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制度价值的马克思主义方法论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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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制度价值的马克思主义方法论评析

2024-05-13 16:4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1.“应当”必须适合“是”的方法。共产主义正义究竟如何,罗尔斯认为,在马克思看来,共产主义超越了“正义”,即取消了正义或不再存在正义。这是罗尔斯的演绎,非马克思的方法论。马克思说:“共产主义对我们来说不是应当确立的状况,不是现实应当与之相适应的理想。我们所称为共产主义的是那种消灭现存状况的现实的运动。”在马克思看来,共产主义理想价值不是依“应当”来确立的,价值应当必须适应“是”。共产主义是一种“现实的运动”,“这个运动的条件是由现有的前提产生的。”共产主义应当适应这种“是”的现实前提产生的价值理想,而不是相反。这里的“是”,是实事求是的“是”。是与应当的关系,即事实与价值的关系。任何理想价值的应当,只有适合现实状况的“是”才是正确的,否则就是错误的,甚至将导致严重的后果。按马克思这一方法论,罗尔斯所质疑的共产主义是否超越了“正义”,是否取消了正义或不再存在正义等问题,可以用马克思对施蒂纳以利己主义价值观质疑共产主义价值观的回应来回答。马克思说:对于施蒂纳来讲,“共产主义简直是不能理解的,因为共产主义者既不拿利己主义来反对自我牺牲,也不拿自我牺牲来反利己主义,理论上既不是从那情感的形式,也不是从那夸张的思想形式去领会这个对立,而是在于揭示这个对立的物质根源,随着物质根源的消失,这种对立自然而然也就消灭”。

2.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相统一的方法。恩格斯认为,“平等是正义的表现”。他说:“平等应当不仅仅是表面的,不仅仅在国家的领域中实行,它还应当是实际的,还应当在社会的、经济的领域中实行。”同样,正义不只是形式的,还应该是实质的,形式正义应该由实质的社会的经济正义来说明。这就是说,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的方法,既不是舍勒所指称的实质伦理价值与康德形式主义伦理学的关系,也不是麦金太尔实质正义美德与罗尔斯形式正义伦理的关系,而是正义的实质内容与形式规则的关系。阿马蒂亚·森对正义的分析,比较接近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相统一的方法。他认为,基础性正义对于鉴别一个社会是否正义更为重要,例如:“一个社会在可以防止饥荒的时候允许饥荒发生,就以一种明显的、显著的方式表明,它是不正义的。”这种诊断并非依赖于某种对正义原则的信念或分配正义原则设计。正义与非正义是由正义的实质内容决定的,而不是一个形式问题。正义的形式规范即便再精致,但如在实质上是非正义的,那精致的形式正义就是空话。

3.历史分析法。历史唯物主义既是世界观,也是方法论。海伍德认为,作为政治哲学方法,“历史唯物主义是从物质和阶级因素来解释社会、历史和文化发展的”。此观点在狭义上是正确的。马克思在批判吉尔巴特“天然正义”时说,法律形式作为单纯形式所表示的内容,“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奴隶制是非正义的;在商品质量上弄虚作假也是非正义的。”马克思主义用历史分析法否定了吉尔巴特的“天然正义”、蒲鲁东式的“理性、正义这类永恒的概念”,或现代罗尔斯所说的正义悖论。资本主义推翻封建统治是正义的,因为它适应了历史要求,改变了旧的生产方式,创造了巨大生产力;再者在资本主义制度内,并非皆为非正义,只要符合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要求的即为正义,如商品质量上不弄虚作假。但是,现代经济危机证明,资本主义正义的历史使命终结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严重桎梏了现代生产力的发展,资本主义剥削是非正义。恩格斯认为,对正义等道德价值的历史分析法是黑格尔比费尔巴哈的高明之处,“在黑格尔那里,恶是历史发展的动力的表现形式。”他说:“善恶观念从一个民族到另一个民族、从一个时代到另一个时代变更得这样厉害,以致它们常常是互相直接矛盾的。”是以,道德的现实标准必须服从历史标准。善恶、正义与非正义,不同的历史时代具有不同的内涵,封建社会是善与正义的东西,在资本主义却是恶或非正义的。同样,在资本主义是善或正义的东西,在社会主义可能是恶或非正义。

4.实践确证的方法。价值是一个揭示“世界对人的意义”的关系范畴。从主体出发,其“关系”即“对象化与自我确证”的关系。对象化是指人的活动对象化,这种活动就是实践;自我确证是主体对其自我实现意义的确证。无论公平也好,正义也罢,它们体现的是人的存在对自我实现价值的确证。这种正当性确证,不是萨特存在主义所谓意向性的存在本质,也非外在的上帝本质,而是对象化的实践活动。实践是“作为事物同人所需要它的那一点的联系的实际确定者”。实践具有现实性、普遍性的品格。实践可以将“是”与应当、历史实然与价值应然、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动机(意图)与效果之间的联系,以现实性的品格呈现出来。实践可以避免偶然性对必然性或个人(或个别国家)偏好对价值普遍性的支配。实践是大众的实践,实践可以超越时空、信息不对称的限制,同样的实践必然获得同样的价值正当性认识。实践是一个过程,实践对价值正当性的确证也是一个过程。实践确证法是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在中国道路发展过程中,正确评价、选择和发展制度价值正当性的最重要方法。

诸如应当与“是”的方法,关涉的是价值生成;实质与形式指涉的是价值规范功能的张力与限度;历史分析法揭示价值发展辩证法;实践确证是价值评价、判断、选择标准等,初步显现了马克思主义制度价值方法整体构成。

