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第二十二条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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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第二十二条修正案

2024-03-14 10:0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美国宪法第二十二条修正案

美国宪法第二十二条修正案(修正案XXII)将一个人当选美国总统的次数限制为两届,并为继任未届满任期的总统设定了额外的资格条件他们的前辈。[1]国会于1947年3月21日批准了第二十二条修正案,并将其提交州立法机关批准。这一过程于 1951 年 2 月 27 日完成,当时 48 个州中必需的 36 个州批准了修正案(阿拉斯加和夏威夷都还没有批准)。被承认为国家),其规定于该日 生效。

该修正案禁止任何曾两次当选总统的人再次当选。根据该修正案,担任未满总统任期超过两年的人也不得多次当选总统。学者们争论该修正案是否禁止受影响的个人在任何情况下继承总统职位,或者是否仅适用于总统选举。在修正案获得批准之前,总统不受任期限制,但乔治·华盛顿和托马斯·杰斐逊(第一任和第三任总统)都决定不再担任第三个任期,从而确立了两届传统。1940 年和1944年在总统选举中,富兰克林·罗斯福成为唯一一位赢得第三和第四届任期的总统,引发了人们对总统任期无限期的担忧。[2]

第 1 条任何人当选总统职务不得超过两次,任何人在其他人当选总统的任期内担任总统或代理总统的时间不得超过两年不得多次当选总统职务。但本条不适用于国会提出本条时担任总统职务的任何人,并且不得妨碍任何在本条规定的任期内可能担任总统或代行总统职务的人在该任期的剩余时间内担任总统职务或代行总统职务后生效。

第二节除非自国会提交各州之日起七年内获得四分之三州的立法机关批准作为宪法修正案,否则本条无效。[3]

第二十二条修正案是对富兰克林·罗斯福史无前例地连任四届总统的反应,但总统任期限制在美国政界长期以来一直存在争议。1787 年制宪会议的代表们广泛考虑了这个问题(以及更广泛的问题,例如谁将选举总统以及总统的角色)。包括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和詹姆斯·麦迪逊在内的许多人支持总统终身任期,而其他人则赞成固定任期。弗吉尼亚州的乔治·梅森谴责终身任职提案等同于选举君主制。[4]美国宪法的早期草案规定总统任期仅限七年。[5]最终,制宪者批准了四年任期,对一个人可以当选总统的次数没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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