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的民法典丨美团平台骑手与负责管理美团外卖平台地区业务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正确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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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的民法典丨美团平台骑手与负责管理美团外卖平台地区业务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正确认定

2023-07-18 10:0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美团平台骑手与负责管理美团外卖平台地区业务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正确认定

——某贸易公司诉李某劳动争议案

裁判要旨

从事外卖配送的美团平台骑手与平台公司之间的关系特征有别于传统劳动关系的特征,故在判断从事外卖配送的美团平台骑手与负责管理美团外卖平台的地区业务公司之间关系时,应首先看双方是否存在协议约定。如双方已经签订书面承揽协议明确双方之间系承揽关系的,司法应尊重双方的协议约定并按双方约定予以认定。如双方之间没有明确约定的,则需要结合双方关系的外在表征予以综合认定。

基本案情

某贸易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食品及蔬菜配送服务等,其受美团外卖平台委托负责管理美团外卖平台在其所在辖区当地的业务。李某原从事美团平台外卖配送工作,其与某贸易公司双方签订承揽协议,被告李某在协议上签字捺印。李某在驾驶其普通摩托车从事配送工作过程中与王某驾驶的机动车相撞,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和李某负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以要求确认其与某贸易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由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裁决确认李某与某贸易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一、确认原告某贸易公司与被告李某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原告某贸易公司的诉讼请求。

某贸易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主张:1、其对李某的劳动没有进行管理,其受美团外卖平台管理者的委托负责管理美团外卖平台在当地的业务。李某作为美团平台骑手,其注册是在自己的手机上进行注册,自行下载美团平台的骑手APP,完成上传自己的证明材料,并在注册完成后与其签订了《承揽协议书》,约定了双方之间的关系是承揽关系,约定了承揽费的计算方式是按承揽量按单计算,约定了李某三天不产生业绩可终止合作协议。实际情况双方也是按承揽协议的约定履行。李某在从事骑手工作期间,来去自由,想干就干,不想干就走,其对其是否送单,送单多少都没有进行管理,说明其对李某没有进行劳动管理。对于骑手在送餐期间的管理,是基于美团平台对骑手的一般要求,是骑手作为承揽人对履行承揽义务的一般要求,不能将此视为是员工与公司之间的劳动管理。2、李某的工资构成是按单量计算的提成。美团外卖骑手都是根据送单量计算每单的承揽费提成。一日三餐都要求送单的,每月承揽费提成能在到万元以上。只在空闲时间送餐的,也能达到几千元。为能拿到更多的承揽费提成,李某选择了一日三餐都送餐的形式,其工作方式、收入构成完全符合加工承揽的法律形式。3、李某的送餐时间是由李某自己决定的,不受其管理。美团平台的APP软件安装在李某手机上,李某不想送餐时可以自行关掉手机,或者即使开着手机,系统派过单来时也可以自由转让出去或者点击忙碌,系统就会把单另行派送。李某是否接单完全是由其自行支配,其既不能强制李某必须接单,也无法管理和控制李某接单,李某是否送单完全不是其可以支配的。4、李某在劳动仲裁期间向仲裁庭陈述是其为其配置的摩托车,但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李某发生交通事故是骑的自己的摩托车。综上所述,李某工作用的手机、摩托车等工具是由其自行配备,工作时间及工作量都是由其自由支配,不受其管理,与其之间没有人身依附性和隶属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一审法院没有任何证据即否认双方签订的《承揽协议书》,将遵守协议约定认定是其管理行为属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改判其与李某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双方是否系劳动关系。对此,某贸易公司提供承揽协议书一份,据以证明双方为承揽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该协议书中有李某的签名及按印,应当视为李某对该份协议书的内容系认可的。根据该协议的约定,双方确认双方不是劳动关系,李某无权要求某贸易公司为其交纳劳动保险,双方合作期间李某没有底薪,按完成的单数结算,李某发生交通事故给自己或第三人造成损害,应自行承担经济责任。由此可见,双方在事故发生前已经对双方的用工模式及权利义务进行了相应约定,现李某要求确认双方之间系劳动关系与约定不符。同时,协议中也约定李某根据自己的时间决定开工时间,其在工作时间及工作量上有一定的自主选择权,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该种用工模式并不完全符合法定的确认劳动关系成立的构成要件。据此,二审改判确认某贸易公司与李某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解读

