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林业局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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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林业局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

2024-02-21 15:0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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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林业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林业局恢复植被 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 (试行)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林业局,各县(市、区、特区)林业主管部门,局有关直属单位:

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以及《国家林业和草业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号)要求,我局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贵州省林业局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并经省林业局2021年第六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贵州省林业局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

贵州省林业局

2021年6月17日

附件1

贵州省林业局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

为规范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贵州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一)行政相对人履行《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

(二)行政相对人履行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作出的行政处罚规定的义务。

(三)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实施的代履行。

(四)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及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涉履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等需达到的标准,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标准 (一)定义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是指对临时使用的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以及违法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矿、取土或者违法开展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按照《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 1036-2013)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林业生产的状况,在已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林地上,按照国家和贵州省规定的造林或复绿标准种植树木或其他绿化植物。

(二)恢复原则

(1)以恢复林地土壤、恢复原有植被为原则;

(2)实行原地、同面积、等质量恢复为原则;

(3)与相邻生境、景观和谐统一原则;

(4)防止水土流失,避免立地条件恶化的原则。

(三)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工序及质量标准

1.覆盖物清除

拆除林地上的各种建(构)筑物、清除硬化层(堆放物、压占物、建筑地基、硬化路面、碎石垫层等),防止土壤污染,并翻垦30厘米以上,做到林地上无任何建筑垃圾、杂物。

2.不同损毁类型林业生产条件的恢复

(1)采砂、采石、采矿、取土等挖损的林地,可利用废弃的废石、矿渣或建筑垃圾等填埋塌陷的坑穴,并平整清除塌陷坑周边的石块、杂物。

(2)弃土(渣)场等压占土地,应合理安排排弃次序,不良岩土堆放在深部,品质适宜的土层安排在上部,并及时压实、平整,同时做好边坡的围挡,防止滑坡。表面已有风化层达到种植条件的,可无覆土恢复;风化层薄达不到种植条件时,应回填覆土。

(3)对存在污染的林地,可根据污染物质及污染程度,采取物理、化学或生物措施去除或钝化污染物。对于污染严重的林地,可采取工程措施铺设隔离层,再行覆土;也可将污染土壤转运至填埋场深埋,有关处置措施应符合《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19)的规定和要求。

(4)其他毁坏林地类型,参照《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2013)中的“损毁土地复垦质量要求”,确定相应工序。

(5)边坡治理

①根据实际情况,可在坡面上部设置截排水沟、坡面下部设置排水沟进行集排水处理。

②可根据实际需要,在陡坡坡面沿等高线修建若干阶梯平台,或进行表面固土、水平拦挡等固土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③清除坡面所有浮石和其他杂物,压实坡面土壤。陡坡坡面的局部小凹坑和孔洞,应采用生态袋、植生袋等装袋填土锚固压实或直接填土压实,确保坡面平整、稳定。

3.表土覆盖

(1)整体覆土厚度按下列标准执行:

①自然沉实土壤覆土厚度不低于30厘米,其中植穴处厚度不低于50厘米。

②若基底为裸露岩石的,覆土厚度应不低于50厘米。

③对于污染林地,铺设隔离层的,覆土50厘米以上;采取换土措施的,回填土厚度应不小于50厘米或要求回填后自然沉实至原地面齐平以上。

(2)穴状客土回填的穴间距、穴直径、穴深度根据拟栽植的树种和苗木规格确定。

(3)裸露坡面固土,参照《裸露坡面植被恢复技术规范》(GB/T 38360-2019)的标准执行。

(4)土壤环境质量应达到《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81-2018)中的三级标准以上。

已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地块,坡度原则上小于25度。场地较大,地表土回填不够的,可采用客土回填。场底地势平坦的,应采取整体覆土方式;地势起伏较大、岩体较完整的,可采取客土穴植方式。

4.恢复植被

恢复植被应当先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1)植被种类选择

恢复植被做到因地制宜、适地适树,遵循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草则草的原则。优先选择抗逆性强的乡土乔、灌、草,提高植被多样性。

(2)整地

根据恢复植被种类不同,采取块状、穴状、带状、鱼鳞坑、沟状等整地方式,整地要求参照《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2016)标准执行。

(3)种苗设计

因地制宜、适地适树选择树(草)种,种苗设计参照《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2016)标准执行。

(4)植苗(草)

根据已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状况,采用散播草种、播种造林、植苗造林等植苗(草)方式,有关要求参照《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2016)标准执行。

(5)抚育管护

实施补播、补植、浇水、松土、除草、以耕代抚以及综合管护、有害生物防控、自然灾害防控等抚育管护措施,具体要求参照《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2016)标准执行。

