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缙云县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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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缙云县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3-07-17 15:0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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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县属各单位:

《缙云县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缙云县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

修复工程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14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的意见》(浙政办发〔2018〕80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修订土地整治技术规定部分条款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1〕499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垦造耕地项目管理办法》(浙自然资规〔2021〕7号)等精神,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绿色发展理念,进一步合理配置农村土地资源要素,加强农村建设用地盘活利用,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生态文明建设,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全面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全面建立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建设保护新机制,有效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我县与全省同步实现“两个高水平”提供强大动力,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农业农村现代化、城乡融合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总目标,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通过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创新土地制度供给和要素保障,优化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用地空间布局,形成农田连片与村庄集聚的土地保护新格局、生态宜居与集约高效的农村土地利用空间结构,促进乡村振兴,助推全省“两个高水平”建设。

(二)基本原则

1.生态为基、保护优先。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始终将生态环境保护放在优先位置,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夯实粮食安全和农村农业发展基础。

2.规划引领、节约集约。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加强多规融合和规划引导,按照控制总量、优化增量、盘活存量、释放流量、实现减量的要求,促进土地资源要素有序流动、优化布局,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3.政府主导、农民主体。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强政策引导和工作统筹,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坚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主体地位,尊重和保障农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收益权,让农民共享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成果。

4.守住底线、改革创新。坚持底线思维,确保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粮食生产能力不减弱、农民利益不受损。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不断创新农村土地管理利用制度。

5.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根据乡镇(街道)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整治目标、整治方式、整治项目。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有序推进,杜绝形象工程。

(三)工作目标

按照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的理念,进行全域规划、全域设计、全域整治,对田水林路村进行全要素综合整治,建成农田集中连片、建设用地集中集聚、空间形态集约高效的美丽国土新格局。

 二、工作任务

全面树立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为理念,全域规划、全域设计、全城整治,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着力推进宜耕土地开发、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复垦、低效用地再开发、废弃矿山综合治理等,建成标准农田集中连片、建设用地节约集约、生态空间美丽宜居的新格局。

结合实际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缓解用地供需矛盾、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具有重要意义。大力实施土地开发(垦造水田、垦造旱地)、旱地改水田质量提升、建设用地复垦、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等级提升等项目,确保项目实施有序高效,在开发中保护耕地。

三、项目立项条件

(一)土地开发项目(垦造水田、垦造旱地)、旱地改水田质量提升项目

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整治专项等相关规划和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要求。项目涉及的土地权属明晰、无争议,并征得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同意。

(二)建设用地复垦项目

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整治专项等相关规划和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要求。项目涉及的土地权属明晰、无争议,并征得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同意。本县城镇规划区外通过中心镇、中心村、新农村建设(包括移民下山、地质灾害搬迁、危旧房改造、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实施农村整治项目的居民点、废弃工矿用地及其他建设用地等。

(三)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整治专项等相关规划和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要求。项目涉及的土地权属明晰、无争议,并征得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同意。要求耕地集中连片,地形地貌、水源、成土母质等立地条件较好,土壤无污染。

(四)耕地质量等级提升项目

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整治专项等相关规划和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要求。项目涉及的土地权属明晰、无争议,并征得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同意。根据耕地质量分等定级规范规程标准,综合评价耕作层条件、土壤状况、灌溉条件等因素,耕地质量等级具备提升潜力,且集中连片的耕地。

禁止在下列区域选址实施垦造耕地项目:

1.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坡度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因依法进行工程建设、采矿等原因已经改变地形地貌的,实际已在坡度25度以下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同意的除外。

2.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高山远山顶部山脊线区域、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等生态保护敏感区、重点区域。

3.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

4.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认定的林地(不包括标注恢复属性的林地)。

5.河流湖区范围、林区、牧区等不稳定利用范围内。

6.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区域。

四、项目实施办法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项目由县政府审批立项列入年度投资计划,项目由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其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鼓励引入社会资本实施垦造耕地项目,项目投资分为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政府收购)两种模式。项目业主为乡镇(街道),相关部门按职能要求各负其责,做好协作配合。项目实行 “六项制度”,即:“公告制、招标制、法人制、合同制、监理制、审计制”。

