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南昌一小区,8岁女孩遭烈性犬撕咬并拖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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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南昌一小区,8岁女孩遭烈性犬撕咬并拖行……

2024-07-13 06:3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原创 江南君 江南都市报

今年8月25日下午

8岁女童小燕及母亲

在南昌一居民小区

遭遇一条体型庞大的烈性罗威纳犬

“闪电式”袭击:

恶犬将小燕撕咬并拖行数米

导致其腹部、臀部等多处部位受伤

其中最大一处伤口几乎洞穿

面积约4cm×5cm

法医鉴定为轻伤一级。

“将已经有伤人记录的禁养危险犬在小区公共道路上饲养,给孩子造成这么大的伤害,难道就只能罚款了事?”受伤女童父亲认为,在公共场所饲养危险犬导致伤害事件发生,养犬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不能罚款了事。

关键词:轻伤一级

小区内大型烈犬扑倒8岁女孩

自从40多天前惨遭烈犬撕咬后,8岁女童小燕一见到狗就感到恐惧。

“女儿就像狗嘴里的猎物,除了哭喊,没有别的办法。”小燕的母亲何仲艳回忆,事情发生在8月25日下午2时30分许,她与小燕在南昌保利国际高尔夫花园住宅小区(下简称保利小区)散步途中,一条体重超40公斤、体高约0.5米的黑色罗威纳犬突然从路边的一辆槽罐车车底蹿出,迅速将体重不足30公斤、身高不足1.5米的小燕仰天扑倒,张口就咬,试图将其拖行至车底。

(记者在受伤女孩小燕住院期间探望,其在住院一周内只能用碘酒清洗伤口,痛苦不堪)

事发后,被咬得遍体鳞伤的小燕,在省胸科医院注射狂犬疫苗后转入南大一附院救治。医院手术记录单及出院记录显示,小燕左腹外侧有4处大小不一的伤口,长度分别约1cm、2cm、2.5cm以及4cm,右侧臀部的一处创口长约3cm。其中左腹部伤口面积约有4×5cm,几乎是成年人的半个拳头大小。

(小燕出院后身上疤痕仍触目惊心)

9月18日,小燕经过两次清创手术,伤口缝合后带着两道长约24cm、11cm的疤痕出院,看上去触目惊心。她的母亲也因为保护女儿驱赶烈犬,身上留下了30多处疤痕。

(受伤女孩小燕母亲因保护女儿,身上也有被狗抓咬形成的三十余处伤疤)

经辖区公安机关委托法医鉴定,8岁的小燕身体伤害等级为“轻伤一级”。女童父亲王安好难受地告诉记者,孩子全身几乎布满被犬只撕咬留下的伤痕,几道缝合疤痕更是触目惊心,现在缝合处只要稍加活动仍会绽开流血。

关键词:禁养犬

这只烈犬曾咬伤过犬主家人?

对8岁女童疯狂撕咬造成严重伤害的这只大型犬,是被纳入《南昌市危险犬品种目录》的一种烈性犬“罗威纳犬”。2016年7月1日发布并实施的《南昌市养犬管理条例》(下简称《养犬条例》),罗威纳犬严禁在南昌城区饲养。

“派出所民警告诉我,这只罗威纳犬在伤害我女儿之前还有过伤人记录。”王安好告诉记者,通过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调取犬主的姐姐接种狂犬疫苗及伤口图片的相关材料证实,事发前犬主姐姐曾被这只罗纳威犬咬伤,当时还注射了狂犬疫苗。

(伤人罗威纳犬是南昌禁养危险犬,体重逾40公斤)

“犬主就是为避免自己家人再被咬伤,才将罗威纳犬转移至保利小区,养在户外的。”王安好说,他自己就在保利小区一家私企上班,事发前从未见过这只伤人罗威纳犬出现。而且犬主在小区户外饲养时还为这只罗威纳犬留置了超过4米长的狗绳,令其有较大活动范围,使之能够对过路的小燕母女发起攻击。

现场走访中,包括小区物业中心工作人员在内的多名知情人也证实,伤人罗威纳犬在小区道路上饲养的时间“短则两三天,最多不过一周”,随即发生意外。

关键词:“没收”禁养犬

警方只能对犬主人罚款处罚?

