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可以主张经济赔偿金及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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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可以主张经济赔偿金及双倍工资?

2024-07-10 20:0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袁某某自2022年12月15日始受被申请人某公司雇用于保安秩序员一职,双方订立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反映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未有任何过错,被申请人于2020年2月4日突然通知解除申请人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并且该公司为了规避经济赔偿金的情形发生,变相的让申请人签了离职申请书,申请人于2020年2月10日离职。故于2020年7 月9日申请人向信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劳动仲裁申请书,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3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金。

二、案件焦点

1、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否违法及员工是否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2、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员工是否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

三、处理结果 信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查明,申请人2018年12月15日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并签订了为期一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双方于当日已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满后于2019年12月15日至2020年2月10日期间双方没有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且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违法解除了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 信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 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7天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3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金。 四、案件点评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可见只要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即负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不因在某个阶段曾订立过劳动合同而免除后续的签订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末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故本委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12月15日至2020年2月10日期间27天的双倍工资差额。其次,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变相要求申请人签署离职申请书的方式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显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所规定的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之丰富。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年限总共为1年1个月27天,故本委支持申请人的申请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3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金。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协议,也是发生劳动争议后主张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既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体现企业发展实力、魄力和潜力,构建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关键。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内,用人单位不得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如遇到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等方式进行维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也会始终秉承“两手托、两维护”的工作原则,全力保劳动者基本权益落实,全力保企业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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