工作,但并未因此在家庭中而获得相应的补偿,男性可以以事业为借口推卸对家庭的责任,而女性在家庭和职业之间奔波劳碌承受双重压力,稍有忽视则会被社会舆论斥责,男性却往往更容易被宽容。 三、 如何改善女性地位 ???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时代的转变,甚至开始盛行女权主义出现了大女子主义这样的字眼, 女性已经告别了不堪回望的过去,开始书写新的历史,但那些依旧存在的不公平现象我们仍然不能忽视,应当积极提出措施改革,进一步改善女性地位。 ??? (一) 女性应当积极寻求权益保障 ??? 我国法律关于保护女性权力的法律法规并非不全面,其中《妇女权益保护法》比较详尽的规定了妇女所受保障的权益,《宪法》规定了男女平等的人权保护原则,《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女童享有受教育等权利,各法条之间也相互贯通,如禁止歧视女婴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都有体现,但女性在遭遇权益侵害时不应当只是采取忍气吞声的做法,而应当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向那些丑恶现象做出强有力的回应。 ??? 如果妻子因为生的是女孩遭受到丈夫的虐待、打骂,故意不支付生活费和抚养费,甚至采取冻、饿、有病不医、扫地出门的方式遗弃,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刑法》规定,可以按照遗弃罪追究男方刑事责任。如果达到一定情节但又不构成犯罪的,女方可以向公安、妇联等职能部门和社区、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反映,请求依法查处或调解,男方有工作单位的,女方也可以建议单位采取组织措施。如果经相关部门出面也无法解决问题,建议女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男方支付生活费、医疗费和未成年人抚养费,如女方达到经济困难标准,又无力聘请律师,可以向所在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 女性在求职中受挫应当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使得有关部门再用行政干预手段对用人单位所谓“用人自主权”进行一定程度上的制约,如果还是得不到有效地解决,可以选择法律途径。尽管在这种情形下不可避免的暴露了法律的滞后性与事后救济性,但是在一种丑陋现象产生之后,如果人们永远保持一种置之不理或者得过且过的心态来对待,那么这种丑陋就会一直冠冕堂皇的存在,而永远得不到解决,女性应当认识到权益受侵并非只是个人的问题,女性社会地位不是语言或者文字上的体现,是切切实实需要用行动来体现和维护的。 ??? (二) 引导改变社会观念 ??? 社会观念对女性本身就不是一种平等的概念,对于一个家庭的组成,女性究竟应该处于何种位置,尽管大多数女性基于传统道德还是会选择一贤妻良母的形象出现在世人面前,或者心甘情愿为了家庭付出自己的青春,并且任劳任怨,这是无可厚非的,女性选择牺牲对整个社会家庭的和谐有着不可磨灭的贡献,这样说并非应当认为女性天经地义应当如此,如今女性以一种新的姿态出现,女性不再是只围着灶台转,各行各业的精英女性不乏少数甚至个别领域优于男性,但社会观念应当随着时代的进步一同转变,“女主内,男主外”的旧有观念应当被抛弃,那些认为女性不应该强过男性的男权思想或者对于“忙于事业”而甩手对家庭不管不问的大男子主义其实在现代社会是占主流思想的,甚至很多女性也赞同并斥责那些女性精英,这是女性地位低下的一个顽疾,很多女性自身就认识不到什么叫做平等,被代代相传的思想枷锁束缚而从未想过要改变。 ??? 女性要提高自身的地位,不应当对再那些不公平不公正的对待保持沉默,女性被压抑了几千年已经沉默太久了,鲁迅先生说“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灭亡”,爆发或者灭亡都是我们所不愿看到的,女性自己也应当提高对自己地位以及权益的认识和保护意识,依靠国家和社会正面引导来逐步完善女性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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