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华达州之宣告婚姻无效(Annul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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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华达州之宣告婚姻无效(Annulment)

2024-07-14 10:5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内华达州相关法律规定,可宣告无效的婚姻分为两种,即无效婚姻(Void Marriage)和可撤销的婚姻(Voidable Marriage)。

在内华达州,当某一婚姻关系存在下列任一情况时,便可自动认定该婚姻关系无效:

●  该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特定的血缘关系(Consanguinity)(如:当事人双方属于二代以内血亲);或

●  重婚(Bigamy),即在缔结该婚姻关系时,当事人一方存在尚未解除婚姻关系的其他(她)配偶。

一般来说,当某一婚姻关系中存在上述任一情况时,当事人无需经过宣告该婚姻关系无效的法庭程序,即可直接认定该婚姻无效,即认定该婚姻自始不存在。但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通常希望能够获取法庭宣告该婚姻无效的正式判决,而内华达州相关法律也规定,当存在上述任一情况时,法庭可根据当事人请求下达宣告其婚姻无效的判决。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法庭判决因重婚而缔结的婚姻关系为无效婚姻,但却并不会因此而洗脱或免除重婚一方当事人应当接受的重婚罪制裁和处罚。

一般来说,可撤销的婚姻在法院宣告其为无效婚姻之前是有效的,而且,在可撤销的婚姻中,只有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才有权请求法院宣告其婚姻无效。那么,当事人请求法院宣告其婚姻无效的法定理由又有哪些呢?

●  当事人一方未满18岁而缔结该婚姻,并且没有获得其父或母、法定监护人、或法院的许可(Lack of Consent of Parent or Guardian for a minor less than 18 years old);或

●  不明事理(Want of Understanding);或

●  欺诈(Fraud);或

●  其它可以宣告婚姻契约无效且公正的理由(Grounds for Declaring Contract Void in Equity)。

所谓“不明事理”的事实依据可能是当事人一方酗酒(Intoxication)、精神错乱(Insanity)、或患有无法治愈的精神疾病(Mental Disability)。

对于婚姻关系中涉及的一些重要问题的隐瞒是否构成欺诈这个问题,例如:夫妻一方性无能或由于自身原因而无法与配偶实施性行为、夫妻一方有子女、或夫妻一方与婚外第三人发生性关系等这些事实的隐瞒是否构成欺诈而请求法院宣告其婚姻无效,这些可能还存在一些争论。

另外,在当前社会中,法院还可根据当事人双方达成的如下的共同声明而宣告其婚姻无效,如:相互间均存在过错(Mutual Mistake)、不正当的影响(Undue Influence)、胁迫(Duress)、因粗心大意而造成的误解(Negligent Misrepresentation)等等。

当可撤销的婚姻是因为夫妻一方患有精神疾病或因欺诈而缔结该婚姻时,在患有精神疾病一方当事人复原,或欺诈事实被披露以后,如果当事人双方仍然希望继续该婚姻关系,那么,该可撤销的婚姻关系便可保持有效。

一般来说,当事人请求法院宣告其婚姻无效的诉讼时间并不存在任何的限制,虽然法律对此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根据之前的案例,即使婚姻关系已经持续达一定的时间,但法院仍可能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而宣告其婚姻无效。当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中涉及到财产的分配问题时,法院通常会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平均分配其财产。而且,根据内华达州相关法律规定,被宣告无效的婚姻关系中生育的子女应被认定为法定子女。

如果被宣告无效的婚姻是在内华达州缔结,那么,当事人在该州提起诉讼无需满足法定的居住要求。但是,如果该婚姻关系并非在内华达州缔结,那么,在向法院提起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之前,当事人一方必须在该州居住至少6周——这一居住要求与离婚诉讼相同。

最后需要指出的一点争议是,当前人们并没有对法院下达的宣告婚姻无效判决的正式生效日期达成一致意见,也就是说,人们对于认定该婚姻关系无效的具体日期仍然存有争议,其中有些人认为,被宣告无效的婚姻关系应从法院下达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之日起认定为无效,而有些人则认为,被法院宣告为无效的婚姻关系应认定为自始无效,即从结婚之日起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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