二、罗尔斯制度正义方法论辨析

现代西方政治哲学(如罗尔斯的《正义论》)属于建构主义方法,而布莱恩·巴里认为罗尔斯《正义论》的方法论是直觉主义方法的变种。不过,罗尔斯并未“承认这一创新”。这是为何?罗尔斯说:“政治建构主义是一种关于政治观念之结构和内容的观点。它认为,一旦达到(假如任何时候都能如此)反思平衡,政治正义(内容)的原则就可以描述为某种建构程序(结构)的结果,在这个由原初状态所塑造的程序中,合理的行为主体——作为公民的代表并服从理性的条件——选择公共正义原则来规导社会的基本结构。”政治建构主义“一旦达到反思平衡”,政治正义方可通过制定的程序规导社会的基本结构,否则不可能。这就是说,罗尔斯研究正义的方法是“完善”了康德先验建构主义方法。建构主义是由霍布斯、洛克、卢梭等开启,康德首次予以明确规范的一种从自然科学(如数学)移植到社会科学的方法。建构主义乃继承而非创新,罗尔斯的创新是反思平衡法。按康德,建构就是把“理性的一切知识的总和”看作是我们自己的“理念的建筑物”,在原理的先验中就估计到一些材料,“确定这些材料足够用作那种建筑物并且适合于什么高度与强度。”在罗尔斯看来,《正义论》是“规导社会的基本结构”,犹如建筑物,反思平衡法就是理性人把这些足够用的材料通过“深思熟虑的判断”、过滤、修正,使这些材料成为适应制度正义基本结构“建筑物”的正当性确证。是以建构主义的反思平衡法,建构是目标,反思平衡是过滤手段。经反思平衡之过滤,旨在“完善”康德的先验构建。

罗尔斯说:“从道德哲学的立场看,对一个人正义感的最好解释并不是那种跟他在考察各种正义观之前就具有的判断相适应的解释,而是那种跟他在反思的平衡中形成的判断相适应的解释。”反思平衡法是一种选择最优道德原则的解释方法,其特点在于最初构建的正义原则不是先验的或自明的,而是经深思熟虑反思平衡的过滤、修正、调整后形成的道德判断,使之与正义原则相适应的解释。反思平衡(reflective equilibrium)的“反思”法,其实主要来自黑格尔,而不是康德。康德提出这个概念,黑格尔阐述了其辩证规定。黑格尔说:“反思以思想本身为内容,力求思想自觉其为思想。”反思(refletion)与映象是同一个东西,但映象是直接的反思,反思是本质在自身中的映象。康德的判断力即为反思的判断力。判断力无非是特殊包含在普遍之下来思维的能力。但是,“康德把进行反思的判断力与进行规定的判断力对立起来。”如,已有了普遍的规则,那把特殊包含在它之下的判断力就是进行规定的,但已有的若是特殊的,判断力还要为它去寻找普遍的,那么这判断力就是进行反思的。康德把前者看作是规定的判断力,仅把后者归之于一种反思,这只是外在的反思。显然,康德割裂了反思的判断力与规定的判断力的关系。反思既然是本质在自身中的映象,那么反思就是对自身建立起来的已有规定的一种扬弃与回归。反思的判断力与进行规定判断是统一的。罗尔斯的反思判断,实际就是为正义原则作为一个普遍性把特殊性包含在它之下的判断,或特殊性的东西用反思判断去寻找普遍性,以实现二者平衡的解释法。

建构一种民主社会的正义观是罗尔斯的最高理想。《正义论》的“理论”编,罗尔斯以原初状态开启无知之幕,提出了两个正义原则,即自由原则和平等原则。按罗尔斯,这个原初状态不是自然状态,而是良序社会的理性人以契约论为基础相互承诺的一种状态。这就是正义的普遍性把特殊性包含在它之下的判断。罗尔斯对传统功利主义、理性直觉主义、自然主义、完善主义等进行过滤,从这些理论中找到正义原则普遍性理论资源。比如,保留了传统功利主义个人主义、自由优先、合作、效率、稳定等合理因素,补充了“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的差别原则(或博爱原则)。在西方价值中,正义原则是特殊,但两个正义原则中,自由优先、平等的差别原则又具有其自由、平等、博爱等普遍性内涵。罗尔斯说:接受了差别原则,“我们就可以把自由、平等、博爱的传统观念与两个正义原则的民主解释如此联系起来,自由相应于第一个原则;平等相应于公平机会的平等联系在一起的第一个原则的平等观念;博爱相应于差别原则。”《正义论》的“制度”编,是正义原则普遍性把具体特殊性包含于它之下的反思判断,如正义的实质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和社会制度的正义问题,从平等的自由的宪法到康德理性人的自律,再到“分配的份额”与义务和职责等。《正义论》最后的“目的”编,是为正义原则特殊性去寻找普遍“善”的判断,以“保障论证正义原则所必需的基本善的前提。”这就是说,只有以善的强理论或充分的善的理论,证明正义是作为正当性的善,才可以为正义原则的稳定性寻找到合理的道德基础。

