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政策文件及配套措施 关于印发《泰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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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政策文件及配套措施 关于印发《泰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4-07-11 05:1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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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建字〔2021〕12号

 

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泰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管理服务中心),泰安高新区建设管理部、泰山景区规划建设管理部、徂汶景区住房和开发建设部、旅游经济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部,宁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程序,依法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将《泰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4月26日

 

泰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品房买卖行为,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透明度,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保护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业务规范》、《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泰安市城市规划区内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买受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或现售合同。

第三条 泰安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监督和指导工作。各区、功能区房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在市城市规划区统一的信息系统服务平台开展工作。

第四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变更、注销,坚持方便、及时、高效和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合同备案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登录泰安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在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在线发起合同备案申请,并将买卖双方签字盖章页上传至信息系统,自行完成备案。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开发资质证书必须在有效期以内;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在信息系统进行企业注册并领取密钥;

(三)商品房预售项目已办理预售资金监管或取得有关预售资金监管的证明;

(四)商品房预售项目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现售项目已在房管部门办理现售备案;

(五)所售商品房无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裁定、决定查封限制房地产权利或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备案的情形。

第七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网签。商品房买卖双方根据《山东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协商拟定合同内容,并通过信息系统填写商品房买卖合同。经买卖双方确认无误后提交,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信息系统打印商品房买卖合同纸质文本,经买卖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

(二)赋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完成后,按照编码规则,赋予 “合同编码号”标记在合同封皮右上角。买受人可登录泰安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官网(http://fg.taian.gov.cn/)进行“签约合同查询”。

(三)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信息系统在线发起合同备案申请,并将签字盖章页上传至信息系统,即时完成合同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打印《合同备案证明》并加盖房地产开发企业印章后,交付购房人。商品房预售项目需在预售资金缴存监管银行后发起备案申请。

第八条 商品房严格实行购房实名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查验并如实记载买受人姓名、身份证明相关信息。买受人身份证明包括:

(一)内地个人购房的,应提交身份证或户口簿(现役军人可提供军官证或士兵证),港澳居民可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可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应提供护照。

(二)买受人为法人或其他机构的,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有关证件;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我市购买商品房的,除应提交以上证明外,开发企业必须要求买受人提交国家安全部门出具的允许购房的证明(复印件),并在备案时将证明资料上传至信息系统。

第三章  合同备案变更

第九条 在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或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前,买卖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需要变更以下合同内容之一的,买卖当事人应共同到项目所在辖区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变更手续:

(一)买受人在家庭成员(仅含父母、配偶、子女)间更名或增加共有人;

(二)买受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房屋价格、房屋状况等基本信息录入错误,需要更正的;

(三)共同买受人之间共有方式及份额变更的;

(四)在买受人间减少共有人的;

(五)买受人不退房,买卖双方经协商同意变更《山东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条款的。

第十条 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变更手续,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备案变更核准表;

(三)证明合同备案信息需要变更或更正的材料;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经办人及购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五)已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的,需提供预告登记注销证明。房产管理部门对于变更材料齐全的,应即时办理。

第四章  合同备案注销

第十一条 在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或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前,买卖双方当事人依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约定解除合同的、在同一商品房项目内调换房屋的,买卖当事人应共同到项目所在辖区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注销手续。

商品房买卖合同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合同无效或终止履行、解除合同的,买卖当事人其中一方可持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申请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核准表;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协议书;

(四)买卖双方承诺书;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经办人及购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六)已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的,需提供预告登记注销证明。

依据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的,无须提供本条第(三)、(四)项材料。

第十三条 房产管理部门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依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注销合同备案的除外)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将申请注销合同备案的所购房屋基本信息在泰安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官网上公示30天。

(二)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审核注销合同备案的材料是否齐全,对材料齐全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在办理时限内退件;有异议的调查处理后视情况继续办理或退件;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办结后,该房源销售状态为可售,购房人要求购买处于可售状态的商品房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注销、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到期未延续的,不予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对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各区、功能区房产管理部门每月统计汇总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数量,对备案合同注销情况进行分析评测,及时发现异常注销的项目,严格防范炒房行为。

第十六条  对退房数量连续三个月居高不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辖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约谈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求说明情况,防止炒房行为。情节严重的,暂停商品房网签和备案业务,责令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 各区、功能区房产管理部门按照税收保障的职责要求,加强与税务部门的配合与协调,共同遏制私下交易、逃避税费等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设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调处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及时调解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维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房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不依法履行职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房产管理部门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虚假信息资料进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变更或注销的,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处理合同纠纷问题态度不端正、消极拖延、推诿责任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拒不停止违规行为的,暂停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当期所售商品房合同网上签约功能,并计入其信用档案。

第二十一条 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与买受人或经纪代理机构相互串通,弄虚作假,骗取合同备案;严禁利用合同备案注销或变更变相投机炒作;严禁利用合同备案注销或变更向买受人违规收取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有效期一年,自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有效。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1年4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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