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直播打赏的钱还能要回来吗?”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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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直播打赏的钱还能要回来吗?”法院这样判!

2024-07-11 13:0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直播打赏的钱

还能要回来吗?”

-法院这样判-

随着直播行业的发展

打赏行为也出现了

不少法律问题

那么

打赏主播的钱

可以要回来吗?

一起来看看峨眉山市法院

审理的这起案件吧

01

{案情简介}

黄某系某直播平台主播,按照45%的比例与直播平台进行收益分成。余某为某直播平台用户,同时系被告“粉丝”。

2021年10月,黄某在直播期间,与同平台其他主播连线PK,余某用预先充值于平台的某币购买虚拟礼物、道具等为黄某“刷礼物”、“上分”,共计消耗255 953某币,黄某基于余某打赏行为分成共计人民币11 515.5元。

双方自2021年10月起通过微信平台聊天,余某曾在与黄某谈及个人情感的过程中向黄某明确表达交往意愿,黄某表示将考虑。

后余某为要回向黄某交付的某币而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与黄某之间的合伙合同,而黄某则认为余某向其交付某币是一种赠与行为,不应返还。

02

{法院判决}

峨眉山市法院于2021年12月28日做出判决,确认原告余某向被告黄某进行打赏既不成立合伙合同也不成立赠与合同,而应认定为网络消费行为,判令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03

{裁判理由}

首先,原告在某直播平台注册成为用户,与平台间构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原告将真实货币充值兑换为平台虚拟“某币”,再用某币换取虚拟道具,浏览观看平台任何主播的直播时均可按照自己意愿进行打赏。

就本案打赏过程而言,被告主播未强制原告进行打赏,其直播过程中的言辞也不符合要约“具体明确”的构成要件,也不能认作对原告特定的承诺。

原告认为与被告存在合伙合同关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被告主播依附于直播平台为用户提供多样化文化及娱乐服务,原告打赏的虚拟道具即便可视作虚拟财产但由于其存于直播平台数据库,即使发送至被告,也不可由被告占有、使用、收益,不符合赠与合同中“财产”的特征。

同时,原告观看直播时获得了精神上的愉悦感,使用虚拟道具得到被告主播的感谢、称赞等进而获得满足感,其打赏行为也不具备赠与合同所具有的单务性、无偿性,不应认定为赠与行为。综上,原告向被告进行打赏既不成立合伙合同也不成立赠与合同,而应认定为网络消费行为。被告直播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打赏的意思表示真实、自由,且不存在无效事由,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打赏收益的诉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04

{法律精析}

作为移动互联网的“风口产业”,网络直播以其互动性、开放性和即时性优点,愈发深入到人们的生活中。特别自新冠疫情后,“全民直播”时代来临,网络直播这种足不出户的娱乐形式也成为更多网络用户的选择,直播打赏的相关纠纷也随之增多。然而这类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争议,甚至还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因此,厘清直播打赏中的多重法律关系,正确认识和定位直播打赏的法律定性,具有现实迫切性,同时也有利于对直播打赏进行有效规范和合理限制,从而引导、规范网络直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1

直播打赏中的法律主体及其法律关系

在直播打赏中主要存在用户、平台和主播三类法律主体,形成的是一个综合的三方法律关系。一方面,平台为主播提供了线上直播场地,根据与主播签约模式的不同,可能形成经纪关系或合作关系。另一方面,平台也为用户搭建了体验互动式情景式直播的场地,为其提供各类直播观看服务、技术支持和保障、客户服务以及平台自制内容等。用户与平台之间签订了《用户注册协议》,据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安排,二者形成网络服务法律关系。至于用户和主播之间的法律关系,则需要进一步分析直播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

2

直播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服务合同VS赠与合同

当前实践中,对网络直播打赏的法律性质主要存在服务合同和赠与合同两种不同认识。持赠与合同的观点认为,用户并未与主播签署任何合同,用户对主播的表演是否打赏以及打赏多少纯属自愿,打赏是用户的情感表达方式,具有单务性、无偿性,符合赠与的法律特征。