罗尔斯则用反思平衡法,在“完善传统社会契约论基础上建立一种道德正义论(解释)”,试图弥补先验建构之缺陷,重塑康德构建主义。以马克思主义批判正义方法来看罗尔斯,其方法论特点是合理性中包含严重缺陷。罗尔斯合理之处,是将事实与价值相适应、实质正义与程序形式正义相统一作为反思平衡的基本方法。不足的是,他所用的事实往往是思想观念的事实、政治形式中的事实,而不涉经济事实。一当关涉经济事实,就说财产所有权与正义无涉。远离财产私人占有等经济关系的事实,就很难说是客观的,缺乏客观基础的正义就不具有实质的意义。罗尔斯方法的硬伤是缺乏历史分析法与实践确证方法。诺齐克认为,罗尔斯以原初状态、无知之幕、理性人为逻辑预设的正义论是非历史的,他说,权利与分配正义是历史的,而“由他的程序产生的目的正义原则可能在与事实信息结合时,被用来引出历史—权利原则,这些历史—权利原则隶属一种非权利的正义观之下。”诺齐克所说的历史,是一切财产、权利“持有”的历史,仅就他直指罗尔斯的非历史性,这是合理的。历史分析法与实践确证在逻辑上是统一的。历史是一个过程,实践确证也是一个过程。缺乏历史分析、实践确证等方法的思想反思平衡法建构的正义论,很难捕捉其实际意义。即便在西方,哈耶克也说,罗尔斯的《正义论》仿如“海市蜃楼”,“除非以彻底毁灭自由及其所有好处为代价,它根本就不可能实现。”

三、 公正是优于正义的价值德性

制度价值话语逻辑既有方法论之别,也有不同方法建构的制度价值内涵歧异。马克思主义方法论的中国制度核心价值是公正,罗尔斯反思平衡法建构制度价值是正义。由于罗尔斯的正义是“作为公平的正义”,能否说正义趋同于公正中的公平?回答是否定的。

在《正义论》(修订版)中,罗尔斯将“初版”:“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改为了“首要德性”。那么,究竟何为社会制度之首要德性?此乃关涉二者作为价值范畴之优先性问题。而要澄清价值范畴之优先性,无法回避价值范畴的目的性、规范性、具体性等问题。

1.价值范畴的目的性问题

价值范畴之所以可能为价值范畴,就在于其合理性。合理性即是合目的性。李德顺说:价值“是指客体的存在、属性及其变化同主体的尺度是否相一致或相接近。”价值非人与物的关系,而是指“主客体关系”问题。所谓主体的尺度,是指客体的属性是否与主体的目的或同主体的目的、意图、理想相一致问题。价值范畴只有是合目的的,才是合理的,否则就不具有合理性。马克斯·韦伯曾以目的价值和手段价值为范式,评价社会行为的合理性。他先将社会行为区分为目的合理性和价值合理性行为,目的合理性行为是“根据目的、手段和附带后果来作他的行为的取向,而且同时既把手段与目的,也把目的与附带后果,以及最后把各种可能的目的相比较,作出合乎理性的权衡。”而价值合理性行为则是一种行为者向自己提出道德、宗教规则、戒律的行为。他认为,二者不是一致的,越是从目的合理性出发,价值合理性就越是非理性的。相反,如果无条件地考虑行为的绝对价值,它就越不顾行为的后果。显然,韦伯的目的合理性,实际指涉功利主义仅仅追求功利目标效果的目的合理性问题;价值合理性则是针对康德,只追求善良意志动机合理性而完全不计动机之效果究竟如何的质疑。值得注意的是,韦伯的目的合理性论述,实际上肯定了目的对手段之优先作用。目的价值既不应该是目标效果意义的目的,也不是不顾目标效果的动机意义价值目的。目的价值应该是动机的价值目的与目标的效果价值统一。虽然目的价值不同于手段价值,但是,目的价值作为主体合规律性选择的目的、理想,应该是一个手段、目标合目的性的价值目的。马克思始终认为,未来人类联合体的最终目的是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这种目的价值就是合规律性合目的性的统一。恩格斯说:“共产主义是关于无产阶级解放的条件的学说。”在这里,人是目的,不是手段,“无产阶级解放”是目的价值,共产主义制度相对人的解放,只是条件意义的手段价值,这种条件的手段价值必须为目的价值服务。但是,公正与正义作为一对范畴,究竟公正是正义的目的价值,还是正义是公正的目的价值?

首先,唯有公正是造福于人类、社会和他人的目的善。中华文化的“公正”历来是一种高于正义价值的善。中国古代有公正而极少见诸正义一词。公正最基本的含义,就是公允、公平和无私,出以公心之意。《论语·颜渊》曰:“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孔子的“政”,是端正的正。《孟子·离娄上》:“义,人之正路也。” 义者,宜也。正义一词当然不等于中国词的“正”与“义”的含义相加。但作为价值观,公正的价值意蕴就是以公为正,正义即是正当适宜之意。

西方政治哲学所指正义,与按中国古代文化诠释的正义含义不同。英国伍海德的《政治学核心概念》所列“价值”词条,就只有正义而无“公正”概念。他说:“正义就是给予他或她‘应得’的东西,这又常常被视为他或她的‘正当报酬’。在这个意义上,正义可以应用于所有社会物品(如*自由、*权利、*权力、财富和闲暇等等)的分配。”正义(justice)的基本含义是个人权利分配“得所当得”之意。针对封建贵族身份、等级非正义之“得所当得”,资本主义正义的进步意义显而易见。这是否可以说,现代资本主义只关注正义,而不涉公正?事实并非如此。如西季威克在论述公正(justice)与正义时,并不做严格的区分。他把二者区分为保守的公正和理想的公正。他说:“保守的公正,他实现于(1)对法律、契约和明确的协议的遵守,对法律已确定并宣布的对违反这些约定的行为的惩罚的实施;以及(2)对自然的、正常的期望的满足之中。”而理想的公正,“正如我们通常设想的那样,似乎要求我们不仅分配——如果不是平等地,也至少是公正地——自由,而且分配所有其他的利益与负担;我们不完全把这种分配上的公正等同于平等,而仅仅把它视为对人为的不平等的排除。”西季威克所谓保守的公正,实际相当于权利分配的“得所当得”的正义;而理想的公正主要是排除人为的不平等的、有偏见的袒护和对待,“分配所有其他的利益与负担”,此为包含公平与正义之意的公正。是以,正义只就“得所当得”而言,本身不涉公平问题。这就是罗尔斯在论述正义时,每每冠以“公平的正义”的原因。

