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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4 04:4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首页 通知公告 安达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安达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时间:2022-10-12 14:38:46.0 来源:经济合作促进中心

为调动一切有利于扩总量提质效的积极因素,促进投资增长和产业集聚,依据国家、省、绥化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安达实际,本着更有利于打造政策洼地、更有利于增强招商引资吸引力、更有利于项目投资落地、更有利于企业发展壮大、更有利于产业质效提升的原则,特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本政策适用于在安达投资的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并在安达市注册纳税的各类经营主体。其中,光伏发电、风力发电、房地产开发、商砼、加油(气)站、5G基站等投资供给充足项目不享受本政策,新兴能源项目(光伏、风力发电项目除外)执行生产加工型项目优惠政策。

二、降低投资成本

第二条鼓励符合园区发展规划和产业定位的工业项目充分利用现有场地建设。对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不改变用途,在原有建设用地进行厂房加层改造,增加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

第三条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且一次性足年限足额度缴纳土地出让金的生产加工型项目(含物流,下同),固定资产投资①(不含土地投入,下同)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受益财政按90元/平方米进行扶持,用于支持项目及周边基础设施建设,扶持资金分批次②发放。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1亿元以下的,受益财政按80元/平方米进行扶持,用于支持项目及周边基础设施建设,扶持资金分批次发放。

三、降低运营成本

第四条对符合条件申请《中央外贸发展金》关于开展境外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国际标准认证和产品认证补贴资金的企业,或参加境外展会活动申请补贴的企业,在中央外贸发展金或省级财政给予项目实际补贴的基础上,剩余部分由安达市财政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对符合条件申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支持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项目的企业,在省级财政给予项目实际支出费用补贴的基础上,剩余部分由安达市财政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对新引进的招商引资企业,市人社等部门将无偿提供招工服务。按照企业需求,依托有资质的培训机构为企业提供定向培训。对新增本地劳动力100人以上(含100人)就业,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且就业稳定期达一年(以社保缴纳为准)以上的企业,按1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给予企业用工培训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产业项目扶持

(一)生产加工型项目

第七条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每年度纳税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30万元)、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由受益财政比照企业每年度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③的50%、60%、70%、80%给予奖励扶持。

对通过盘活、置换、嫁接等方式进行投资的企业,投产之日起前三年内,每年度纳税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30万元)、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由受益财政比照企业每年度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的60%、70%、80%、90%给予奖励扶持;自第四年起,由受益财政比照企业每年度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的50%、60%、70%、80%给予奖励扶持。

第八条对当年入统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另行奖励企业负责人或企业班子成员20万元。

第九条年纳税总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给予企业负责人或企业班子成员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总部经济企业

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在安达,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依法依规经营且纳税的总部经济企业,根据企业对安达地方财政贡献额度进行扶持。

第十条年纳税500万元以下、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总部经济企业,分别按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的70%、80%、90%、95%给予奖励扶持。

第十一条经省级认定年入统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亿元(不含房地产企业)的在安总部经济企业,除享受本奖励扶持政策外,安达市为企业争取上级奖励资金支持,不另行配套扶持。

(三)外资外贸企业

第十二条对在安达市设立的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1000万美元以下外资项目及外资增资项目(不含住宅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下同),按其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折合人民币计算)的2%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对在安达市设立的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外资项目及外资增资项目,按照《黑龙江省鼓励外商投资奖励办法(试行)》(黑政规〔2021〕12号)规定,安达市为企业争取上级奖励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对在安达自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当年进出口额度超过200万美元的,对超出部分,政府给予企业千分之三的奖励(以人民币形式),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五、科技创新扶持

第十四条新引进年纳税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受益财政将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每个企业不超过5人)个人工资薪金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100%生活补贴。

第十五条对高层次科技人才及团队在安达市牵头组建或支撑企业创建并新获批国家企业技术创新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且科技成果落地转化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资金奖励。

六、其他政策扶持

第十六条对新落地安达市的数字经济、生物经济、冰雪经济、创意设计产业项目,积极为企业争取上级政策支持,适度给予奖励补贴。

第十七条凡在境内外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上市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在“新三板”新挂牌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第十八条对招商引资工作中作用突出、贡献大的招商引资人可聘请为安达市招商大使,享受“安达市荣誉市民”称号,并可享受“点对点”招商工作差旅补贴。

第十九条招商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④(非安达户籍)子女义务教育期间优先享受最优质教育,根据本人意愿,义务教育阶段可在全市范围内小学、初中各择校1次。

第二十条在招商引资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符合干部提拔任用条件的,优先提拔使用。

七、附则

对超出本政策支持标准、给予“一事一议”政策支持的重大项目,必须经本级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再履行本级党委常委会议“三重一大”议事流程。

除特殊规定外,同一企业享受政策重复时就高不就低,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

本政策如遇上级政策有相关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本政策从2022年10月1日开始试行,试用期一年,之后可根据实际适当调整,由安达市经济合作促进中心负责解释。《中共安达市委 安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达市进一步推进促投资稳增长实施办法〉的通知》(安发〔2017〕4号)同时废止。

注释:

①固定资产投资:仅指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投资者自有资金部分,如项目中涉及当地政府配套投入的,不计入。

②分批次:是指本着先投入后奖励的原则,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待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⑤达到支持奖励额度时,受益财政拨付80元/平方米扶持资金,其余10元/平方米扶持资金待企业投产达效后予以拨付;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1亿元以下的,待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达到支持奖励额度时,受益财政拨付70元/平方米扶持资金,其余10元/平方米扶持资金待企业投产达效后予以拨付。

③地方财政贡献额度:是指经国家50%、省15%、绥化市5%分成后,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的额度。

④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管理层中担任重要职务、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掌握公司重要信息的人员。主要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⑤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是指以安达市统计局认定的入统固投额度为准。

责任单位:经济合作促进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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