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未经授权售卖他人网课,忻府区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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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未经授权售卖他人网课,忻府区法院这样判!

2024-06-24 08:4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当下

网络直播课程已成为教学的重要

媒介和手段

那么

未经许可,在网上售卖他人的网络教学课程会造成侵权吗

下面,就和小编一起看看

忻府区人民法院是如何审理这起案件的

案情:“闲鱼”平台售卖他人网课被诉侵权

上海的张先生(化名)是一名具有40余年绘画教学经验的美术教授,出版有国家级考级教材,并系某训练营特聘专家、某学院特聘教授,同时获得多个奖项和表彰。2018年,张先生在网络上开设在线直播课程,并亲自进行在线授课。

近期,张先生发现繁峙县的王女士(化名)未经许可,通过“闲鱼”平台售卖自己的网络课程资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先生将王女士起诉至忻府区人民法院,请求王女士立即停止侵犯自己的著作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

法院:立即下架网络课程,赔偿各项损失15000元

忻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均享有著作权。本案当中,原告对其在线直播课程享有著作权。被告未经其授权许可,擅自在网络平台出售网络课程资源进行牟利,其行为构成侵权。被告的侵权行为客观上给原告造成一定的损失,原告为了维权也支出了一定的费用。依法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下架“闲鱼”APP上出售的侵权网络课程,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酌情赔偿因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各项损失15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释法:侵害著作权,依法担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作者,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作者等著作权人可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机构办理作品登记。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侵权行为的,应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侵权行为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应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不足五万元的,可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

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中侵权人可分为两类主体,第一类是网络用户;第二类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本案当中,张先生的授课视频为具有拍摄者独创性表达的视频,属于视听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王女士未获得授权即在网购平台上售卖张先生授课视频,构成侵权。

提醒: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知识产权涉及到人们的创造性思维和创新能力,也是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信息网络产业的快速发展,网络技术越来越广泛地影响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网络销售已成为最重要的销售方式之一。文学作品、艺术创作、教学课程......都凝聚了作者的诸多心血,公众理应依法尊重他人的创作成果,提高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意识。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倒卖盗版网课或者在线销售盗版教材、盗版电子书等行为,除可能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可能承担行政和刑事责任。根据著作权法等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他人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少倒卖线上课程的案例,比如教育培训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未取得合法授权情况下,擅自将偷录的教学视频、盗版教材上传到网上,供人下载,实施侵害著作权的违法行为,给网课著作权保护和在线教育市场的正常运转带来恶劣影响,是目前打击著作权侵权行为的重点。

法官重点提示,即使是付费获得的课程内容,未经权利人许可,也不能擅自将课程上传至互联网进行分享传播,更不能用于牟利。在线教育从业者应提高著作权保护意识,在视频上添加水印、LOGO以注明权属,同时采取视频加密等技术防范措施,防止网络课程被窃取、复制和传播。电商平台也要切实履行平台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投诉机制,对平台上销售的盗版网络课程及时采取警告、下架等措施。消费者则应尊重他人的智力成果,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网络课程等知识产品,不给盗版侵权者可乘之机。

原标题:《网上未经授权售卖他人网课,忻府区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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