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史志强盗窃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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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北检刑诉〔2023〕33号 被告人史志强,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11970********,**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住**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2年8月27日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2年9月9日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志强盗窃案,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3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8月27日10时25分许,被告人史志强在绥化市北林区正大街银鑫珠宝行附近地摊处盗窃一名老人包里的手机一部,报案人张某某发现后跟踪被告人史志强至中兴春天附近向巡逻民警报案,巡逻民警根据报案人张某某的指引在泰华大药房附近将被告人史志强抓获,在被告人史志强身上发现其盗窃的赃物手机一部,经绥化市北林区价格认定和节能中心确定被盗手机VIVO牌Y76S型号5G手机标的价格为人民币750元。 经查询110报警服务台系统,没有关于2022年8月27日正大街银鑫珠宝行门前手机被盗的报警记录,被告人史志强盗窃的手机被侦查机关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报警查询说明、到、破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史志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志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志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志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史志强到案后能够对犯罪的主要事实进行供述,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史志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 璐 检察官助理 周 琳 书 记 员 赵敬博 2023年2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史志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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