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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3 23:1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四)传输。执收单位可使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通过系统自带的通知方式(电子邮件)发送电子缴款书给缴款人;也可将电子缴款书下载后,通过短信、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发送至缴款人。传输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得影响电子缴款书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五)查验。缴款人通过服务平台等查验电子缴款书的真伪。

(六)入账。执收单位和缴款人可凭电子缴款书进行入账、报销等财务处理。执收单位、缴款人及有记账需要的其他受票单位不得使用电子缴款书重复记账。

(七)核销。执收单位应按照票据管理规定,定期对已使用电子缴款书开票金额和实际执收金额进行核对,确保一致后申请核销,上传财政端自动审核。

(八)归档。财政部、执收单位、缴款人分别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归档,形成符合长期保管要求的电子会计档案。执收单位以电子缴款书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财政部归档作为备查依据,执收单位归档可作为记账依据,缴款人归档可作为报销凭据。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电子会计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会计档案可不再另以纸质形式保存。

三、试点步骤

(一)筹备启动(2021年8月)。各试点中央部门和单位积极做好试点筹备工作,结合实际细化任务措施。完成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相关功能升级优化,满足试点工作需求。

(二)组织实施(2021年9月起)。各试点中央部门和单位正式启用电子缴款书,出现问题应及时向财政部反馈。财政部密切跟踪试点情况,履行电子缴款书的监督管理职责,根据试点工作情况,适时调整工作要求,完善配套措施,全力推进试点顺利开展。

(三)总结提升(2021年12月起)。各试点中央部门和单位总结梳理电子缴款书试点工作情况,包括主要做法和成效、存在的问题和工作建议等,于2021年12月15日前将试点工作总结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将全面总结、分析和提炼试点经验,及时调整完善,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和做法,逐步在中央部门和单位全面推广电子缴款书。

四、其他要求

各试点中央部门和单位(附件3)要加强系统用户数字证书(UKEY)的管理,不得转让、出借,业务人员变更后应及时回收并申请注销;要规范开具电子缴款书,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保证开票信息与非税收入收缴信息内容一致。

在全面实施缴款书无纸化前,执收单位应按缴款人需求提供换开纸质缴款书服务,换开的纸质缴款书按照相关办法及规定管理。

各试点中央部门和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电子缴款书使用管理,报销入账归档应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和《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规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电子缴款书式样   

2.电子缴款书编码规则   

3.第一期电子缴款书管理试点单位情况表

财政部

2021年8月16日

附件1:

电子缴款书式样

说明:

1.票面要素。包括: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名称、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监制章、缴款码、执收单位编码、执收单位名称、票据代码、票据号码、校验码、填制日期、二维码、付款人信息(全称、账号、开户银行)、收款人信息(全称、账号、开户银行)、币种、金额(大写)/(小写)、项目编码、收入项目名称、单位、数量、收缴标准、金额、执收单位(盖章)、经办人(盖章)、备注等。

2.字体字号。标题为华文中宋,居中;正文字体为华文中宋。

3.颜色、套章等要求。文字和表格颜色:棕色;在标题正中位置套财政票据监制章(正红色)。

附件2:

电子缴款书编码规则

(一)电子缴款书代码。

电子缴款书代码设计为8位,由电子缴款书监管机构行政区划编码、电子缴款书分类编码、电子缴款书种类编码、电子缴款书年度编码4部分组成。

编码序号 1 2 3 4 5 6 7 8 说明 电子缴款书监管机构行政区划编码2位 固定03 固定01 电子缴款书年度编码2位

第一部分: 电子缴款书监管机构行政区划编码(2位),中央用“00”。

第二部分: 电子缴款书分类编码(2位),固定值03。

第三部分:电子缴款书种类编码(2位),固定值01。

第四部分:电子缴款书年度编码(2位),用于区分电子缴款书赋码年度,使用数字表示。如“21”表示2021年度。

(二)电子缴款书号码。

电子缴款书号码(10位)。采用顺序号,用于反映电子缴款书赋码顺序,使用数字表示。如“0000000001”表示第一份电子缴款书。

附件3:

第一期电子缴款书管理试点单位情况表

序号 中央部门 试点单位 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2 证监会 证监会本级 3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 4 工业和信息化部 清算中心 5 工业和信息化部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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