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政府 机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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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 机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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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是市政府工作部门,是市委外事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全市执行国家对外政策、处理重要外事工作的综合归口管理部门。

设综合科、因公出国管理科、涉外管理科(领事保护科)、礼宾科。

中国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主要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人总行、分行的有关政策规定。

二、负责在辖内贯彻执行中央银行资金、存款准备金、再贴现、利率等有关货币信贷政策,监督管理金融市场。

三、防范化解辖区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地区金融稳定。

四、分析、研究辖区宏观经济金融形势,为人民银行总行、分行的货币政策决策提供政策建议和依据。

五、负责管理辖区金融统计工作及信贷征信业务,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六、管理辖区货币发行、现金管理和反假人民币业务。

七、管理辖区人民银行系统的会计财务、支付结算业务,负责对大额资金异常流动的监测。

八、负责管理协调辖区反洗钱工作,打击反洗钱犯罪。

九、管理辖区外汇、外债和国际收支业务。

十、管理辖区国库业务和辖区人民银行系统科技和安全保卫工作。

十一、依管理权限负责辖区人民银行系统人事、内审、党群等工作。

十二、承办人民银行总行、分行交办的其他事项。 

主要负责人

尹峰世

联系方式

电话:0537-2070701       传真:0537-2070719

办公地址

济宁市高新区吴泰闸东路129号

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 8:30-12:00 工作日下午 14:00-18:00(夏季)、13:30-17:30(冬季)

 

 

 

(一)参与编制市级投融资规划和计划,承担全市政策性融资事务工作。

(二)参与拟订全市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开展政府债务问题研究和形势分析,承担政府债务风险监控、评估、测算等技术性工作;参与编制全市政府债券发行的总体计划;承担全市政府债券发行、使用等相关事务工作。

(三)承担非税收入和税源调查等相关事务工作。

(四)承担市级政府引导基金经营运作相关事务工作。

(五)承担国有资本经营收支年度计划编制、使用等事务性工作;承担行政事业资产统计、配置、评价等事务性工作。

(六)承担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资产评估、质量监测和经营收支年度计划编制、评价等事务性工作。

(七)承担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改造融资和资金使用相关事务工作。

(八)承担市委、市政府和市财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城市管理和城管执法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或参与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拟订城市管理和城管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编制城市管理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市容环卫设施、市政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照明设施的综合维护管理职责;统筹协调全市环卫设施、市政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照明设施的管理与维护;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相关建设项目的规划制订、方案审查、竣工和验收移交工作;组织实施市直管范围内市容环卫、市政、绿化设施的维护性、恢复性等维修和改造出新、整治及应急抢险项目。

三、承担城市容貌和户外广告管理职责。依据国家、省有关法规和规章,拟订城市容貌管理标准并负责组织检查、监督落实;牵头组织实施城市容貌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对损害城市容貌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占道经营或者作为集贸市场、停车场所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负责对户外广告设置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市区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利用市政公用设施发布的广告)经营权的有偿出让;根据行政审批部门需要,参与市直管范围内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许可、城市规划区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及占用城市道路、公用场地许可等的现场勘验;负责市区景观灯饰亮化标准的制定和管理工作。

四、承担环境卫生管理职责。依据国家、省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环卫规划和行业管理标准,组织检查监督各区落实;指导全市城市环卫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市级生活垃圾填埋场的管理;负责环卫企业资质管理;负责市级环卫作业市场化运营的招标、监管;负责市区生活垃圾及建筑垃圾清运处置管理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根据行政审批部门需要,参与建筑垃圾处置许可、市直管范围内迁移、拆除、关闭城市环卫设施许可等的现场勘验。

五、承担市政管理职责。依据国家、省有关法规和规章,拟订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政维护养护投资计划;拟订市政管理制度规定、行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管市政道路、防汛强排泵站、路灯等市政设施的维护、改造、安全和管理工作;承担市直管区域内的道路、桥梁、绿地、广场的汛期排水职责;根据行政审批部门需要,参与市直管范围内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许可及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许可等的现场勘验。