其次,比较价值善的政治法律实践,突出地体现了公正是优先于正义的目的价值。正义的经典含义是“得所当得”。在罗尔斯的《正义论》,讨论的也主要是个人自由、平等的“得所当得”的权利分配问题。权利关涉法律,而“法律不应该等同于正义;法律可以是正义的或不正义的,就像执行法律的司法系统一样。”弗莱彻甚至认为,公正(fairness)与正义(justice)不是一个概念,公正与正义是两个概念。这就可能导致人们的理解不同。在法庭,被害人要求正义, 被告人要求公正。“ 公正的审判并不需要得出一个正义的结果, 可能要求无辜者被宣告无罪, 以及使犯罪人被认定为有罪。”政治法律追求的目的价值是公正,因为是公正的,才可能是正义的。法律不等同于正义,法律的正义是对违法者得所当得的处罚。比如,刑法不是为了复仇,杀人偿命是杀人犯的“得所当得”,而不是对被杀者生命的补偿,因为生命是无法补偿的。法律对被告和原告之间的审判而言,最高的价值理念就是公正。法律追求公正,法律当且应当等同于公正。比如,欧盟基本权利宪章规定:“任何人均有权要求由一个依法成立的独立和中立的法庭在合理的期限内对其案件进行公正的公开的审理。”

2.价值范畴的规范性问题

价值规范理当是对制度、行为的规范,而事实上,价值规范还有价值范畴之间的规范,即当一种作为前提性价值规范可以规范另外一种价值时,这种价值作为规范性价值无疑优先于另一价值。从价值的合理性来看,在公正与正义之间,公正是正义的规范性价值。它是指正义价值内涵的确定本身要以公正为前提,只有是公正的,才是正义的。以公为正,没有歧义,而以正义为正,则要设计前提。如公平的正义几乎是正义的价值规范共识。“公正”对于罗尔斯是一个如鲠在喉的疑难问题。如果论述的是个人权利的分配,当然正义是一个规范意义的价值。但是,如果作为制度的规范价值,公正显然优先于正义的价值。而罗尔斯不可能以公正作为制度规范价值,因为那必将“陷进”认同社会主义制度价值的“泥沼”。在左右为难的情况下,在数十处,罗尔斯只好在正义一词的前面,不嫌累赘地添上“公平”二字,即“作为公平的正义”(justice as fairness )。此为明智之举。不过,“作为公平的正义”说明公平对正义的规范意义。正义的实质含义是人人都享有得所应得的平等权利。恩格斯说:“消灭阶级是我们的基本要求,不消灭阶级,消灭阶级统治在经济上就是不可思议的事。我建议把‘为了所有人的平等权利’改成‘为了所有人的平等权利和平等义务’等等。平等义务,对我们来说,是对资产阶级民主的平等权利的一个特别重要的补充,而且使平等权利失去道地资产阶级的含义。”“平等权利”就是平等得所当得的个人权利之正义。权利与义务相辅相成,享有权利必享有义务,不履行义务,则不应享有权利。所以,所有人同样要履行“平等义务”。问题在于资产阶级仅仅要求的是得所当得的个人权利之正义。即便如此,也不足以否定正义的合理性,只能说资产阶级仅仅局限于个人权利的正义是不够的,应当以“平等义务”予以“补充”。换言之,公正是优先于正义的价值,公正不仅内含了正义所要求的平等权利,还应要求所有人的平等义务。这就使“平等权利”失去地道资产阶级的含义。平等权利与平等义务的统一,这就是马克思主义的公正观。可见,正义作为个人权利的分配,当然也是社会制度设置的一个重要价值。但是,正义限于社会对个人的得所当得的权利分配和个人对社会的得所当得的权利诉求,公正则是全社会每一个人、人与人、人与社会等之间得所当得是否公平的价值理念。公正就是公平与正义之意,公正既要求是公平的,同时还要求是正义的。正义不仅适用的范围有限,而且任何分配,都是以一定制度、体制为前提的分配。只有符合制度、体制公正的分配,才有可能被认为是正当的正义。正义不是德性中的首要的善,正义必须符合公正的价值规范要求。

