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乐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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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乐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2024-07-09 20:0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为更好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行为,确保营运安全,保障乘客、驾驶员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网信办《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2017年版《乐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

2021年12月10日—2021年12月24日。

二、意见反馈途径

(一)电话反馈。联系人:卢建兰,联系电话:0833-2428530。

(二)电子邮箱。以正文或附件形式发送电邮件至电子邮箱:(1043850493@qq.com),请在邮件主题中标明“网约车管理实施细则意见建议”。

特此通告。

附件:乐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乐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12月8日

附件

乐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维护乘客、驾驶员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我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本实施细则所称第三方信息服务平台经营者,是指为网约车经营者从事网约车经营提供信息服务的企业法人。

本实施细则所称第三方经营合作商,是指与网约车平台公司开展经营合作,为网约车平台公司从事网约车经营提供车辆和人员的汽车经销商、汽车服务公司等企业法人。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巡游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第四条 乐山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五条 乐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网约车行业管理工作。

乐山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在市交通运输局领导下,履行市中区网约车服务与管理工作,同时负责指导各县(市、区)道路运输服务机构实施网约车服务与管理工作。

乐山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市交通运输局领导下,依法履行市中区网约车行政执法工作,同时负责指导各县(市、区)相关执法机构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管理工作。

网信、公安、商务、市场监管、数字经济、发改、人社、税务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行业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一节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在我市设立服务机构并具备相应的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原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资料;

(五)提供省级相关部门出具的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认定材料,具备供交通、网信、公安、税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七)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期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区域为本级行政区域内、经营期限为6年,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被许可人需要申请延续《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许可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提交材料,原许可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九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营运的,应当提前30日向作出许可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第三方经营合作商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二节网约车车辆

第十一条 拟在我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须使用新能源纯电动(含氢燃料电池)汽车,且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车身长度不小于4590毫米,续驶里程(工况法)不低于350公里;

(二)具有本市号牌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微型、小型面包车除外),且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三)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辆卫星定位装置须具有录音、图像或视频采集等功能,数据信息和视频系统接入行业监管平台;

(四)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之日未超过6个月;

(五)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营运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六)车身除允许本公司门徽二维码外,不得喷涂、安装类似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图案、标识;

(七)其他政府相关部门根据本地实际确定的标准。

第十二条 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退出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最长不超过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之日满8年对应的日期。

第三节 网约车驾驶员

第十三条 在我市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乐山市户籍或乐山市居住证;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12分记录;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

(五)无吊销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终生禁入记录,且最近3年内未被吊销从业资格证;最近3年内在我市没有被查处未经许可从事出租汽车营运的记录。

(六)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网约车平台公司或驾驶员的申请,按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已取得我市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且符合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经驾驶员本人申请,可以不经过考核直接配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十五条 网约车驾驶员服务时应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三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营运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维护行业和社会稳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接入第三方信息服务平台从事营运服务的,仍承担承运人责任。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三方信息服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有侵害乘客合法权益的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或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乘客损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与第三方经营合作商共同承担社会责任,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做好新增驾驶员的经营风险提示。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三方经营合作商不得以虚假、夸大宣传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欺骗、误导驾驶员从事网约车营运。

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我市的服务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履行企业营运安全管理、内部安全保卫、治安防范、网络安全等主体责任。

第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定期检查并保存所服务车辆每年的保养维护和保险购买记录,监控并记录车辆行驶里程和使用年限。保证提供服务车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对营运载客汽车的相关要求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车容车貌整洁,设施设备运行正常,具有营运车辆的相关保险,并始终具有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及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服务机构报备。

第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服务机构报备。驾驶员退出所在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10日内完成退出报备。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获取驾驶员每年身体健康状况、遵纪守法等记录,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承担经营服务的主体责任和经营风险,不得向驾驶员转嫁或者变相转嫁经营责任和风险。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建立驾驶员教育培训及考核制度,开展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营运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对驾驶员进行统一培训,教育培训应当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2学时。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第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并定期对驾驶员进行考核。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建立乘客投诉处理制度,设置服务监督机构、建立网络投诉受理平台、公布服务监督电话。乘客因乘网约车引发矛盾纠纷,可向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投诉。网约车平台公司接到乘客投诉后,应在24小时内处理,3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乘客投诉处理率应达到100%,并切实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鼓励营运公司建立乘客失物登记、保管、查找制度,及时受理乘客失物查询,并在48小时内答复。对驾驶员涉嫌侵占乘客财物的,应及时上报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记程计价方式,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主动向乘客提供相应发票。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主动公开定价机制和动态加价机制,通过公司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方式公布运价结构、计价规则,保持运价标准合理且相对稳定,保障结算账单清晰、规范、透明,并接受社会监督。网约车平台公司调整定价机制或者动态加价机制,应至少提前7日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营运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发生变更后15日内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服务机构报备。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车内人员伤、亡保险额度不低于每人每次事故100万元。

营运中发生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及时向服务机构所在地道路运输服务机构报告。

第二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治理,充分发挥动态监控系统作用,及时发现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营运安全。同时,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营运、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配合、支持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运服务标准,按照规定流程提供服务,不得以不熟悉线路或其他理由要求乘客取消订单,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驾驶员原则上按照平台系统推荐的路径线路行驶,如有多种路径线路的,由乘客选定。乘客要求不按平台系统推荐路径线路的,驾驶员应当满足乘客要求。

第二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二十八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营运服务。

第二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车内明显位置设置网约车车辆身份标识,车辆不得在车身、挡风玻璃等明显位置设置电子或固定式商业广告。

第三十条 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巡游揽客。网约车营运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巡游车从事网约服务的,其经营区域为巡游车许可的经营区域。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的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

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交通运输、网信、公安、市场监管、数字经济、税务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营运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三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网约车经营服务中的价格违法行为,以及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三方经营合作商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网约车经营服务中的违法用工行为。

税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网约车经营服务中的税收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依法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第三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将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记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六条 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行业协会在协会相关章程约定的范围内可以指导会员单位对网约车驾驶员开展岗前、继续教育、计分等培训,也可为会员单位提供培训及其他咨询服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及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汽车驾驶员证》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三十八条 已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及驾驶员有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菅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查处。

第三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并抄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第十八、二十六、二十七条有关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信、公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查处。网约车平台公司及网约车驾驶员违法使用或者泄露约车人、乘客个人信息的,由公安、网信等部门按照《网络预约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依法查处。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网约车平台公司拒不履行或者拒不按要求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支持与协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 我市网约车营运服务规范、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有关的许可事项,依法由具有相应行政许可的职权部门实施。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2017年5月31日发布的《乐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由乐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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