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荐读】美国个人信用修复的做法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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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荐读】美国个人信用修复的做法及启示

2024-07-11 00:2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三)不良信用信息的经济影响

二. 个人信用修复的监管体系

目前,美国个人信用修复已经形成了以两大监管机构为平台、三大行业协会为支撑、以四大信用法律为保障的监管体系,为个人信用修复行业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

(一)完善的法律制度

目前,美国关于个人征信的法律共有17 部,其中,跟个人信用修复有关的主要有4 部:《公平信用报告法》、《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公平及准确信用交易法》和《信用修复机构法》。这些法律明确了个人对不良信用信息的知情权、异议权、修复权以及联邦贸易委员会(FTC )等执法机构对征信机构的监督权,既为消费者保护个人隐私提供了重要保障,也为FTC 监管征信机构提供了重要工具。

2. 《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FairDebtCollectionPracticesAct )是典型的行为立法,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该法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债务、第三方催收。二是明确收债人的法定义务,强调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和尊严。该法案对于债务催收的全过程进行监管,禁止对消费者进行烦扰和虐待;禁止使用不实、欺诈或误导性的陈述或手段;禁止采取不公平或不合理的方式收债或试图收债。三是明确消费者的主要权利,依法授予消费者损害赔偿权利。消费者享有如下权利:异议权和要求证明的权利;停止交涉的权利;损害赔偿权利。

3. 《公平及准确信用交易法》(FairandAccurateCreditTransactionAct )于2003 年颁布,旨在保护消费者免受身份盗用欺诈。该法案明确了信用报告的定义,指出法案的适用对象主要为CRA 、数据提供者和债务催收机构、信用报告的使用者等。明确了消费者报告的使用范围。明确了消费者享有的基本权利:免费信用报告获取权;免费信用评分获取权;信息异议权、更正权和禁止使用过时信息权;司法救济权等。同时,要求CRA 将欺诈预警通知消费者和其他CRA ,要求借贷机构和CRA 为身份盗窃采取防范行动,商家在客户的购买收据上只列出信用卡的后5 位数字,以防泄露身份账号。

4. 《信用修复机构法》(CreditRepairOrganizationAct )于1996 年颁布,规定:信用修复机构是指使用商业工具销售或者提供服务、以获取报酬的专业性信用服务机构,其主要业务有:一是改善消费者的信用记录、信用历史或者信用评级;二是给消费者提供信用修复建议或者帮助。该法案对信用修复机构的行为进行约束,信用修复机构不得在服务完成之前收取费用,不得做出不真实的或者误导性的陈述或者建议。该法案还要求消费者与信用修复机构签订书面协议。信用修复机构应向消费者声明“ 准确的、及时的信息不能修复” 。消费者在协议签订后的3 个工作日内可以免费中止协议。该法案还明确了法律责任:违反法律的机构将承担民事责任,赔偿金额包括消费者遭受的实际损失,律师费和惩罚性赔偿。

(二)健全的监管机构。

1. 联邦贸易委员会。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 )是上述4 部法律的执法机构,负责监督CRA 、信息修复机构和债务催收机构的合规经营。根据《信用修复机构法》,FTC 有权要求信用修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并采取举措打击信用修复机构的非法行为,必要时可进行行政处罚。FTC 下设消费者保护局,保护消费者免受信用欺诈,主要工作包括:一是加强消费者金融教育,为消费者提供信用信息和信用咨询服务,使消费者免受身份盗窃和信用修复欺诈。二是受理消费者的投诉,投诉内容包括信用报告、信用修复机构、CRA 和债务催收机构。三是执行信用管理法律,监督征信机构的征信业务,处罚有违法行为的征信机构,要求其必须遵守法律。如果不遵守法律,FTC 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可以强制执行。2014 年,FTC 共有55 次行政处罚,让74 万名消费者获得6.52 亿美元赔偿。

2. 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多德- 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明确规定设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 ),并规定其作为独立的联邦机构,旨在确保金融企业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符合联邦消费者金融法律的要求。同时,将原属美联储(Fed )、联邦贸易委员会(FTC )、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 )、全国信用社管理局(NCUA )以及住房和城市发展部(DHUD )等7 个联邦监管机构的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能统一集中到新成立的CFPB 。信用报告等产品与服务受CFPB 监管,年收入大于700 万美元的大型征信机构也是CFPB 的监管对象,信用报告领域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也属于CFPB 的管辖范围。根据《2015 年监管要点》(SupervisoryHighlights :Winter2015 ),CFPB 共有600 名检查人员,重点监管CRA 的异议处理义务是否符合《公平信用报告法》第611 条“ 异议处理程序” 的要求,并指导CRA 建立必要的异议处理政策和程序,来确保CRA 更新有误的异议信息。