3.价值范畴的具体性问题

有观点认为,正义是优于公正的抽象范畴。其实,范畴是否具有优先性,只能相对而言。《资本论》手稿提出,研究经济学应按照具体—抽象—具体的方法。马克思认为,人类对范畴的论述经过了两条道路,“在第一条道路上,完整的表象蒸发为抽象的规定;在第二条道路上,抽象的规定在思维行程中导致具体的再现。”前者是亚当·斯密的从感性具体到抽象方法;后者为马克思创新的从抽象到理性具体方法。如果比较范畴之优先性,理当是抽象范畴优于感性具体范畴,理性具体范畴优于抽象范畴。因为理性具体范畴是“具有许多规定和关系的丰富的总体”。历史的发展往往是从最为简单的关系,然后逐渐上升为复杂的关系,同样,人类把握世界的范畴,也必然是由最简单的范畴然后上升为多样性统一的复杂范畴。公正与正义范畴的发展,是公正—正义—公正而非正义—公正—正义之发展过程。原始公有制,社会平等且公正,是以出现了古代朴素公正范畴。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亦有论述。伴随私有制的产生,公正的美德与财富的私有开始分离。资本主义是私有制发展的典型社会,保护私有财产“得所当得”个人权利分配之正义,成为了洛克《政府论》的主题。正义渐次被卢梭、边沁、康德、亚当·斯密、罗尔斯上升为抽象范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制度,适应这一制度事实而产生的制度公正,实现了对资本主义制度正义的超越。它克服了原始具体感性公正、资本主义抽象正义的不足,并保留了其合理因素。社会主义制度公正范畴是由原始感性具体公正,经私有制社会的抽象正义,再上升为“多样性的统一”的理性具体公正范畴。

四、公正是优于正义的制度价值

中国制度公正的基本含义是公平正义。在罗尔斯《正义论》(修订本)中,初版中“作为公平的正义”被订正为“公平的正义”。尽管中国现代制度公正的正义借鉴了西方正义“得所当得”的文化元素,但并不意味着我国的“公平正义”与罗尔斯的“公平的正义”趋同。比较二者差别,既有价值范畴之间的位阶高低、强弱、约束与被约束之分,亦须事实与价值、实质与形式、历史分析与实践确证等方法论之深层辨析。

价值范畴是一逻辑体系,但就公平与正义来看,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之中,始终有位阶高低、强弱、约束与被约束之分。罗尔斯《正义论》的主题是正义,正义就是高阶价值,而公平只能是一个低阶价值。按照逻辑,正义是《正义论》的强理论,而公平则是弱理论。罗尔斯说:公平的正义是“试图展示那些有关正义优先的常识性信念”。公平必须从属于正义,公平是正义约束的公平。与之相异,中国制度公正的公平正义至少有三个不同。

1.公正是高阶价值,公平正义是低阶价值

中国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制度。与制度事实相适应,公正是高阶价值,而公平正义是低阶价值;公平正义是公正约束下的公平正义,而不是相反。但罗尔斯却说:“社会基本结构的主要制度是立宪民主的制度”。基于这一制度形式,罗尔斯又罗列了制度正义平等的三个问题:“良心的平等自由、政治正义和平等的自由”等规范问题。显然,罗尔斯所说的制度只是道德政治形式制度,这种平等仅为表面形式的平等。恩格斯说:“平等应当不仅仅是表面的,不仅仅在国家领域中实行,它还应当在社会的、经济的领域中实行。”

按马克思主义方法论,社会主义公正既然是适合社会主义制度的价值理念,那就只有用公平来规范正义才是正当的。而对于资本主义制度,如果用公平来规范正义则不正当。如罗尔斯的“公平的正义”的“公平”,显然与资本主义制度话语逻辑相抵牾。这就招致了来自三个方面的批判疑难:一是按安德森的话说,由于罗尔斯的正义修正为“公平的正义”,他是亦“左”亦“右”地接近于社会主义的资本主义正义。他说:“在罗尔斯《正义论》一书中 ,社会主义的合法性在这一页还有存疑之处,下一页就认为美国社会‘近乎公正’,这就为两种观点都留下了余地。”二是诺齐克的资本主义批判,认为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是用平等侵犯了个人自由持有的权利,甚至是以公正之名来强迫个人履行不经本人同意的义务。三是以平等主义的马克思主义为信仰的柯亨,所谓平等与自由富有的悖论。柯亨认为,平等就不可能富有,自由富有就不可能平等。罗尔斯的制度正义还是美国式的自由主义,而不是马克思主义的平等主义。当然,将马克思主义误读为平等主义,这是十分错误的。西方不同思想派别的研究者,展现其对“公平的正义”不同取向。安德森认为,罗尔斯之正义观是持中的,是美国的价值观,加上公平规范,即近乎社会主义之公正;作为右的代表诺齐克坚持只要正义,极力反对加上公平;柯亨从左翼马克思主义立场出发,注重公平的平等含义。是以,公正规范的公平与正义兼容是持中,二者不兼容是对立,公正是公平正义的统一;没有公正规范的公平,极易导致柯亨式的平等主义;缺乏公平,正义可能是维护诺齐克个人“持有”即既得利益者或利益固化藩篱制造者之价值精神。

2.公平与正义是公正约束的位阶并列价值

按制度和体制事实,公平与正义是位阶并列价值。公有制的制度公正是高阶价值,公平正义是二阶价值。公平正义的公平,是制度公正约束的公平,而公平正义的正义是制度公正约束的正义。在制度公正下,公平与正义皆具有实质意义。而私有制制度正义彰显的是个人得所当得的正义,私有制市场经济亦突出正义,个人权利分配的正义始终具有实质意义,而公平只是“词句”公平。