六、承担园林绿化管理职责。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编制城市规划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负责市区各类绿化用地绿线的划定和控制管理,参与新建(扩建、改建)项目配套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核、竣工验收;负责全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负责市级园林绿化作业市场化运营的招标、监管;根据行政审批部门需要,参与市直管范围内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占压绿地许可等的现场勘验。

七、负责城管执法的统一指挥、组织、协调和跨区城管执法活动的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市城管执法工作,统筹协调、检查评估各区城管执法工作;负责城管执法重要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城管执法督察工作。

八、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授权,承担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处罚职责;市政府确定的、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需要纳入统一管理的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违法建设治理、生态环境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的部分行政执法职责。

九、负责按管理权限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要求进行设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擅自变更建设工程使用性质等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指导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监察和按管理权限依法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对各区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负责凡按规定权限和程序经市级行政审批部门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负责在城市规划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市直管区域内的违法建设查处。

十、负责统筹规划全市统一的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运行市级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城市管理和城管执法评估办法并组织实施,通过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对各区城市管理和城管执法工作实施监督、调度、检查和评估;负责组织城市管理方面重大科技项目攻关、成果推广和新技术引进工作。

十一、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城市管理维护费及有关市级资金的使用和分配意见,监管资金的使用。

十二、负责城市管理和城管执法方面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

十三、承担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承担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城市管理综合协调指导的职责;督导各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城市管理责任。

十四、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

十五、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履行机关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主体责任,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领导所属单位抓好党的建设工作。按照市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委委员单位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市“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负责已划转至行政审批部门的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构建新型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方式,落实监管责任,探索智慧监管、包容审慎监管,提高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简约性。

十八、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城市建设管理。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市政府确定的市政设施(道路、桥梁、高架、隧道等)、园林绿化设施、照明设施(道路、重点区域、规模较大的广场和公园)和城市环卫基础设施(垃圾处理设施、转运设施、渣土弃置场、粪便处理场、公厕等)等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建成移交后的管理养护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养护管理标准,制定年度养护计划,核定年度维修设施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相关建设项目的规划制定、方案审查、竣工和移交验收等工作;负责市直管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围挡建成后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市政府确定的市政设施(道路、桥梁、高架、隧道等)、园林绿化设施、照明设施(道路、重点区域、规模较大的广场和公园)和城市环卫基础设施(垃圾处理设施、转运设施、渣土弃置场、粪便处理场、公厕等)等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规划制定、方案审查和组织实施工作,并组织竣工验收和移交工作;负责城区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围挡建设的监督管理。

2.关于城市防汛。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市防汛的统筹协调、检查督导工作,各相关部门按照防汛预案有序进行各项救助工作;负责市管强排泵站的维护管理工作,承担市直管区域内的道路、桥梁、绿地广场汛期排水职责。市城乡水务局负责城市河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承担城市河道的汛期排水职责。必要时,市城市管理局、市城乡水务局可以提请市应急局,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3.关于环境污染防治。按照市区职责划分,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的气体的物质,在城市道路两侧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行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相关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在建筑工地内堆放物料行为的监管。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市级工业噪声污染、城区外焚烧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的气体的物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负责对产生恶臭气体的经营户集中整治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市级机动车辆噪声污染的监督检查及行政处罚。市城市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各自职责内餐饮服务业油烟治理相关工作。

(一)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核或者组织起草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发布的文电,负责承办国务院、国家部委以及省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来文来电,负责承办市委以及市委部门、外市政府等来文来电,负责承办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等来文来电。

(二)负责市政府会议的准备和会务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

(三)负责市政府重大活动的组织统筹、市政府领导同志政务活动的组织安排工作,负责或者参与有关重大接待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四)负责起草《市政府工作报告》和市政府领导同志讲话以及其他综合性文稿。履行市政府新闻发言人职责。

(五)负责市政府值班工作,及时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重要情况,传达并督促落实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要求。