五、职责分工

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自然资源和分管农业农村的县政府领导担任副组长,县发改、财政、公安、自然资源、林业、农业农村、水利、审计、应急管理、统计、生态环境等部门为成员单位, 负责协调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补充耕地后续种植和地力培肥工作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一)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作领导小组

代表县政府负责对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作计划任务的下达、项目立项审查和审批;项目投资额度的审查确定;负责组织协调解决项目实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组织重大设计变更、工程量追加审查和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项目工程县级竣工验收等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项目县级工作专班和重点乡镇工作专班。县级工作专班组成和职责:专班由县分管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的县领导担任组长,县农业农村、林业、水利等各抽调一名工作人员、自然资源(县国土整治中心)人员组成,实行集中办公,负责全县范围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项目和缙云县瓯江源头区域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的指导和考核工作。重点乡镇设立工作专班,专班由乡镇主要领导担任组长,成员为乡镇分管领导、专职人员和相关站所人员,负责辖区内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项目的推进工作。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大力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作,乡镇(街道)必须建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1.做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项目的实施资源调查,组织项目前期踏勘,制定新增耕地种植可行性方案,收集资料申请报批立项。

2.负责做好上报项目涉及林地、园地、水利等用地的报批工作。

3.负责实施项目的政策处理,落实村、组与农户之间责任制调整方案,土地使用者的青苗补助,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纠纷及其它相关政策处理工作。

4.负责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按合同负责工程进度、质量监督以及项目班子管理,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收集项目竣工资料,组织完工项目自验、申请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工作。

5.负责落实新增耕地后续管护和地力培肥工作。工程竣工经乡镇(街道)自验合格后,督促种植人按要求进行种植和地力培肥,开展技术培训和指导,及时组织验收并上报验收结果。

6.项目建设、后续管护相关资金的支付工作。

(三)相关单位部门职责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编制土地整治规划,政府立项报备,组织项目勘测、规划、设计、配合业主工程招标、工程管理指导(初核工程设计变更、工程量追加、工程结算资料报审),组织验收报备,项目建设相关资金的支付等工作,代表县政府负责市场投资主体的选择。

县发改局:负责项目规划经费审批、实施计划报批、项目概算审核及审批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项目工程预算审核备案,项目建设相关资金(收购款)的筹措、资金拨付、代表政府对项目进行回购、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项目的资源整合、信息共享等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项目水资源平衡评审、审批,水土保持专章的复核及实施内容的监督检查和水利设施建设的技术指导、监督管理、验收等工作;负责病险山塘整治、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新建小型水源工程等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项目的资源整合、信息共享等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项目涉林审批和调整工作,做好防护林栽培技术指导和种植适宜性评定等工作,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项目的资源整合、信息共享等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项目环境、耕地质量评定,并进行地力分等定级,对项目种植适宜性进行评定。做好新增耕地种植和地力培肥的实施、技术指导、检查和考核工作,负责高标准农田建设及改造提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项目的资源整合、信息共享等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缙云分局:负责项目生态环境准入符合性预审,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和项目验收等工作。

县公安、应急管理、审计、统计等部门结合各自职能做好相关工作。

六、工程质量依据和标准

1.《浙江省土地整治项目测量与调查技术规定》(试行)(2021年6月)。

2.《浙江省土地整治垦造水田建设标准》(试行)(2021年6月)。

3.《浙江省土地整治工程建设标准》(2021年6月)等。

七、资金筹集与管理(一)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项目资金来源

1.耕地开垦费。

2.土地出让金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

3.占补平衡和标准农田指标有偿调剂款。

4.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5.其他资金。

(二)项目前期和建设资金管理

1.项目前期勘测、勘察、规划、设计、工程咨询、工程监理的资金,由财政部门(市场投资主体)按当年基本建设预算进行管理,先行拨付启动资金,待项目完成后再按实结算;耕地质量评定、信息报部备案、省市复核验收等工作由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实施。

2.项目建设资金按当年基本建设预算进行管理。项目工程建设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支付前需经监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和财政部门(市场投资主体)确认;需回购项目,回购资金由财政部门向市场投资主体支付。

