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 “购物节”过后,请收下这份网购维权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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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购物节”过后,请收下这份网购维权指南!

2024-07-13 05:4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双十一”购物节,电商平台的优惠力度、主播的福利补贴、各类“种草安利”,让人心动不已。作为消费者,在享受购物乐趣的同时,也要警惕消费陷阱、防范消费风险。在此,为大家带来一份网购维权指南,助您理性消费、避免踩坑。

快来看看这份干货满满的贴士吧!

1.付了定金忘记付尾款,定金还能退吗?

不能

定金属于合同履行的担保,如果给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是无权请求返还定金的;若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如遇快递外包装破损、商品损坏、快递丢失等情形,该如何避免损失?

快递外包装破损不要着急签收,先检查商品是否破损。若不得不先签收快递,最好在签收时同步录制一段开箱视频,以防举证困难。快递签收前,商品丢失或损毁的风险由卖家来承担,买家可以要求卖家重新发货或者直接申请退款;快递被签收后,即完成交付,商品的损毁、灭失风险也随之由卖家转移给买家。但消费者另行选择快递服务的除外。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但是,消费者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

3.商家在商品描述中称“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是否有效?

无效

遇到这类格式条款时,消费者可以主张该条款无效,若产品质量确有问题,可要求经营者依法承担责任。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有以下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一)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一概由平台内经营者承担;(三)电子商务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四)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五)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电子商务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4.商家是否能以商品已经拆封为由,拒绝消费者七天无理由退货?退换货运费由谁承担?

不能

网购时,除订做、鲜活易腐、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等商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外,其他商品在保持完好的情况下均可在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退款。商品质量不合格,消费者提起退货、更换、修理的,运费应当由经营者承担;若商品不存在质量问题,退换货运费由消费者自行承担。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三条: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无理由退货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5.网购后给商家差评,遇商家电话威胁称侵犯其名誉权,需要删除评论吗?

视情况而定

消费者有权在网络平台上对商家的产品、服务质量进行评论,但不能借机诽谤、诋毁、辱骂,否则可能构成名誉侵权。差评应该是基于真实的交易过程而作出,陈述的情况应当真实,且不能有侮辱性语言。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6.消费者因使用赠品造成损害,商家能否以商品免费为由拒绝赔偿?

不能

消费者有取得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的权利。即使是奖品、赠品、积分换购商品等附赠商品,也应该具备合格的品质。经营者不得以免费为由提供不合格产品或假冒伪劣产品。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八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赠品或者消费者换购的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奖品、赠品属于免费提供或者商品属于换购为由主张免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消费者向客服人员个人账户付款,商家是否要承担退货退款责任?

有证据证明是经营者工作人员引导消费者支付的,经营者要承担销售者责任。但注意网购应该选择安全的支付方式,使用正规支付渠道,不要轻信第三方支付链接或二维码,不宜轻易转账至客服人员私人账户,避免产生纠纷和资金安全隐患。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五条:平台内经营者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其工作人员引导消费者通过交易平台提供的支付方式以外的方式进行支付,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责任,平台内经营者以未经过交易平台支付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8.网购时权益受损,什么情况下可以主张平台承担责任?

1.平台自营。2.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3.平台作出过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如平台在宣传优惠活动时承诺的价格,在正式发布活动通知后无法兑现,导致消费者实际支付金额高于承诺价格,消费者可以依法维权。

【相关法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标记自营业务方式或者虽未标记自营但实际开展自营业务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虽非实际开展自营业务,但其所作标识等足以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相信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自营,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9.在直播间下单的消费者能否要求直播平台承担退货退款责任?

在直播间购物权益受损时,直播平台不能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的真实姓名、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向直播平台经营者请求赔偿。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四条第一款:网络直播间销售商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不能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的真实姓名、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向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0.网购产生纠纷协商无果,应如何维权?

消费者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或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也可以通过行业调解协会、地方人民调解组织等进行调解。仍不能解决问题的话,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消费者在网上购买商品,卖家采用快递方式送货的,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收货地即为合同履行地,消费者可向收货地法院起诉。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原标题:《【法官说法】 “购物节”过后,请收下这份网购维权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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