(六)承办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请示市政府的事项,提出拟办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七)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要求,对市政府部门间出现的争议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决定。

(八)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调度掌握全市工作情况,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要求对重要工作部署进行综合协调。

(九)督促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贯彻落实市政府公文、会议决定事项以及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要求的情况等,及时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并提出有关建议。

(十)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要求,组织有关调查研究工作,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负责研究分析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方针政策以及国内外经济形势,提出政策建议。负责组织或参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和决策咨询,提出政策性建议和咨询意见。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政府系统的调查研究。

(十一)负责收集、整理、报送重要信息和政务舆情。

(十二)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有关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

(十三)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工作,承担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指导、管理、运行市级政务服务热线,负责市政府网站《市长信箱》来电来件的办理。

(十四)负责统筹研究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牵头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工作。研究提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升行政审批效能、提高政务服务水平、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的建议。协调指导全市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统筹推进全市政务服务事项上网运行并进行电子监察。承担市“放管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五)负责全市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管理。负责制定并督促落实全市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建设的政策以及规定。负责全市政府系统电子政务规划方案的贯彻实施。负责推进全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化和办公自动化建设工作,监督指导全市政府网站建设。

(十六)贯彻执行大数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大数据发展规划、大数据管理、大数据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全市智慧城市建设规划、组织实施和项目督导,指导县(市、区)智慧城市建设。

(十七)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口岸建设管理、通关便利化、打击走私综合治理等方面工作。承担市口岸和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八)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机关事务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市级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工作,拟订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和后勤体制改革的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机关事务工作。负责推进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研究制订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级公共机构节约能源的监督工作。承担市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指导全市公共机构节约能源管理工作。

(十九)领导和管理市信访局。

(二十)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

(二十一)负责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履行机关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主体责任,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领导所属单位抓好党的建设工作。

(二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三)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省、市工作要求,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快政府职能深刻转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着力精简行政审批,深化“一次办好”改革,健全完善政务服务体系,推进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改善社会服务,激励创业创新,更大限度激发市场活力,调动人的积极性和社会创造力。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强化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加强信息发布、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加强口岸运行绩效评估和动态管理,强化大通关统筹协调职能,推动实现口岸管理部门间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构筑更加便捷高效、低成本、可预期、公开透明的口岸通关环境。

(二十四)与市委网信办的职责分工

1.关于信息化工作。市委网信办负责指导推进全市信息化工作,组织拟订全市信息化发展规划、政策和重大措施,指导、检查、推动各县(市、区)、各部门信息化工作,协调解决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负责指导协调全市信息安全整体工作。市政府办公室(市大数据局)负责规划指导全市大数据工作,推动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和开发利用,促进政用、民用、商用大数据融合发展,负责全市大数据安全保障工作。

2.关于电子政务工作。市委网信办负责全市电子政务网络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协调工作,指导全市电子政务建设,统筹协调政务网络管理。市政府办公室(市大数据局)负责研究提出全市电子政务发展规划,配合市委办公室推进全市电子政务内网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全市政府网站统一技术平台和政务服务平台的统筹规划、系统建设、技术支持、安全保障工作。

(一)主管全市审计工作。负责对全市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国家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省、市有关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贯彻执行审计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审计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市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向市政府提出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市直有关部门、县(市、区)党委和政府通报实际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建议,包括国家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省、市有关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级决算草案,市直各部门(含所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县(市、区)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市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市投资和以市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市级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环保与修复情况;市属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境内外资产、负债和损益;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市管领导干部以及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市属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领导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以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市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的专项审计调查。对市级重大项目进行稽查。对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市属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企业的财务进行检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市政府裁决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协助省审计厅及有关部门管理县(市、区)审计局领导干部、审计项目计划、机构编制、人事和财务等工作。抓好本系统教育培训干部队伍建设。

(十)依法领导和监督下级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下级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纠正或者责成纠正下级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作出的审计决定。

