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劳务资质备案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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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劳务资质备案新规

2023-04-26 02:5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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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工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1〕628号)文件精神,总结我市前期试行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制管理工作情况,现就做好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事项办理形式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新版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的通知》(粤建许函〔2022〕900号)有关要求,我市所有施工劳务资质备案事项均应通过新版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进行申报和审核,实行全过程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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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统一资质申报标准

  资质备案申报过程中,企业提交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章程、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材料,其中备案人员至少要有1名技术负责人和30名技术工人,且要缴纳申报前一个月的社会保险。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资格,技术工人必须经考核培训合格,取得中级工或以上证书备案证书。备案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并核发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电子证书。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取得资质证书并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承接施工劳务作业。

  此项申报标准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届时我局于2021年9月24日印发的《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办事指南》不再适用,按作废处理。

  按照新的管理办法,劳务资质备案只有申请和注销,不能跨市变更和重组分立。劳务资质备案证书上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的,不再办理变更,企业需重新办理备案。原取得施工劳务不分等级资质证书的企业在有效期内能一直使用,但如果证书信息发生变化的,需先申请施工劳务不分等级资质注销,再办理劳务资质备案。企业原取得的施工资质证书除了施工劳务不分等级资质外,还有其它资质的,如果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需先申请施工劳务不分等级资质注销后办理劳务资质备案,再申请施工资质证书变更。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有新的文件要求将适时调整办事指南。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为防止企业倒卖、出租、出借或者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防止人员恶意挂证,对已取得劳务资质的企业,我局将参考省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动态预警,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等监管措施,加强对施工劳务资质企业动态监管力度。对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将按程序撤销资质。对于在资质申报过程中提供不实信息或虚假材料的企业,我局将在一年内不予备案,并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规定对涉事企业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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