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翔:死刑应当被废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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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死刑应当被废除吗?

2023-11-05 23:0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最近发生的一些恶性案件引发持续关注,我们常常会在热议中看到非常激烈的言辞。对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嫌疑人,死刑是否是唯一能够实现惩戒和法律威慑的方式?废除死刑,一定会带来犯罪增多吗?关于死刑讨论的经典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中法理学家贝卡利亚是如何论述死刑的目标与功能的?让我们跟随罗翔老师,来了解这个不仅在法学界,同样也是大众关心的问题:死刑应当被废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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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野圭吾有一本书叫做《虚无的十字架》,讨论了死刑存废这个非常沉重的话题,男主人公道正与女主人公小夜子曾是夫妻。爱女多年前被劫匪入户杀害,劫匪曾因抢劫杀人被判无期徒刑入狱,假释不久又实施杀人恶行。劫匪一审被判无期徒刑,后经男主与女主的不断努力,二审终于改判死刑。但是即使凶手伏法,女儿也无法复活,这种痛苦让两人最终分手。

某日,男主人公道正接到刑警致电,得知令人震惊的消息,他的妻子小夜子被杀了。凶手虽然后来自首了,但道正却在小夜子的遗物中有所发现,她的死因似乎并不单纯。

原来小叶子后来成为一名专栏作家,致力于推动死刑工作,认为所有的杀人犯都必须接受死刑的处置。小叶子在访谈时发现了一个秘密,一位患者中学阶段和学长恋爱,初尝禁果,怀孕生子,两人非常害怕,在孩子出生之后就把孩子捂死,两人的恋情也戛然而止。

学长后来成为一名著名的儿科大夫,救人无数。他始终无法忘记自己年少时放下的错误,用自己的一生来之前的错误赎罪。当小叶子坚持认为,虽然时间已经过去数十年,但两人应该自首,接受法律的惩治。

在这个小说中,讨论的主题非常沉重:关于罪与罚,是让犯人听到自己的死刑宣判而感到解脱?还是让他重返自由社会用尽一生赎罪?如果犯人并未把死刑视为惩罚,至死仍未反省,死刑又有何作用?今天我将从法理学家贝卡利亚的,关于死刑的五个重要的观点切入,与你讨论死刑的存废问题。

在人类历史上,很长一段时间,死刑是一个既定的事实,没有人质疑死刑的合理性。但是启蒙运动之后,死刑开始迎来了质疑。

1764年,时年26岁的贝卡利亚发表了《论犯罪与刑罚》这本小书,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提出了废除死刑的主张,正是因为这本小书,拉开了废除死刑运动的序幕,这场运动至今仍在继续。直到今天,主张废除死刑的人士所使用的论点依然没有超越贝卡利亚200多年所提出的思想。

切萨雷 · 贝卡利亚

贝卡利亚在书中提出了五点废除死刑的理由。

首先,贝卡利亚认为国家没有权力适用死刑。这个观点其实是受到了当时盛行的社会契约理论的影响。按照社会契约理论,国家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它来源于民众所放弃的权利。

简单解释就是,因为单个人不安全,所以大家为了共同的生活放弃了一部分权利,形成了国家。但是人们所放弃的权利是有限的,不可能把处分自己生命的权利也交出去。

因为,生命是一种特殊的权利,甚至生命的拥有者都无权自我了断。那么国家就更不可能有这种剥夺生命的大权。所以死刑的存在是对社会契约的违反,是一种典型的滥用权力。

贝卡利亚认为,死刑没有效果。按理来说,死刑是为了威吓民众,预防犯罪,杀一儆百。但是,死刑貌似起不了这种作用。贝卡利亚认为能够对人心产生作用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比如剥夺生命,而是刑罚的延续性,比如无期徒刑终生监禁,因为最容易触动人感觉的不是强烈但暂时的运动,而是反复且长久的印象。

你会发现,死刑看起来很残酷,但执行时间很短,头一下被砍断,也就随之结束。死刑给人们留下的印象很快就被淡忘了,所以它的影响是暂时的。

如果真的要用死刑来显示法律的力量,那就得月月杀天天斩。这就陷入了悖论,本来死刑是为了预防犯罪。但现在为了保证死刑有足够的威慑力,还得确保经常有犯罪分子被斩。

所以,贝卡利亚认为,终身苦役的效果要比死刑好的多,终身苦役给老百姓提供一种长期现实的警戒作用,这种坏榜样的效果能管很久。对一个犯罪分子判处终身苦役能管好多年,但是每次用死刑来作为警戒都需要一次新的犯罪。

通俗的来讲,终身苦役的警戒作用是可以重复利用的,但死刑则是一次性的。同时,终身苦役更令人望而生畏,能够更有效的预防犯罪,人们往往能够承受极端而短暂的痛苦,但却很受忍受长期持续的煎熬。