(十一)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

(十二)负责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履行机关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主体责任,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八制度建设贯穿其中,领导所属单位抓好党的建设工作。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审计厅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市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完善审计管理体制,加强全市审计系统统筹,明晰各级审计机关职能定位,理顺内部职责关系,优化升级资源配置,充实加强一线审计力量,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优化审计工作机制,坚持科技强审,完成业务流程,改进工作方式,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增强审计监督合力。

 

(一)负责拟订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监督管理全市医疗保障基金,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制定全市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健全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

(四)组织制定全市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五)组织制定全市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标准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药品、医用耗材的集中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统筹推进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建设。

(七)制定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监督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全市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制定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对外合作交流。

(九)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单位、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

(十)负责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履行机关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主体责任,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领导所属单位抓好党的建设工作。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职能转变。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市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完善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完善医保筹资和报销调整机制,推行按病种、门诊和住院患者次均费用付费为主的复合型支付方式,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督促指导市直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按照职责分工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三)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基础教育(含学前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民办教育和少数民族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工作;主管全市教师工作,指导学校教职工队伍建设;指导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和教育教学改革;组织进行教育督导与评估;协调处理教育系统应急管理工作。

(三)统筹协调全市普通高等教育的规划与发展工作;统筹规划中小学校布局;按规定承担高中阶段学校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调整的审核、报批工作。

(四)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政策,监测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参与全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编报市级教育经费年度预决算建议方案,指导所属单位事业经费、基建投资和专项经费的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管理国外对我市的教育援助和教育贷款。

(五)负责全市各类学历教育招生考试工作;负责全市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上报普通高校、成人高校、中等专业学校的招生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对外及与港澳台地区的教育交流与合作工作;归口管理全市教育系统出国留学和接受外国留学生工作。

(七)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发布工作;指导全市学校体育、卫生健康、艺术和国防教育工作。

(八)负责全市语言文字管理工作。

(九)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机关事务工作的法律法  规和方针政策,承担市级机关事务管理、保障、服务工作,参与拟订市级机关事务工作和后勤体制改革总体规划、实施方案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县(市、区)机关事务业务工作。

(二)拟订市级机关纳入统一管理的基本建设、办公用房 建设和维修、公务用车配备及更新、后勤服务等事务性专项资金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按规定承担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含市属学校、公 立医院和科研院所,下同)国有资产管理事务性工作,参与拟 订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办法、通用资产配置标准和实物定额,拟订纳入统一管理的大宗办公设备、日常办公用品等购置计划并组织实施,接受市财政部门指导和监督检查;承担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具体工作。

(四)承担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综合管理工作,参 与拟订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推进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技术业务用房和其他公有房产的集中统一管理;承担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统一管理事务性工 作;承担纳入统一管理的商业门面房租赁、维修等日常管理工作 。

(五)参与拟订全市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协调推进全市公务用车日常管理工作。

(六)在市政府节能管理机构指导下,统筹推进全市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管理工作,参与拟订相关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能耗监测、统计、公布等工作。

(七)承担市级机关集中办公区的物业管理、绿化美化、爱国卫生、安全保卫、会务保障、消防、信息化建设、设施设 备管理等服务管理工作;参与拟订有关后勤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指导其他市级机关办公区后勤服务管理工作。

(八)指导市直机关后勤服务保障中心做好市级周转房、公有住房、集中办公区食堂及其他后勤服务项目日常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

(九)承担市委、市政府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一)贯彻执行体育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体育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推动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推进体育公共服务和体育体制改革。按分工做好行业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参加比赛的体育运动船艇安全监管。

(二)负责统筹规划全市群众体育发展,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组织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推动国民体质监测和社会体育指导工作队伍建设。指导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负责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开展健身气功活动并加强监督管理。

(三)负责统筹规划全市竞技体育发展,确定体育运动项目设置和重点布局。指导协调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指导运动队伍建设。负责推进全市职业体育发展。组织参加和承办重大体育竞赛。协调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