本案主要涉及从事外卖配送的美团平台骑手与负责管理美团外卖平台地区业务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正确认定问题。从本案的具体情况来看则在于在双方已经签订承揽协议的情况下,结合美团骑手的工作模式,是否应当认定美团平台骑手与负责管理美团外卖平台地区业务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网络平台签约的“外卖骑手”是新业态下衍生的一种新型就业模式,而这种新型的就业模式因其规范性的欠缺也产生了一系列法律问题。以美团平台为例,美团骑手与负责管理美团外卖平台地区业务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该如何认定,在实践中就存在较大争议,也因此发生了很多相关纠纷,本案就是其中一个较为典型的案例。

本案中,原告系受美团平台委托管理其在桓台县业务的公司,被告系美团骑手,双方签订承揽协议书,约定被告在骑手软件自助注册认证后承揽外卖配送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揽费根据承揽量按单计算,被告三天不产生业绩视为其单方终止合作协议,并确认双方是完成一定工作的承揽合作关系,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及其他法律关系。后被告在送外卖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双方因此对双方之间的关系产生争议。原告根据承揽协议认为双方之间系承揽关系,被告则认为双方之间系劳动关系。

关于本案,一审法院在认定时完全依据的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根据这一规定,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均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被告受原告管理并获取相应劳动报酬,且被告派送订单属于原告业务的一部分,从而认定原告在事故发生时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

但是,一审法院忽略了本案最重要的一份证据,即原告提交的双方于2018年10月9日签订的承揽协议书,即便被告辩称该协议书原告没有盖章,不符合相关合同的组成要件,承揽协议的性质应该根据被告实际情况判定,但是被告并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上述主张,且该协议书中有被告的签名及捺印,这就应当视为被告对该份协议书的内容系认可的。该协议书中原告为甲方,被告为乙方,其中第七款明确约定甲乙双方是完成一定工作的承揽合作关系,双方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存在劳务关系等其他任何法律关系。甲方除了对乙方进行业务上的指导,不对甲方的其他行为进行管理。工作指导时召集的临时会议,不视为甲方对乙方的管理行为。第八款第三项明确约定甲乙双方确认双方不是劳动用工关系,乙方无权要求甲方为乙方交纳劳动保险。双方合作期间乙方在发生交通事故给自己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应自行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上述约定内容十分明确,即原、被告双方在事故发生前已经对双方系何种法律关系进行了明确约定。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所确定的自愿原则,应据此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因此,在认定美团骑手与美团平台业务公司之间法律关系时,首先应确定双方对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有无明确约定,若存在明确约定(如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承揽协议书),则可以据此来确定双方的法律关系。对于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形,则需要根据这种新型就业方式的运作模式,从主体关系的从属性、薪酬体系、绩效考核模式和管理模式等多个方面总结出其共有特征,然而予以综合认定。

(一)主体关系的从属性相对较弱

目前,我国认定劳动关系的标准是以“从属性”为核心的,强调的是用人方对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劳动地点以及劳动方式等方面的高度管理,最显著的体现就是在工厂与工人之间的传统就业模式中。与之相比,美团骑手与美团平台业务公司之间用工关系的从属性相对较弱。具体表现在:1、工作时间更加弹性化。在传统就业模式中,用人单位往往要求劳动者严格遵循8小时工作制,并通过考勤制度对劳动者的在岗状态进行确认。但是针对美团骑手,美团平台业务公司并没有对他们进行考勤管理,骑手的送餐时间相对自由,一般是由骑手自行决定。通俗的说,骑手选择一日三餐送餐或者只送一餐都可以,而且具体的工作时长也是自由选择的,没有8小时工作制的限制。2、工作地点不再固定化。与传统就业模式不同,美团骑手的工作地点不再固定,往往平台系统会设置骑手的负责区域,而且这个区域是可以浮动的,骑手的工作就是在自己负责的区域中根据客户的要求进行外卖配送。3、工作方式更加灵活化。因为美团骑手根据其手机中安装的美团平台APP进行接单,可以灵活选择在线、忙碌、下线等状态,所以在不想进行配送工作时可以自主选择相应的状态,即便是在线状态,系统派单时也可以进行转让操作,对自己的工作方式、工作状态美团骑手完全自行支配。