罗尔斯说:“自由市场的使用和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之间没有本质的联系。在正常条件下竞争价格是正当或公平的观点至少可以追溯到中世纪。”市场经济体制是经济制度运行方式和手段,社会主义可以用,资本主义也可以用。但是,这一点绝不能否定“市场经济与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之间没有本质的联系”。罗尔斯秉承了新自由主义传统,将市场自由竞争当作制度正义自由实现的唯一标准与路径。这显然是片面的。市场竞争是起点、过程和结果的自由竞争,如果起点不平等,必然导致过程和结果的不公。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就决定了起点的不平等,是以,马克思对资本与劳动力的自由交换作了深刻批判。市场体制通行规则是等价交换,以物换物,各得其所,这就是正义。但是,在马克思看来,等价交换的自由平等只是形式的,而不是实质的。马克思说:“自由!因为商品例如劳动力的买者和卖者,只取决于自己的自由意志。他们是作为自由的、在法律上平等的人缔结契约的。契约是他们的意志借以得到共同的法律表现的最后结果。平等!因为他们彼此只是作为商品占有者发生关系,用等价物交换等价物。”资产阶级的买卖自由虽有其历史进步意义,但是,这种平等、自由是表面的形式。因为劳动力作为商品的买和卖,与任何其他商品的买和卖是不同的,劳动者在与资本交换时出卖的是劳动力,而被消费的是劳动力的劳动。劳动力的价值与劳动的价值是不相等的。资本主义在这种平等自由的虚假外观下,掩盖了不平等和不自由。

罗尔斯看到了正义对市场竞争分配结果规范的不足,试图用反思平衡法,设置“无知之幕”以阻断“生产资料私人占有”起点的不公,似乎达到了合理平衡。但由于作为公平的正义缺乏制度来源根据,所谓的自由实际还是财产“持有”不平等的自由。他所说的所有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平等开放,这种平等并非资本主义价值实践特色。

3.公平与正义是公正高阶价值约束下相互兼顾的价值

公平与正义不乏其独立价值。但是,在公有制制度公正中,制度公正是高阶价值,公平与正义皆为制度公正约束的二阶价值。这就为二者相互兼顾提供了可能。尽管罗尔斯“深思熟虑”,但以私有制正义约束下的“公平的正义”,正义始终是高阶价值。如果公平跃升为高阶价值,那将意味其制度事实的质变。这是不可能的。分析制度公正约束下公平与正义相互兼顾是否可能,其方法论根据是历史分析法和实践确证法,而非抽象的理论反思平衡法。

我国改革开放以降,效率与公平原则的调整是公平与正义兼顾的实践验证。根据经典表述,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效率与公平原则的调整区分为三个阶段:我国1978—2002年坚持的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即在制度公正约束下得所当得的正义优先于公平,其旨在实现四个现代化与纠正1978年前将公平等同平均主义分配的低效率;2002—2012年为效率与公平调整期,即提出了“初次分配注重效率(或突出得所当得的正义),再次分配注意公平”;2012年明确提出效率与公平兼顾原则,或公平与正义兼顾原则。

效率原则不是一个正义原则,但是,效率是对一种制度公平正义实践确证的重要标准。罗尔斯认为,按帕累托最优,一种制度结构,当改变它以使一些人(至少一个人)状况变好的同时不可能其他人(至少一个人)状况变坏时,这种结构就是有效率的。他说:“有效率的分配都被承认是正义。”毋庸置疑,这一判断是合理的。需要追问的是,究竟何种制度价值最有效率或能达到事实与价值、价值实质与形式的统一?

在中国,邓小平提出制度公正的效率最优原则。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是共同富裕。基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应当鼓励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通过辛勤劳动先富裕起来,带动和帮助后富,“达到共同富裕的目的”。邓小平超越了帕累托,把马克思主义原理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实事求是地提出了“小平效率最优定律”或“邓小平最优”。一部分人富裕起来不会走向“两极分化”,只可能带动后富,“达到共同富裕”。前者体现了得所当得的正义原则,后者体现了公平原则。这就是说,在公有制的联合体中,当改变它使一部分人(至少一个人)富起来的同时不可能使其他人(至少一个人或每一个人)贫困时,这就是制度公正效率最优。其实,效率最优定律的最早提出者不是帕累托,而是《共产党宣言》提出了“马克思最优”:共产主义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当改变了资本主义旧制度以使每个人(至少一个人)自由发展的同时不可能使一切人(至少一个人)自由发展变成障碍时,这种制度结构就是效率最优。“邓小平最优”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成果,与经济学家帕累托效率最优定律无直接关联。

“邓小平最优”是十分正确的。实践确证, 中国制度公正效率最优。罗尔斯凭反思平衡法建构的所谓制度正义,如果离开历史分析法与实践确证法,将其比作“海市蜃楼”,并不为过。

五、公正是优于罗尔斯西方正义全球治理制度价值话语逻辑

21世纪以来,世界进入危机高发期。全球治理正在上升为联合国主导的国际话语逻辑。话语的核心是价值。“缺乏价值理念为内核的话语表达,是一种无意义的碎片化的声音”,不可能真正上升为话语权。吴畏认为,西方全球治理“关于全球正义问题探讨的基本理论参照是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罗尔斯所说的正义是制度正义,那究竟是中国制度公正还是罗尔斯西方制度正义,应当是全球治理话语逻辑的首要价值理念?按康德,价值理念不是经验层面的理论理性,而是实践理性。话语的核心既然是价值,那么,实践理性不仅规范道德行为,而且规范或支配人们的话语逻辑。

1.从实践理性的普遍必然性要求来看,公正优于罗尔斯西方正义制度价值话语逻辑。康德认为,实践理性是先验符合普遍必然性的绝对命令:即“你意志的准则始终能够同时用作普遍立法原则。”实践理性不是“善良意志”的产物,普遍必然性也不是“善良意志”的先验形式赋予的。马克思主义坚持以实践为基础,从一定经济关系概括的价值观念作为实践理性经过感性具体—抽象—理性具体的上升,就具有了普遍“适用”意义的必然“正当”性。

