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类】对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的内容不一致,不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认证委托人未建立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制度,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未按照认证规则规定在产品及其包装、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使用和标注认证标志的处罚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网页标注经过认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类】对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的内容不一致,不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认证委托人未建立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制度,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未按照认证规则规定在产品及其包装、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使用和标注认证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类】对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的内容不一致,不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认证委托人未建立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制度,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未按照认证规则规定在产品及其包装、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使用和标注认证标志的处罚

2024-07-14 12:4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1.立案阶段: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质监部门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本文地址】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