(二)薪酬体系及绩效考核模式具有其独特性

与传统就业模式相比,美团骑手的薪酬计算方式、发放方式以及绩效考核模式均具有其独特性。

1、薪酬计算方式、发放方式的独特性

传统就业模式中,劳动者付出相应的劳动,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由基本工资与其他工资组成,其他工资包括奖金、津贴补贴等。基本工资即底薪,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都对基本工资以法律的形式进行了规定,计算方式分为计时和计件两种。然而美团骑手的劳动报酬由美团平台予以按单定价,往往是按件计酬,即每配送一单外卖业务会有一单的报酬,不同于传统就业模式中计件工资,美团骑手每一单得到的报酬不是完全相同的,会受到客户的反馈评分、是否准时送达等因素的影响,而且美团平台还会根据每单的情况从中进行抽成,这些都导致了美团骑手薪酬的不稳定性。加之每个骑手每天接单的数量以及送单速度的不同,导致行业内收入差距还是比较明显的。而且需要注意的一点是美团骑手并没有“最低工资保障”的保护。

美团骑手作为一种新型就业模式,其薪酬的发放方式也不同于传统就业模式,这与美团平台的运行模式有关。甚至也可以说是其薪酬计算方式的独特性客观上也直接导致了其薪酬发放方式的独特性。在美团平台购买外卖的客户在下单的同时需要将相应的费用直接支付到美团平台,平台将订单进行下派,接单的美团骑手完成本单配送后,由平台利用移动支付技术,将客户支付的订单费用扣除一定费用后形成单笔订单的薪酬支付给骑手。这种情况显然也与传统的工资发放方式存在明显区别。

2、绩效考核模式的独特性

以往在一个用工关系中,绩效考核的内容无非是工作的质量、工作的态度以及工作的成绩等方面,在这个方面传统就业模式和美团新型就业模式区别是不大的,美团骑手的绩效考核模式的独特性源自于这种新型就业模式的独特性。对于美团骑手而言,因为其工作的内容就是配送外卖,考核自然也是围绕配送来进行,一般包括配送外卖单的数量、客户的评价即差评率或者投诉率等,其中最重要的也是最具影响力的就是超时率。很多外卖平台系统也为骑手设置了积分等级体系:即跑的单越多,准时率越高,顾客评价越好,骑手获得的积分便会越高,而积分越高意味着等级就越高,奖励收入也会更多。不同等级的骑手,拥有不同的称号,以美团为例,这些称号从低到高分别为普通、青铜、白银、黄金、钻石、王者。

(三)日常管理相对松散

这一特点是与前述的“主体关系的从属性相对较弱”有直接关系。因为从属性较弱,所以美团平台业务公司无法同传统就业模式中的用人单位一样明确规定管理劳动者的规章制度,比如说上下班的考勤制度、请假审批制度、奖惩制度等等,这就直接导致美团平台业务公司对美团骑手的日常管理是相对松散的。美团平台业务公司往往利用线上的方式对美团骑手进行管理,而这种管理只能通过大数据的提取或者定位系统了解每个骑手的工作状态,最直接的体现就是超时率、差评率等等,故可以认为美团平台业务公司将对骑手的管理权限一部分让渡给消费者,让大众对骑手的工作进行最直接的监督,从而进一步进行管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七百七十条第一款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第一款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法官简介

翟雪利,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速裁团队,二级法官。

二审合议庭成员:吕桂欣、马士军、翟雪利

书记员:周琳

编写人: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荣明潇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张 蓓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杨富元

原标题:《生活中的民法典丨美团平台骑手与负责管理美团外卖平台地区业务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正确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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