首先,中国制度公正是中国各族人民“最大公约数”的价值共识,它对于中国各族人民是普遍适用的价值观念,而罗尔斯的正义是基于“无知之幕”的契约产生的。与其说罗尔斯的正义不仅不符合实践理性的基本要求,不如说罗尔斯的制度正义根本就不是一种实践理性,这就无从谈论其普遍适用性。这一点在上面有关论述已经涉及。如果认为罗尔斯与康德一样仅仅是实践理性形式,也是不当的,因为康德的实践理性的前提毕竟预设了一个必然“正当”的“善良意志”。其次,制度公正是适应大工业生产要求必然趋势的价值理念。中国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形式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生产资料公有制是适应大工业生产要求的必然趋势。中国制度公正不仅形式是正当必然的,就其制度公正实践理性形式公正的客观内容,也是必然的。罗尔斯的制度正义是基于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制的实践理性。生产资料私人占有是与现代大工业生产相矛盾相对立的,它是要被大工业生产、大数据时代信息化生产必然淘汰的制度形式。基于这种制度产生的正义实践理性不具有必然正当性。既然全球治理的实践理性应当具有普遍必然性,那就等于说,全球治理的制度价值话语逻辑是中国制度公正,而非罗尔斯的西方制度正义价值话语逻辑。

2.从实践理性的真、善、美相互统一来看,公正优于罗尔斯西方正义制度价值话语逻辑。全球治理的实践理性应是真、善、美的统一。中国实践理性符合这一要求。公正历来就是一切德性中的美德,这就赋予了中国制度公正美的内涵。制度公正还应是真、善的相互统一。康德对真、善、美与世界永久和平的探求令人景仰,但是他认为,实践理性不可能来源于经验,这就割裂了实践理性善的价值与事实“真”之间的关系。

价值本质不是逻辑证明,而是其价值事实。制度公正的价值事实是制度。全球治理关键是制度治理。按马克思批判正义的方法论原则,经济制度才是原生意义的制度基础,而政治、文化制度只是设立于其上的次生意义的制度。如果说制度具有“刚性”特征,那首先是经济制度具有“刚性”特征。海伍德说:制度“既是一种经济体系,也是一种财产所有制”。制度在本质上是作为生产关系总和的经济制度。这一点就决定了制度的根本属性决不是单个人的私人物品,而是一种社会的公共物品。在论述所有制与分工(合作)的关系时,马克思认为随着分工的发展也就产生了单个人的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矛盾,“正是由于特殊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间的这种矛盾,共同利益才采取国家这种与实际的单个利益和全体利益相脱离的独立形式,同时采取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国家制度的根本属性是阶级性,国家代表阶级的共同利益,制度是一种公共产品。按马克思的观点,即使在资本主义私有制框架下,国家制度也不能否定其共同利益的公共性。尽管资本主义私有制国家是一个“虚幻的共同体”,并不代表共同利益,而只代表资本家利益集团的特殊利益,但是,它还是“特殊利益与共同利益的产物”。这就是说,共同利益作为一般与个别的对立,其中介是特殊利益。资本主义国家并不代表封建帝王家天下的个人利益,而是资本家利益集团共同的“特殊利益”。如果正义是制度的首要价值,那么正义就是这些利益集团个人权利的“得所当得”,而不是劳动者权利的“得所当得”。价值是一种利益关系。制度的公共利益属性决定制度的优先价值只能是公正,而不是正义。罗尔斯也看到把正义作为制度首要价值与制度事实的疏离。有鉴于此,在《正义论》初版,一当涉及制度的公共性时,他就把正义规定为“作为公平的正义”。不过在私有制度框架内,“这个公平却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在其保守方面或在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神圣化的表现。”罗尔斯所谓的“公平的正义”,始终无法掩盖作为资本主义制度性质决定的正义而不公平之实质。即“公平的正义”的善有悖于制度事实的“真”,不真则不善。善以真为前提,唯其为“真”,方可为善。

所谓话语逻辑是指制度价值话语、命题必须与制度事实相符合的逻辑关系,有别于弗雷格、罗素等开创的西方分析哲学语言逻辑。语言分析哲学最初以休谟的“是”无法推出“应当”的事实与价值之疑难问题所开启。就实践基础分析,话语比语言更根本,语言是话语的符号记录,语言携带的是话语信息,话语是语言符号的应用和表述。话语逻辑也是语言逻辑。语言逻辑是罗素逻辑原子主义的一个核心问题。罗素肯定了事实对任何话语、命题真假的决定性意义。他说:“世界是由种种事实组成的:严格地说,事实是不能定义的,但是我们可以说事实是使命题真或假的东西”。在罗素看来,无论是简单的原子话语命题还是复杂的分子话语命题,其真假最终只能取决于事实。这就是说,话语逻辑的任何命题都必须与事实一致。话语命题通过与经验事实相联系而获得意义和价值。话语命题是价值事实的表达,话语逻辑的真假最终要由价值事实来检验。话语命题符合事实即为真,否则为假。公正符合中国制度事实,是真。而罗尔斯的命题“公平的正义”不符合西方制度事实,其价值话语逻辑为假。一个假的价值话语、命题,无以可能成为全球治理的话语逻辑。中国制度公正的“善”源于制度事实的“真”,中国制度公正是真、善、美的统一,它理当成为世界和平发展与全球“善”的治理话语逻辑。