贝卡利亚认为死刑不仅起不到积极作用,反而会产生反作用。因为死刑会引起人们对受刑人的怜悯,导致死刑的威吓作用大打折扣。

国家公开执行死刑,本来是想唤醒民众对法律的敬畏,预防犯罪。但人的天性同情弱者,刑场上国家与受刑人力量对比悬殊,国家非常的强势,受刑人非常的弱小。人们会产生一种忿忿不平的怜悯感,违背了国家适用死刑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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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我们前几期讲到的张扣扣杀人案,最终张扣扣被判死刑,就有很多民众同情怜悯他,甚至支持他的杀人行为。

所以,贝卡利亚说,在很多人看来,死刑就相当于一场表演,刑场与其说是为罪犯开设的,不如说是为观众开设的,如果观众心中的怜悯心超过了其他情感,那么这个表演就根本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

我小时候也经常参加公审大会,八十年代那个时候的死刑犯是要游街示众的。看着这些五花大绑,身上插着长牌子的人,有时我会觉得他们挺可怜。

有些胆大的同学甚至还敢去围观枪决现场。这些同学回来的时候,往往绘声绘色地给我们讲述某些犯人的“英勇事迹”,比如打了好几枪才死,或者死前大叫一声,“老子十八年后还是一条好汉”。

这个时候,我们往往会忘记罪犯所犯下的罪行,反而会觉得这些人很勇敢,是条汉子,值得尊重。从这个角度而言,法律的尊严是大打折扣。

贝卡利亚认为死刑会让人们变得越来越残忍,甚至以暴易暴容易,最终导致暴行的恶性循环。

很多人认为,法律禁止谋杀,但自己却在公开的谋杀,它阻止公民去做杀人犯,却安排一个公共的杀人犯。所以,贝卡利亚认为它会激发人性深处残暴的成分。因为,死刑告诉人们,只要有正当理由,杀人就是被允许的。

这就是为什么死刑越多的国家,犯罪反而越残暴。用法律来作为施加暴力的借口,法律公正性也就会彻底的丧失。当残暴的精神操纵了法律的时候,法律就会成为教唆人们实施更加残暴行为的最好教官。

值得注意的是,到了晚年,贝卡利亚才提出第五点废除死刑的理由,那就是死刑一旦误判,后果是无法挽回的,相信了解聂树斌案的朋友对这点不会陌生,毕竟人头不是韭菜,割了不能再长。关于聂树斌案我后续也会准备专门的课程和大家分享其中的法律问题。

总之,这五点理由基本上构成了废除死刑最重要的五大缘由。

不知你有没有注意到,贝卡利亚的所有论证都是从死刑的效果来加以论证的,因为死刑没有效果,所以不值得存在。

这就像东野圭吾《虚无的十字架》中为杀害男主女主爱女的劫匪进行辩护的律师告诉女主的那样,死刑其实是很无力的,尤其犯罪分子对死刑判决无所谓的时候。这种效果论显然是功利主义思维模式。认为惩罚就是为了预防犯罪,起到震慑作用。

但其实,即使是功利主义也有人赞同死刑,毕竟死刑是否有效,这其实也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有的研究认为废除死刑并未导致谋杀率上升,但也有相反的论据认为恢复死刑遏制了犯罪。

一个非常有趣的现象是,刚刚提到的社会契约论的倡导者卢梭也赞同死刑,他说人们在订立社会契约时,为了不至于成为凶手的牺牲品,所以他们同意,假如自己做了凶手的话,自己也得死。

当然,死刑如果误判后果不堪设想,这其实是废除死刑论最重要的一个武器。但作为平法的人类,我们制定的司法制度必然存在缺陷,最坏的制度是宁可错杀干人也不放过一人,但为了不枉杀一人,就放过千万个有罪之人,也不太合适。

因此必须寻求一个平衡点。换言之,如果死刑的误判率在合理的范围内,那么这种误判也是追求正义所可以接受的,毕竟人类社会的正义的瑕疵不可避免。

因为世上有邪恶,所以法律必须通过惩罚来进行威慑,避免邪恶蔓延如洪水滔天。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死刑具有合理性。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种民意的情绪表达本身也有其内在的合理价值。

所以,法律一定是一种平衡的艺术,不管是杀人必死论还是死刑废止论都可能是处于两个逻辑的极端,而正确的观点可能在两者之间。

最后再给各位提供一个数据,也许大家可以看出死刑这个问题的复杂性。时至今日,全球已经有超过2/3的国家在法律中或在事实上废除了死刑。但维持死刑的国家之人口却也近全世界人口的2/3。同时,全球有两个最重要的国家都保留着死刑,一是中国,二是美国。

我们也不能滥用死刑,在我看来死刑只能针对谋杀一类的重罪。对谋杀处以死刑本身就是对生命的尊重,也是对死刑的限制。

我国1997年刑法曾经规定了68个死刑罪名,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十三个死刑罪名,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又取消了9个死刑罪名,当前刑法中还有46个死刑罪名。限制死刑一直是刑法的基本政策,但是仍然有一些非谋杀型犯罪保留着死刑,这应当被逐渐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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