(三)发达的行业协会

除了完善的法律制度和健全的监管机构之外,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在国征信业监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美国的征信协会主要有全国信用管理协会(NACM )、消费者信用协会(CDIA )和美国国际收账协会(ACCP )。NACM 成立于1896 年,是美国历史最久的行业协会,现有16000 多家会员。主要从事商业信用拓展业务,如为会员提供商业信用报告,还开发了信用管理者指数(CreditManager’sIndex ,CMI ),用于衡量美国经济的整体信用状况。CDIA 成立于1906 年,共有130 个公司会员,涵盖了全美各地征信机构,包括全国三大信用局,地方信用局、房屋贷款风险管理公司、应聘人员信息报告机构、商账追收公司等。该协会制定了《数据报送资源指南》(DataReportingResourceGuild ),设计了征信数据的采集格式Metro2 ,统一了征信行业的标准。ACCP 是商业债务催收行业的自律组织,通过制定严格的职业道德准则维护本行业的稳定与公允,并为从业人员提供各种专业教育,举办从业人员执照的培训和考试等,同时还受理消费者对其会员的投诉。

三. 个人信用修复的主要做法

(一)强化消费者征信教育

金融教育是美国国家战略之一。《公平及准确信用交易法》明确提出实施金融教育的国家战略,要求成立由财政部、美联储等10 多个部门组成的金融文化和教育委员会。目前,消费者征信教育主要来自监管机构和征信机构。FTC 和CFPB 征信教育工作包括:一是成立专门的内设机构,负责消费者征信教育工作,如FTC 和CFPB 分别成立消费者业务和教育部、金融与消费者参与部;二是在网站开设消费者教育专栏,提供征信的基础知识;三是设立消费者咨询电话,提供信用信息和信用服务;四是针对特定人群开展专项的征信教育活动,如2015 年,CFPB 针对刚退伍的军人和经济弱势群体启动金融导师项目,通过雇佣60 名认证的金融导师,为他们提供个性化的金融教育,帮助他们实现金融目标。CRA 的征信教育工作主要有:为消费者提供统一的信用报告查询平台,消费者可免费查询3 家全国性CRA 的信用报告。2015 年5 月起,该网络平台还额外提供教育性材料,提高消费者异议申请的能力。在公司网站上开设信用教育专栏,提供信用监测、信用咨询、身份保护等服务,帮助消费者了解信用和管理信用。

(二)建立完备的异议处理制度

根据《公平信用报告法》,个人征信异议处理流程为:(1 )提出阶段。如果信用报告中的信息是不准确的或者不全面的,消费者可以通过电话、邮件、在线等方式向CRA 或者数据提供者提出书面的异议申请,并附上证明文件,如注销的支票、发票、信件等。(2 )受理阶段。CRA 接到消费者的异议申请后,会将与异议相关的所有信息和证明文件提供给数据提供者。(3 )核查阶段。数据提供者免费对异议信息进行核查,并向CRA 报告核查结果,CRA 再将核查结果反馈给消费者。(4 )反馈阶段。CRA 应当在消费者提出异议申请的30 日内将核查结果反馈给消费者。如果核查发现信息有误,数据提供者会修改信息,并通知所有接收信息的CRA 。CRA 接到通知后,会更新信息并通知其他CRA ,同时将更正后的信用报告免费提供给消费者以及最近6 个月使用信用报告的机构(见图1 )。

1993 年,艾克飞、益百利、环联和伊诺维斯四家征信机构联合建立了统一的异议处理平台—e-OSCAR 系统(On-lineSolutionforCompleteandAccurateReporting ),提高异议处理的效率。该系统为消费者、消费者报告机构和信息提供者搭建了统一的自动化的异议处理平台。在2011 年,共有16000 家数据提供者通过该系统连接到这4 家消费者报告机构。目前,该系统可实现信贷信息的异议申请、异议转交、核查反馈等功能,尚不能处理公共记录的异议,美国80% 以上的信贷信息异议都是通过e-OSCAR 系统处理的。此外,这4 家征信机构还编制了29 种异议代码,对29 种异议情况进行了分类,消费者在线申请异议时,必须选择1~2 个异议代码。

