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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2 20:2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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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10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发布了对《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交易法》")第12g3-2(b)条规定的修订,允许存托机构在没有非美国发行人参与的情况下设立非参与型的美国存托凭证("ADR")项目。 ADR 是可流转的凭证,类似于股票证书,是由美国的银行或存托机构发行的,用于证明已存入美国的银行或存托机构的非美国发行人的普通股。ADR使美国投资者可以在美国市场购买非美国发行人的证券的权益。非参与型的ADR项目在设立时未获得非美国发行人的配合甚至未经其许可。美团未许可设立任何非参与型的ADR项目,也不会授权、认可、支持或鼓励就其证券设立任何此类非参与型的ADR项目。美团曾经没有,将来也不会主动地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非参与型的ADR项目的创建。美团特此声明不承担任何因非参与型的ADR项目引起的或以任何方式与之相关的任何责任。美团未向任何存托机构或任何其他人表明、且任何存托机构或任何人也不应认为美团的网站包含所有已发布的英文信息或美团满足《交易法》第12g3-2(b)条规定的豁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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