3.从实践理性的内容和形式和谐统一来看,公正优于罗尔斯西方正义制度价值话语逻辑。实践理性当然不能否定形式规范的重要性。但是,形式规范必须符合实质内容。这是道德哲学的根本要求,也是康德把《纯粹理性批判》置于“三大批判”之首的原因。但是,他将实践理性规范形式与实质内容割裂开来是错误的。马克思说:“康德把这种理论的表达与它所表达的利益割裂开来,并把法国资产阶级意志的有物质动机的规定变为‘自由意志’、自在和自为的意志、人类意志的纯粹自我规定,从而就把这种意志变成纯粹思想上的概念规定和道德假设。”康德的道德哲学只是当时在德国流行的一些关于国家的道德幻想。在英国,洛克的学说与资本主义的剥削学说有直接联系。功利论一开始也带有公益论性质,后来因为经济学内容使其变成了替现存事物的单纯辩护。但是,“功利论至少有一个优点,即表明了社会的一切现存关系与经济基础之间的联系”。实践理性决不可以只是形式规范问题,在实质上必须符合经济基础的实质内容。而罗尔斯的“作为公平的正义”,既与制度基础公共性相抵触,也与资本主义基础制度不相符。

罗尔斯的制度正义的基本权利分配,实际就是“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分配。这一点,麦金太尔说得十分明白,他认为,罗尔斯的正义方案的全部基础只是就个人权利而言,因为,无论是罗尔斯,还是诺齐克,“社会是由各自有其自身利益的个人组成的”。“因此,在他们的阐述中都是个人第一、社会第二,而且对个人利益的认定优先于、并独立于人们之间的任何道德的或社会的连结结构。”可见,罗尔斯的制度正义,无非是制度的个人权利分配正义;正义是制度的首要价值,也等值于“个人第一、社会第二”的权利分配是制度首要价值。显然,这对于社会而言,是极不公正的。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公平正义,是内容和形式的统一。社会制度是个人和社会统一的整体。社会不能离开个人而存在,社会制度价值作用方式不可缺乏个人权利的分配。市场经济体制彰显了个人权利分配的实质正义。但是,社会制度的本质属性是公共性,社会制度的价值只有以“公”为正来分配个人的权利,才是正义的。如果,以“个人第一”的正义价值来分配个人权利,这种个人第一的正义,既可能是因为有利于那些个人财产“持有”者而成为财产“持有”者个人支配权利的分配,也可能因一切有利于社会而不利于财产“持有”者的分配,被财产“持有”者坚决抵制。如此一来,所谓的制度价值正义,就完全彻底地转换为保障那些财产“持有”者的财产“持有”权的分配。所谓制度正义被颠倒为制度不正义。制度的公共性变成了少数财产“持有”者“个人第一”的制度,因此,“作为公平的正义”与实际内容相冲突。

罗尔斯的制度正义思想,在安德森看来,典型地表现了西方思潮的“左”与“右”。不过,“也许可以说,在罗尔斯的理论框架内,差别原则在政治上是中立的。”所谓差别原则,主要是指“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原则。安德森甚至认为,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接近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再分配”理论。“接近”并不是等同,社会主义“再分配”理论是实质的公正,并非罗尔斯“差别原则”的形式公平。“接近”只能说明,罗尔斯也不得不承认,公正是制度的首要价值。在全球治理中,制度公正是优先于西方制度正义的话语逻辑。中国制度公正不仅有伦理价值、法律规范的形式公正,还有制度基础公正、制度运行的体制公正、保障制度体制运行公正的机制等内容公正。中国制度公正是内容的实质公正与价值形式公正的有机统一。

4.从实践理性的实践效果来看,公正优于罗尔斯西方正义制度价值话语逻辑。公正作为实践理性来自实践,是否可能成为全球治理优先话语逻辑,这只能用价值实践效果检验证明。按罗尔斯,“正义观的特定作用就是指定基本的权利和义务,决定恰当的分配份额,正义观的作用方式就必须影响到效率、合作和稳定的问题。”制度价值的作用方式影响即价值实践效果。这就是说,效率、合作和社会秩序稳定是制度价值实践效果的检验证明。中国的现代化只用40年左右时间,走完了西方资本主义制度近百年的路程。这就是对中国制度公正的效率检验。中国公平正义分配效率优于西方制度正义的分配效率。中国的效率不仅是中国的,也是世界的。中国“一带一路”的实践举措,不仅证明中国制度公正的普遍适用性与必然的正当性和真、善、美的统一性,还证明中国制度公正是形式与内容的有机统一。

显然,马克思主义方法论优于罗尔斯建构主义反思平衡法。马克思主义方法论是制度价值的科学方法,而罗尔斯建构主义反思平衡法,仅为一种从思想到思想的制度正义理论构建法。罗尔斯以此构建的“公平的正义”制度正义,只是一个理论脱离实际的“空中楼阁”。它不仅不是我国制度价值的话语逻辑,亦无可能上升为西方制度价值话语逻辑或全球治理的制度价值话语逻辑。而制度公正已是我国社会治理的制度价值话语逻辑,亦当为全球治理制度价值话语逻辑。由是观之,坚持马克思主义方法论自觉,是厘清社会主义制度公正是优先于罗尔斯制度正义制度价值话语逻辑的前提。无论是“提高我国在全球经济治理中的制度性话语权”,提升中国道路自信、制度自信、理论自信,还是批判和借鉴西方文化资源,实现中国传统优秀文化的创造性转化,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的创新性发展,坚持马克思主义方法论自觉都是实现其创新的根本路径。

〔责任编辑:陈凌霄〕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评价》2019年第2期 P74—P88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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