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产假期间是否享有年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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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产假期间是否享有年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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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休产假,能否享受到公司的全额年终奖,回答之前需要明确:

发放年终奖是用人单位自主给予员工的一种福利待遇,并非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法律没有强制要求用人单位一定发放年终奖,也没有发放的具体规定。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 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该规定提到了“生产 奖”。 对于生产奖的范围,《〈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规定, “生产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 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这里虽有提及“年终奖”,但仅是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方法,针对的是劳动者可以获得的全部劳动报酬,有利于数据统计而已,并未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发放、 如何发放年终奖。

年终奖是否发放、发放条件、发放数额等均与用人单位的效益相关,现实中基本由用人单位通过规章制度决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

【看个司法判决案例】

员工小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年终奖17398.56元,但公司认为,小王怀孕、休产假、哺乳期这一年几乎全年不在岗,业绩特别差,考核结果为E,不符合公司发放年终奖的标准,要求法院判决公司无需向小王发放年终奖。

得知公司竟然起诉,小王气极,在庭审过程中要求将劳动仲裁委裁决的年终奖金额变更为34797.12元。

一审法院维持了劳动仲裁委的裁决结果,判决公司向小王支付年终奖17398.56元。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公司坚持认为自己应一分钱都不支付,小王则坚持认为自己应得到34797.12元的年终奖,双方均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显示,公司实施具有激励机制的薪酬制度,小王的薪酬收入与本人业绩、业务品质挂钩,公司有权根据小王的业绩和业务品质决定是否发放年终奖,这是企业的自主经营权范畴,应予以尊重。

该年度小王的考核结果为E,公司不向其发放年终奖,符合薪酬制度规定,判决公司无需向小王支付年终奖17398.56元,驳回小王的上诉请求。小王不服,申请再审。再审法院裁定驳回了小王的再审请求。

案件内容有删减,案号:

一审: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1971民初25223号民事判决书二审: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19民终4996号民事判决书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申2996号民事裁定书产假员工能否享有年终奖,关键看公司制度

如果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等文件中明确规定年终奖属于公司特殊福利,是否发放以及发放额度需要考虑公司当年效益及个人表现,不纳入员工工资的范围。

那么公司有权决定是否给员工发年终奖或者说发多少。注意:这里跟员工休不休产假其实没有必然的联系!

如果员工跟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已有约定年终奖,或单位已有年终奖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况下,当然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执行。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 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的规定,休产假员工完全具备参与年终绩效考核、领取年终奖的条件。

具体发放多少,视乎员工绩效而定。

总体上,年终奖的发放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管理范畴,用人单位有权自主决定年终奖发放的条件、数额、时间等具体事宜。

补充小知识:

1、如果休完产假就提出离职,还可以拿到当年的年终奖吗?

提前离职的员工,在司法实践中还是会看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对此是否有约定,或者企业薪酬制度对此是否有规定。

如果约定或者规定了,年终奖发放时已离职的员工,不得享受年终奖,那么还是应当尊重企业的自主权。

2、延期发放年终奖,比如到第二年的4、5月份来发,这样可以吗?

如果劳资双方约定或者企业薪酬制度规定了年终奖的发放时间,那么一般不应延迟。

如果没有明确年终奖发放时间的,则应尊重企业的自主权。

总的来说,年终奖的相关发放,还是要看公司相映的规章制度或者公司和员工书面约定。

关于年终奖,这些回答也可以看看:

新税法年终奖个税怎么扣税?在今年发年终奖前离职,还能拿到年终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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