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起施行!海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交有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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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2日起施行!海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交有新规

2024-07-11 08:3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近日,海口市住建局印发《海口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今年10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该政策适用哪些小区,续交标准如何确定?……针对市民关心的热点问题,海口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什么情况下需续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办法》适用于海口当前没有经业主大会申请划转,未对本物业管理区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自管的情况。

  海口市住建局代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期间,因小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或改造需要,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后,部分房屋户门号分户账面上已出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情况,应当依规及时续交。

  市住建局提醒,对于小区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的补建,以及小区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户账后,仍有个别业主没有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而需补交的管理问题,相关规定已经作出了规定,不纳入《办法》进行界定。

  根据《办法》,由市住建局将房屋户门号首期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金额、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等信息在小区内显著位置公示,告知相关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已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的,同时告知业主委员会。

  续交标准如何确定?

  对经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后发生应当续交专项维修资金情形的,《办法》提出两种续交模式:一是由业主大会决定或者由相关业主共同决定续交标准,但续交资金不低于首期归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金额;二是对于没有取得业主大会决定,或由业主共同决定并确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交标准的,直接由业主按自有房屋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续交。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该如何续交?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的模式实行管理,《办法》提出由相关房屋业主持有关材料向专户管理银行续交存自拥有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但对于小区专项维修资金续交方案已对续交义务人、资金筹集及交存的方式等有特别约定的,续交工作可从其约定办理。

  《办法》提出,小区公共收益可转作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考虑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资金性质不同,对于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转为住宅专项维修金使用,所产生的资金存储管理问题,《办法》提出由业主共同决定,由符合条件的业主表决同意。

  如何监督业主续交?

  《办法》明确,由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职责对本辖区内涉及需由业主大会决定或者由业主共同决定的续筹专项维修资金问题进行表决的有关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另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于拒不续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可以督促其限期交纳。

  来源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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