但实际上,直播打赏这一法律行为并不满足赠与合同的构成要件。首先,如果将用户的打赏行为看作是赠与,那么赠与的应当是其用虚拟财产购买的道具和礼物,但道具和礼物到主播的账号中,不能直接兑换成人民币,这并不是一种财产所有权的直接转移,而是一种商业模式中的合作费用结算方式。其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而用户充值后平台一般并不提供退还或逆向兑换服务。同时,直播打赏也不构成《民法典》合同编第661条规定的附义务赠与。在附义务的赠与中,受赠人负担的给付的价值一般不得超过赠与物的价值,而在直播打赏的过程中,用户的消费金额实际是自由决定的。其次,在附义务的赠与中,仅在赠与人先为给付后,受赠人才有履行负担的义务。但直播打赏通常是在主播进行直播行为后,用户才进行打赏。

用户购买了平台货币如上述案例中的“抖币”后,可以此向直播平台主张一系列完整的、具有相互关联的服务,使用这种虚拟财产购买礼物和道具的行为,可以视为其享受服务的一个环节。用户将道具和礼物“送出”(实际是“支出”)的同时,获得的不仅包括主播的相关服务,在此过程中取得了主播和其他用户的关注、羡慕乃至崇拜,还享受到了平台提供的独特的礼物设计和礼物特效,以及相关头衔、特殊的标志,并会在直播间的贡献榜中显示自己的名字等。因此,将直播打赏行为界定为服务合同更为合适。

3

用户是否有权要求返还款项?

用户能否要求返还打赏,主要依据是看已经成立的合同是否存在可撤销或无效的情形。如果直播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打赏的意思表示真实、自由,且不存在无效事由,那么对用户要求主播返还打赏收益的请求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对于实践中常见的未成年人打赏、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打赏以及以犯罪所得打赏的问题,则属于处分行为效力瑕疵,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判断。

在未成年人打赏的案件中,因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该网络服务合同是效力待定的,需要其法定代理人追认才可生效。如果法定代理人未追认,该合同则确定无效。不过,法定代理人如长期默许未成年人适用自己的账号进行消费,则会因难以举证对未成年人的行为不知情,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

在夫妻一方未经同意打赏主播的案例中,夫妻一方一般可以在家事代理权的范围内打赏。但夫妻一方如果长期未能察觉配偶使用过多的夫妻共同财产打赏的情况,以不当得利或合同无效为由主张返还,则不能得到支持。

在以犯罪所得进行打赏的案件中,法院在判断被告人应当对受害人予以退赔后,通常会区分其未消费的赃款和已消费的赃款,来判断追索和退赔的范围。

4

将直播打赏定性为服务合同的重要意义

首先,将直播打赏定性为服务合同有利于平台对主播直播内容加大审查监督力度并承担审查失职责任。实践中平台可能会出于利益考虑,疏于对内容审查。如果将打赏行为认定为用户对主播的单方面赠与,平台则很可能以此为由来逃避行政监管,也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将直播打赏定性为服务合同,无论从相对于用户的服务合同主体一方角度来讲,还是从主播与平台签定的主播协议来看,平台均应当对主播提供的直播内容进行审查。如直播内容违法违规,直播平台亦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将直播打赏定性为服务合同也有利于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播打赏进行规范,引导用户积极理性打赏,并对高额打赏进行限制。网络服务合同系有偿双务合同,充值、打赏应有章可循、有价可依。认定打赏系网络服务合同,则用户的权益应当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保护。网络服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直播平台进行监管,督促直播平台对用户的真实身份进行核实,对用户的消费能力进行提示,对服务价格合理定价,对打赏次数和打赏数额进行限制,并建立相应的合同解除机制,从而引导用户理性打赏,限制高额打赏,确保合同履行公平合理,直播平台赢利、主播收入符合市场规律和价值分配。

最后,将直播打赏定性为服务合同还有利于保障主播的劳动权益。当下,网络主播已成为新兴职业,将直播打赏认定为服务合同,则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将主播作为一个职业进行规范,制定相应行业准入标准、职业操守规范以及违法违规处罚规则,主播亦可根据职业规范加强自我约束和行业自律。

原标题:《以案说法丨“直播打赏的钱还能要回来吗?”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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