2016年7月20日,南昌市政府发布《贯彻落实

实施意见》,其中“工作目标”要求,“重点管理区内野犬、无主流浪犬收容率99%以上,狂犬捕杀率达100%。”“杜绝危险犬只伤人事件、致人狂犬病死亡案件的发生”。南昌市养犬管理条例>

遗憾的是,从8月25日小燕被狗咬伤至10月16日记者发稿时止,负责接处警的凤凰洲派出所及上级单位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均婉拒记者采访,表示这起事件“目前尚在调查中,不便透露”。

记者从南昌市犬只中转站工作人员处证实,8月25日事发后,咬伤女童的罗威纳犬即被凤凰洲派出所送至南昌市公安局犬只留检所处置,目前尚不知该犬处置情况。凤凰洲派出所民警在事发后亦通知受伤女童家属,犬只已被警方依法“没收”。

既然伤人罗威纳犬已被警方作“没收”处理,那么对于违反《养犬条例》的犬主,又该如何处理呢?

“民警说,如果是人为伤害造成的轻伤,一定能够追究对方刑事责任。可因为我女儿是被犬只咬伤,只能对犬主进行罚款。这对无辜受害的孩子来说太不公平!”王安好说。

关键词:无可奉告

犬主是奥迪车主开设两家公司?

“孩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对方(犬主)一直要求我们‘走医保’,说是以后‘实报实销’。”王安好告诉记者,事发后至今,犬主除支付孩子转院前的狂犬疫苗注射等费用外(家属未记账),还于8月25日、9月2日分别两次向孩子住院账户转入3.5万元、1万元人民币,总共4.5万元用于治疗,其他无任何支出。孩子出院后涉及的疤痕修复等整形手术费用,犬主一方对此没有任何表示和交代。

“我到现在也没有犬主的联系方式。”王安好说,事发后他与犬主仅见过两次面:一次是事发当晚在医院,犬主接获派出所通知后赶来医院察看孩子伤情;另一次是9月2日,当时就商量孩子能否转院一事,犬主偕律师与家人在派出所协商,其间犬主未发一言……除此之外,双方交流、沟通均是通过犬主的姐姐。

王安好说,犬主的姐姐曾向他解释称,犬主本人不与受害人家属直接沟通的原因是因为其弟“经济困难”、在“工棚”居住,只能委托家人代为出面。

记者通过多方渠道核实,涉事犬主系南昌人肖某承,今年47岁,系南昌两家注册资本均为1000万元的私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常驾驶一辆赣A牌照奥迪SUV小车,肖某承本人即是小车车主。

“这事我们也写了一份材料,材料已经送到公安局去了。”10月11日,犬主肖某承的姐姐在电话中告诉记者,犬主一方始终在积极处理善后,迟迟未有结果是因为孩子家属“不配合”。随后便拒绝接受采访。

“这事怎么处理、怎么赔偿不是我们说了算,也不是对方(指王家)说了算的。我只能回答你‘该怎么赔就怎么赔’。该怎么处理这事,得等派出所通知再说。”10月11日,肖某承在电话中告诉记者,他在静候公安局处理决定,其他“无可奉告”。

10月15日,记者分别致电犬主肖某承及其姐姐,试图联系当面采访以核实事情处理情况。但肖某承始终未接听电话,其姐接通电话后一听说记者表示身份,即挂断。记者随后发送手机短信联系,但始终没有收到回复。

关键词:刑事责任

用法律扼制“狗咬人”应成为社会共识

“犬主明知禁养犬会伤害他人,但放任将狗拴在公共场合,无人看管,未设立警告标志,具有放任的故意,给不特定公众人群造成潜在危险,导致我女儿路过被咬伤,其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尽管被警方告知无法对犬主肖某承作罚款以外追责,但女童父亲王安好坚持认为,在保利小区公共道路上饲养曾有伤人“前科”的危险犬,犬主具有“故意”的责任,不能仅以罚款了事。

