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偏差超过±15%,综合单价的调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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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偏差超过±15%,综合单价的调整方法!

2023-03-13 08:3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原标题:工程量偏差超过±15%,综合单价的调整方法!

根据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9.3.1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通用条款10.4.1的等相关规定,为了让施工单位的利润水平不会因为工程量的增减而发生较大的浮动,我们在工程计量、工程结算或者工程审计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工程量偏差超过合同约定的幅度,综合单价需要调整的情况。大家都知道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那么当合同中没有约定综合单价的调整方法时,该如何确定综合单价呢?今天,就让小编告诉你调整的方法吧。

首先,要明确一点,如果合同中约定了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就必须执行合同的约定。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具体的调整方法,要想确定调整后的综合单价,除了施工单位的投标单价以外,还需要依据招标控制价的预算单价。所以,招标控制价的编制的精确度也是至关重要的,在整个工程的实施中起指导作用。

工程量偏差结算价的计算,分以下两种情况:

上面的公式是通俗易懂的,现在问题的关键在于P1的确定,下面我们就来学习一下P1的确定方法(以工程量偏差超过±15%为例)。

让我们先明确另外2个需要用到的参数

P2——招标控制价中的的综合单价

L——投标时的下浮率,即 L=(1-投标报价/招标控制价)*100%

P1的确定,分以下3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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