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雨山法院: “零首付”购车设骗局,五男子获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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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雨山法院: “零首付”购车设骗局,五男子获刑并处罚金

2024-07-17 03:4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买车是件大事

买车前会有很多需要考虑的问题

其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那就是怎么支付购车款?

“零首付、免利息、轻松购车……”

类似宣传很多购车者都见过

贷款作为一种常见消费方式

分期月供的方式能减轻不少压力

但是无实际购车能力

却能“零首付”购车

真的有这样的好事吗?

近日,雨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诈骗案件,被告人王某甲等人向客户谎称“零首付”购车,并为客户伪造收入证明以及银行流水,办理按揭贷款购车手续,隐瞒事先垫付首付款等费用及车辆二次抵押的真相。当车主无力还款时,不但拿不到车,还会落入抵押贷款的陷阱!结合相关量刑情节,最终,王某甲等五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三年四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人民币一万元至二万元不等的罚金。对被告人袁某某、张某、王某乙所退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对各被告人未退违法所得,责令退赔。

案情回顾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3月,被告人王某甲、郭某某在王某甲位于马鞍山市开发区汽博城内的一家公司合作经营一家4S店,兼做其他品牌汽车贸易生意。二人为获取销售利润,与专门从事信贷业务的中介人员被告人袁某某、张某、王某乙等人合作,由袁某某、张某、王某乙等人介绍无实际购车能力但个人征信没有问题的购车人前来贷款购车。被告人王某甲、郭某某等人向客户谎称“零首付”购车,通过汽车销售公司高开票的方式提高贷款放款额度,隐瞒帮助垫付首付款等费用以及购车人无钱支付垫付款会将所购车辆抵押借款这一事实,与购车人签订购车合同,通过承担担保责任的某贸易公司,在某银行为豆某某等人办理银行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业务。购车人贷款下来后,由被告人郭某某、王某甲确定贷款车型并垫付部分购车款到外地汽车销售公司购车,在所购车辆被提回并办理完毕缴税、保险、挂牌等手续后,被告人王某甲、郭某某、张某、袁某某才向车主告知已“帮助”垫付部分首付款、购置税、保险费等费用的事实,要求车主立即支付垫付费用,无钱支付即强行将所购车辆做抵押借款。后因购车人无能力偿还抵押利息,导致车辆最终被非法处置,致使豆某某等车主既得不到车辆又需承担贷款及抵押等其他费用。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郭某某、袁某某、张某、王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可以“零首付”贷款购车的事实,隐瞒事先垫付首付款等费用及车辆二次抵押的真相,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钱款,其中被告人王某甲、郭某某参与作案二起,价值人民币249718元,系数额巨大;被告人张某参与作案一起,价值人民币130256元,被告人袁某某、王某乙参与作案一起,价值人民币119462元,均系数额较大,上述各被告人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结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法官提示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有些所谓的“零首付”购车藏陷阱,通过伪造收入证明、房产证明、银行流水、远高于车辆实际价格的虚假发票等按揭材料达成“零首付”购车目的,涉嫌诈骗犯罪。广大市民在购买车贷款时,不要轻易相信“零首付”购车的诱人条件,一定要到合法销售公司和正规金融机构,以免上当受骗。多一份警惕,少一份受损。一旦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不法侵害,一定要果断地拿起法律武器!

2020第350期(总1420期)

来源:雨山法院

原标题:《【以案释法】 雨山法院: “零首付”购车设骗局,五男子获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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