(6)质量要求

造林成活率要求达到85%以上,林木分布均匀,无林中空地;三年后,林木保存率80%以上,乔木林(竹林)郁闭度0.2以上,灌木林盖度40%以上,且分布均匀;草坪质量等级要求达到水土保持草坪三级以上标准。

(四)恢复期限

经审批同意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自使用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施工;其他情形下,综合考虑总体作业量、现场作业条件、行政相对人承受能力等因素,可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年或次年内完成。

三、树木补种标准 (一)定义

树木补种是指盗伐、滥伐、毁坏、烧毁林木,及其他违反《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不少于盗伐、滥伐、毁坏、烧毁林木数量或法律法规规定数量的树木。

(二)补种目标、原则

1.以确保森林面积不减少,森林质量不下降为主要目标。

2.优先在原地补种树木,原地无法满足补种株数要求的,超出株数可以在异地补种。异地补种树木,原则上限定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

3.原地补种树木,优先选择本地乡土树种或林木毁坏前的原树种;异地补种树木,可根据补种地点周边森林类型和立地条件选择适宜树种。

(三)主要工序和质量标准 1.林地清理

清除林地(或其他土地)内杂灌、杂草及藤本,将砍除的剩余物沿等高线水平堆放成带,平铺于种植带间。林地清理方式根据造林地的实际情况按对应整地要求进行。

2.整地

采用穴状、带状、鱼鳞坑、沟状等整地方式,有关整地要求参照《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2016)标准执行。

3.种苗选择

按因地制宜、适地适树原则选择苗木,参照《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2016)标准执行。

4.植苗

根据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状况,参照《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2016)标准执行。

5.抚育管护

实施补植、浇水、松土、除草、以耕代抚以及通过综合管护、有害生物防控、自然灾害防控等抚育管护措施,具体要求参照《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2016)标准执行。

6.质量要求

造林成活率要求达到85%以上,林木分布均匀,无林中空地;三年后,林木保存率80%以上,乔木林(竹林)郁闭度0.2以上,灌木林盖度40%以上,且分布均匀。

7.补种期限

补种作业一般应当在当年造林季节结束前完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当年造林季节已结束或者在造林季节内难以完成的,可以延长至下一年度造林季节结束前实施。

四、验收

1.验收组织人

由属地县级及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行政相对人、法定义务人及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验收。林业主管部门也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补种树木的验收工作。

2.验收依据

(1)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方案和恢复植被、补种树木造林作业设计。

(2)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质量检查按照《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 1036-2013)、《裸露坡面植被恢复技术规范》(GB/T 38360-2019)等技术标准中的规定执行。

(3)恢复植被和补种树木质量检查按照《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2016)、《全国营造林综合核查技术规程》(LY/T 2083-2013)和《贵州省营造林综合核查办法(试行)》、《贵州省营造林综合核查办法(试行)补充规定》中的规定执行。

五、费用标准 (一)成本法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补种树木的费用,按照当地实际合理成本和费用测算。费用测算要素如下:

1.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费用

包括按照本标准第二条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标准第(三)项主要工序和质量要求实施所需费用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方案设计费用。

2.恢复植被费用

包括按照本标准第二条恢复植被标准第(四)项主要工序和质量要求实施所需费用和恢复植被作业设计(或方案)费用。

3.树木补种费用

包括按照本标准第三条树木补种标准第(三)项主要工序和质量要求实施所需费用和树木补种作业设计(或方案)费用。

4.其他有关费用测算标准说明

费用测算中的人工费以当地县级行政区当年行业平均用工单价为标准进行计算,物质材料费以当地当年市场平均价格或政府指导价为标准进行计算,设计费用和管护费用按相关规定标准进行计算。

(二)参考法 1.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费用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费用标准可以参考贵州省土地复垦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确定。

2.恢复植被费用

恢复植被的费用标准可以参考《贵州省征收征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2016年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中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确定。

3.树木补种费用

树木补种费用标准可以参考《贵州省征收征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2016年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中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具体征收标准按面积确定。树木补种的面积,为成片种植的,按实际面积计算;为零星种植的,按《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2016)和贵州省相关规定确定的造林树种初植密度,按以株折亩的方式折算面积计算。

4.其他说明

按参考法测算的费用明显偏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恢复植被及树木补种任务实际成本的,应按成本法测算。

六、其他

(一)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工作实施前,应编制实施方案或作业设计,明确工作任务、标准、方式、营造林技术措施、经费预算、完成时限和责任主体等内容。

(二)在本标准的基础上,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涉及其他具体相关事项,有国家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的,参照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执行;没有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参考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或者当地通行做法。

(三)本标准中所列的《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 1036-2013)、《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19)、《裸露坡面植被恢复技术规范》(GB/T 38360-2019)、《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2016)、《贵州省征收征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等标准或规章,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四)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五)本标准由贵州省林业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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