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罗威纳犬主究竟该怎么判?律师这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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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罗威纳犬主究竟该怎么判?律师这么说

2024-01-24 19:4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近日四川省成都崇州某小区罗威纳犬咬伤2岁半女童的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2023年10月16日8时许,邓某与女儿在小区楼下行走时,遭遇一只未拴绳的黑色罗威纳犬,该犬对女童发起攻击,将其咬伤。事发后,女童被紧急救治,住进重症监护室。经诊断,女童全身多处咬伤,右肾挫裂伤,右侧肋骨骨折。目前,警方已对该事件立案侦查,并对黑色罗威纳犬主人唐某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本次事件已经进入法律程序。那么,就女童被罗威纳犬攻击并咬伤一事,罗威纳犬的主人究竟需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罗威纳犬主心态如何成判定关键

犬类作为最早被人类驯化的动物,已经成为人类重要的帮手和依靠,被人类普遍以伙伴的关系善良相待。它们经常被赋予看家护院、帮助失明人士出行,甚至是参与社会秩序的治理活动等重要的职责。然而犬类作为动物的本性很难改变,具有领地意识强、性格好斗、对陌生人心怀警惕等特征。为此,世界众多国家都对犬类的饲养进行立法梳导。

规范的设立必须以人作为主体,进而划分其享受何种权利,承担何种义务;在犬与人的法律关系中,犬的主人就是法定的责任主体。

我国《民法典》在第七编第九章中也专门规定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黑色罗威纳犬主人唐某已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可见,本次事件已然触及刑法禁令,狗主人可能遭受“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致人重伤罪或故意伤害罪”的刑罚处罚。

我国《刑法》规定的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二者都具有“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一前提,区别在于疏忽大意的行为人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犯罪结果;过于自信的行为人预见到了犯罪结果但轻信自己可以避免。

具体到本案,狗主人事发当天的主观心态为何、具有怎样的心理预期是定性的核心。

尽管罗威纳犬不在《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公布的禁养烈性犬名单中,但在许多其他城市,例如北京、上海、广州、南京等都已被列为“禁养犬”,是攻击力高的大型犬种,狗主人应当预见到这种禁养烈性犬可能给社会带来的危害。并且,狗主人不论是疏忽大意忘记看管,还是过于自信自己的狗不会咬人,一只烈犬在公共场所无拘束地游荡并脱离主人视线数个小时,足以让狗主人意识到自己饲养的烈性犬失去踪迹及其可能带来的极大社会危险,而应积极去防治。此外,狗主人也没有履行结果避免义务。

从当前公开信息可知,案涉罗威纳犬于早晨8时左右出现在居民小区,一直未见其携带有犬绳、犬牌等,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或者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犬绳牵领;

(二)为犬只佩戴标识牌;

(三)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及其他行人;

(四)对犬只粪便即时清除;

(五)及时制止犬吠和犬只攻击行人的行为;

(六)不得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征得驾驶员的同意。

当然,在案件尚未侦查终结之前,我们也应予以假设,是否存在某种意外或不可抗力的情形。例如,狗主人身体特殊行动不便,或因其他生理上的缺陷而无法及时管束罗威纳犬;或有其他原因导致其在事件发生时不具备对危害结果的预见能力。若如此,则应对其豁免刑责。

反之,如果案涉罗威纳犬有过前车之鉴,狗主人还不加以积极约束,最终导致今日之悲剧;则其罪责难逃,甚至涉嫌故意犯罪。

我国《刑法》上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就故意犯罪而言,行为人主观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就本案当前情形来说,狗主人暂不太可能属于具有直接故意的情形,但这并不说明其不具有间接故意。

所谓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放任自流,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均不违背其主观意愿。具体到本案,如果狗主人对“狗咬人”这一危害结果的态度是放任的,则狗主人系具有放任的间接故意。

犬类咬人是一个持续的过程,例如本案中罗威纳犬对女童的攻击持续了数分钟,如果有证据证明狗主人就在附近,对其饲养的宠物的攻击行为视而不见,则狗主人就会因违背积极作为义务,遭受具有间接故意的犯意的刑法评价。

总之,刑法会根据狗主人主观心理的不同,评定其可能构成过失犯罪还是故意犯罪。如果是过失心理,可能构成的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对此也需要伤残鉴定作为参考);如果是故意心理,可能构成的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现在,需要等待侦查机关的侦查结果来回应这一问题。

烈犬伤人时有发生,过去怎么判?

烈犬伤人事件在过去也时有发生。那么在这些案例中,法律又是如何判定的呢?

案例一: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2017)湘1121刑初650号案》中,胡某明知其饲养的是烈性犬,曾经咬伤过多名被害人,继而带所饲养的烈性犬外出时未套狗链、未尽看管义务,轻信自己能够制止狗伤人的行为,致使狗咬伤被害人致重伤二级,最终因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例二: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2刑初401号案》中,史某在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将其饲养的数条罗威纳犬、金毛犬散放在苗圃土沟内,任犬只自由活动,并在见到受害人进入苗圃后仍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也未告知受害人犬只的危险性,导致受害人被咬伤,伤情构成重伤二级,最终因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2015)兵一刑终字第00016号案》中,吴某一为了看护枣园饲养了两条狼狗、一条藏獒,在藏獒、狼狗伤人后,其虽对藏獒采取了一定的拴养措施,但对狼狗未进行有效控制,仍未能避免烈犬伤人;2010年至2013年3年间,藏獒咬伤2人,狼狗咬伤7人,最终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规范是人类行为的准则,约束是人类为自由付出的基本代价。罗威纳犬咬伤女童事件,短短数日引起全网热议,义愤填膺的网友纷纷表示应严惩狗主人和恶犬。舆论引爆的同时,民众也关注到文明养犬于己于人于社会的重要性。

(本文作者系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熊智,律师助理张希玥、熊聪。)

责编:郭霁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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