10月8日,王安好向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递交《案件审查申请书》,请求警方就犬主肖某承是否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及“过失伤人”两项刑事罪名立案调查。截至10月15日,警方未就王安好提交申请作出回复。

“禁养危险犬伤人以赔偿了事,在某种程度上忽略了危险犬伤人对公共安全秩序造成的危害。”江西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邓虹认为,在这起危险犬伤人事件中,养犬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显而易见,本质上是一种侵犯公共利益的行为。

“社会公众虽然对犬伤人事件对公共安全的危害有所认识并表示担忧、焦虑和不满,但对此尚未形成利用法律手段追究禁养犬饲养人、管理人刑事责任的社会共识。”邓虹说,针对禁养犬伤人事件频繁发生的问题,法律法规往往通过征收高额管理费以及限制养犬数量、养犬品种等手段对饲养禁养犬的行为进行严格限制,但是单纯地限制饲养禁养犬的行为,就目前来看,禁养犬伤人的事件仍然屡禁不止。

因此,包括公安机关在内的相关部门应当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加深公众对于犬伤人危害性的认识,使公众对于通过法律手段规制犬伤人行为形成社会共识,更好地保障他人的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遏制恶犬伤人 应加大惩处力度

8岁女童小燕在南昌一小区被体形庞大烈犬撕咬,幼小的身体伤痕累累,洞穿的创口令人触目惊心……如今,小燕经治疗后,逐渐痊愈,但身上留下了大大小小多处疤痕,依然能唤起人们对恶犬伤人事件的深层思考。

这起恶犬伤人之痛,也令周边人群有了痛感。尽管距事发已40多天,相关视频仍然会在一些小区群里转发。不少业主一边嘱咐家里老人小孩——外出多防备恶狗,一边@小区物业公司——加强犬只管理……一时间,恶犬事件弄得人心惶惶。

痛,也换来了呼喊与反思。正如受伤孩子的父亲所说,“将有伤人记录的禁养危险犬在小区公共道路上饲养,给孩子造成这么大的伤害,难道就只能罚款了事?”他指出,养犬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其实,大部分人也有同样的心声。

狗作为一种动物,它不能自主地选择去处,多是由狗主人圈养或抛弃,它是无辜的。所以,如何管理好犬只,棒子应该落在狗主人身上。有一句话说得好:什么样的人养什么样的狗。其实,这句话还可以这么理解:什么样的法规和制度,造就什么样的养狗人。一些养狗者,平时在外遛狗,让犬只在公共区域随地大小便,很少被处罚。有的不牵绳,任由犬只撒欢,吓得人避之不及。即便恶狗伤人,也最多是赔偿了事。一句话,养狗惹事,狗主人的违规成本太低。

如何遏制恶犬伤人?尽管各地出台了养犬管理规定,但多未涉及重大伤害情况。还有一些涉及养犬管理的条文,散见于各法律法规中。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不过,这些法律法规也相对有模糊性,在现实中难以操作。

尽管如此,这些年的一些案例,也提示了一个方向,那就是对狗主人予以严惩。去年11月,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一名9岁女童在上学路上被两条恶狗咬伤不治身亡。保定曲阳警方对媒体称,该案已交由刑警队处理。这意味着,警方把恶犬伤人致死事件作为刑案处理,狗主人或将承担刑事责任。在国外,对恶犬伤人或过失致死的行为,普遍采取较为严厉的法律措施。比如根据英国的《法案》,如果恶犬伤人,犬主将面临最高5年有期徒刑的惩罚;若伤人致死,刑期将提高到最高14年。

同时,对于恶犬伤人,养狗者能否积极赔付,也应该作为其承担法律后果轻重的一个因素。决不能让受害者一边流着泪,一边增加维权成本。

乱象必须用重典!只有法律规定越严厉、法律后果越严重,养狗者才会心有忌惮。我们希望,小燕之痛不会再重演;同时也希望,爱狗者,更要学会先爱人。毕竟,人权高于“狗权”,是无需讨论的底线。

来源:江南都市报全媒体记者李巧

编辑: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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