(三)构建高效的征信投诉机制

美国非常重视保护消费者的金融权益,消费者对信用产品、服务或者CRA 、债务回收机构不满意,均可以向FTC 和CFPB 投诉。FTC 开发了“ 消费者哨兵网络” (ConsumerSentinelNetwork )投诉数据库,受理消费者对信用欺诈、身份盗窃、信用报告、债务回收等问题的在线投诉。从1997 年开始收集信用报告、债务回收等领域的欺诈和身份盗窃投诉,CFPB 、联邦调查局的互联网犯罪投诉中心、国防部等政府部门,以及一些非政府组织均向FTC 提供投诉数据。目前,FTC 只与执法机构共享该数据库,投诉数据往往被保存5 年。

CFPB 从2012 年开始受理消费者对信用报告问题的投诉。消费者可以通过网站、电子邮件、传真或者电话进行信用报告投诉。对于消费者的投诉,征信局、债务催收机构需在15 日内做出回应,并在60 天内处理完所有投诉。CFPB 还建立了消费者投诉数据库,每年定期对信用报告投诉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并向国会提交分析报告。

(四)拥有专业化的信用修复机构

20 世纪八九十年代,美国出现了信用修复机构。根据《信用修复机构法》,信用修复机构的主要业务有:(1 )针对客户信用报告中存在的错误不良信息,指导消费者向CRA 提出异议申请,修改错误信息;(2 )针对客户的不良记录,提出信用咨询服务以及解决方案,帮助消费者提高信用评分。最近几年,又出现了新型的信用修复机构:利用信用报告和评分,为消费者提供信用信息服务,如CreditKarma 和Mint ;为消费者提供个性化的信用修复服务,如Lexingtonlaw.com 和Creditrepair.com 。这些机构对信用修复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其收入主要来源于广告。信用修复机构根据消费者的信用报告,分析不良信息产生的原因,并提出个性化和专业化的修复方案。如果信息不准确,指导消费者进行异议申请;如果信息准确,在个人信用报告中增加个人声明,解释账户逾期的原因;制定还款计划,安排债务的偿还时间;帮助积累良好信用,如申请消费信用卡,减少信用账户、降低信用额度和建立信用历史等(见图2 )。

四. 对我国的相关启示

目前,我国已经颁布《征信业管理条例》,对个人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征信异议和投诉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是,跟美国相比,我国信用修复行业还存在一定差距,如尚未制定个人信用修复的法律,缺乏专业化的信用修复机构,个人信用产品不够丰富,异议申请的渠道比较单一。为此,建议:

(一)完善信用修复法律。借鉴美国的征信管理法律体系,制定个人信用修复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信用修复机构的定义、业务范围、禁止业务、业务流程、信息披露、法律责任等予以明确,确保信用修复机构合规经营,防止消费者遭受信用欺诈。

(二)加强消费者征信教育。我国已制定《中国金融教育国家战略》,建议成立跨部门的金融教育委员会推动战略的实施。将难以享受金融服务的经济弱势群体纳入征信教育的重点对象,将异议处理、信用修复、预防身份欺骗和信用卡欺诈纳入征信教育的重点内容;鼓励征信机构开发征信教育产品。

(三)建立信用修复机制。目前,我国个人征信产品主要是信用报告,且只显示账户是否逾期,不显示逾期程度。建议明确账户违约的标准,并针对不良信息种类和程度以及逾期账户的金额和比例,提供信用监测、身份保护、信用评分、信用咨询等增值产品,帮助个人实现信用修复和信用增值。

(四)完善异议处理流程。扩展异议申请渠道,为客户增加邮件申请、网络申请和电话申请等方式,提高异议处理的便利和效率。建立信息变更通知机制,异议信息修改后,征信机构应及时通知消费者和信用报告的使用者,减少不良信息带来的负面影响。

(五)健全征信投诉机制。目前,我国已制定《征信投诉办理规程》,对投诉受理、取证和核查进行了规定。可借鉴FTC 经验,建立征信投诉数据库,实现消费者的在线投诉功能,每年对征信投诉情况进行分析,监测征信机构的合规经营情况,保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完)

来源:《北方金融》2015年第7期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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