八、项目政策处理和工作经费

(一)政策处理费和乡镇(街道)、村工作经费

1.土地开发(垦造水田、垦造旱地)、旱地改水田质量提升项目政策处理费用、乡镇(街道)、村级工作经费实行乡镇(街道)包干。政策处理费标准按照附件执行。

垦造水田、旱地改水田质量提升项目政策处理费用、乡镇(街道)、村级工作经费实行包干,按验收核准新增水田面积每亩给予乡镇(街道)3万元补助(原有水田纳入项目建设红线范围,实施统一平整开发的,其原水田面积的政策处理包干费用按新增耕地补助标准执行)。垦造旱地项目政策处理费用、乡镇(街道)、村级工作经费实行包干,按验收核准新增旱地面积每亩给予乡镇(街道)2万元补助。

2.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政策处理和工作经费及支付办法根据《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复垦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缙政办发〔2021〕21号)执行。

3.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作经费按省自然资源厅核准的标准农田面积予以补助 1000 元/亩。

4.耕地质量等级提升项目工作经费按省自然资源厅核准的耕地质量等级提升面积予以补助 300 元/亩。

5.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和耕地质量等级提升项目范围内的政策处理费用包括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坟墓搬迁费等按照附件执行,按实结算,由乡镇负责统一支付给村集体,村级统一支付给农户。

6.乡镇包干经费支付办法:经费按项目实施进度和后续种植情况分年度按比例支付。项目批准立项后,先由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部门按包干费用总额的60%下达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规定程序进行拨付,用于项目前期政策处理;土地开发(垦造水田、垦造旱地)、旱地改水田质量提升项目通过县级初验和省、市部门核准后,再拨付25%,剩余部分经费分三年支付,项目工程质量完好、后续种植和地力培肥验收合格以上档次,每年支付5%;对验收不合格的按每年5%核减乡镇(街道)包干经费;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和耕地质量等级提升项目通过县级初验和省、市部门核准后支付40%;未实施或实施后未能通过省市核准的,预拨经费由县财政部门从乡镇(街道)预算经费中扣回。

(二)部门经费

土地开发(垦造水田、垦造旱地)、旱地改水田质量提升项目、建设用地复星、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按照省自然资源厅核准的新增耕地(旱改水)、标准农田建设面积,给予县自然资源部门3000元/亩的补助,县国土整治中心800元/亩的补助,县林业、农业、水利、财政部门500元/亩的补助,县发改、审计、生态环境部门300元/亩的补助。耕地质量等级提升项目按照省自然资源厅核准的耕地质量等级提升面积给予相关部门上述标准30%的补助。

九、后续种植和地力培肥等生态修复资金补助标准

补充耕地项目后续种植和地力培肥等生态修复资金补助,土地开发项目、旱地改水田质量提升项目按照《缙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后续种植和地力培肥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缙政发〔2021〕78 号)执行,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按照《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复垦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缙政办发〔2021〕21 号)执行。

补充耕地项目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验收项目清册移交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监督项目的后续种植和地力培肥工作,负责组织年度的耕种管护验收。补充耕地项目耕种管护监管期为三年。乡镇(街道)是项目后续管护和种植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和考核。项目验收合格后,须按照国家“非粮化”“非农化”相关政策,连续三年种植规定的农作物。

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作绩效考核

1.加大考核力度。为加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项目管理,有效推进项目实施,将此项工作纳入县委县政府年度综合考核内容,具体考核办法按照综合考核有关规定制定。

2.严格工作奖惩。坚持“奖优罚劣”的原则,鼓励干部在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作中先行先试,勇于探索,敢为人先。允许在探索性改革试验中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对改革创新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属于不可抗拒力导致,或无失职行为等的予以容错免责。对工作执行不力、推诿扯皮甚至临阵退缩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提醒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调整或者降免职处理。

十一、其他事项

(一)自2022年1月1日起已立项的土地整治项目,政策处理和工作经费参照本意见执行;2021年12月30日前立项的土地整治项目,政策处理和工作经费按原标准计算。

(二)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5月31日起实行,有效期五年,原《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的实施意见》(缙政办发〔2018〕77号)文件同时废止,其他政策文件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三)本意见印发后,上级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政策处理补偿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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