(四)负责拟订全市体育产业发展规划,推动全市体育产业发展。规范体育服务管理,推动体育标准化建设。负责体育彩票管理工作。

(五)负责指导体育宣传、科技、教育和培训工作,推动体育文化建设。领导、协调、监督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工作。组织开展体育领域重大科技研究、技术攻关和成果推广。

(六)负责统筹规划全市青少年体育发展,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

(七)负责指导、管理体育外事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国际间和与台港澳的体育交流与合作。

(八)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履行机关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整体推动机关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指导所属单位抓好党的建设工作。

(九)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职能转变。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有效提升服务水平,全面落实监管责任,坚持以“便民惠民”为核心,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打造省内外有竞争力的体育强项,优化体育产业结构,促进体育事业全面发展。

(十一)与交通部门在船舶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责分工。市体育局负责参加比赛的体育运动船艇安全监管,在交通部门对体育运动船艇统一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参加比赛活动的体育运动船艇的安全监管。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市管内河通航水域航行的其他船舶及这一水域内经批准从事客货运输的渔船安全监管。

本单位三定方案正在制作,待印发后主动公开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市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政策规定、规范性文件。落实国家质量强国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拟定全市有关战略、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城市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全市有关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组织指导全市有关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备案、出质登记工作。负责有关市场监督管理领域的行政许可、备案。建立全市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全市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以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按照权限,开展反垄断执法工作。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菅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全市消费环境建设,指导济宁市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承担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

(四)负责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组织查处跨区域和重大违法案件,集中行使法律法规明确由市级承担的执法职责。指导县(市、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和执法队伍建设工作。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

(五)负责全市宏观质量管理。组织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推进国家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参与重大质量事故调查,统一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承担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六)负责全市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和监督抽查。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七)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八)负责全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统筹指导全市食品安全工作。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九)负责全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落实国家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指导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交流工作,承担风险预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

(十)负责统一管理全市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组织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标准化工作。推动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组织制定和发布市级地方标准,开展标准实施的监督评估工作。推动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指导、监督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化工作。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全市认证认可工作。按照授权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全市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完善检验检测体系,规范检验检测市场,推动检验检测认证行业发展。

(十三)负责全市知识产权工作。贯彻执行知识产权方面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政策规定、规范性文件。负责保护知识产权,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推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承担市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十四)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负责小微企业名录建设和应用,承担推动全市民营经济发展有关工作。

(十五)负责全市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和质量管理。依职责实施和监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行政许可。监督实施国家药典等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以及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医疗机构制剂标准和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等地方标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药品、化妆品监督抽样检验和医疗器械抽查检验工作。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贯彻执行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

(十六)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的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七)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单位、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负责相关产业的招商引资工作。

(十八)负责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履行机关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主体责任,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领导所属单位抓好党的建设工作。按照市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委委员单位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十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主要负责人

周庆华

联系方式

电话:0537-3321081,3321082                     

传真:0537-3379779

办公地址

济宁市太白湖新区省运会指挥中心5层B区B0526

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 8:30-12:00 ; 14:00-18:00(夏季)、13:30-17:30(冬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投资促进、 招商引资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组织拟订全市投资促进、招商引资的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市投资促进、招商引资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全市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发展趋势,提出招商对策建议。

(三)负责全市招商引资项目信息的收集、筛选,包裝和推介重点产业、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负责招商引资信息化建设。

(四)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投资促进、招商引资工作。组织协调全市产业招商,负责重点区域、重点产业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洽谈、协调和督办,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项目推进工作,指导县(市、区)、功能区投资促进、招商引资工作。

(五) 负责全市投资环境的整体宣传工作,组织开展全市重大招商引资活动。

(六)负责全市招商引资队伍建设工作,指导县(市、区)、功能区等招商主体和相关部门的招商引资队伍建设工作。

(七)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单位、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

(八)负责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履行机关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主体责任,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领导所属单位抓好党的建设工作。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市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效率,优化营商环境。

(十一)关于投资促进、招商引资方面的职责分工。市投资促进局负责境内投资促进、招商引资工作。市商务局负责境外投资促进、招商引资工作。

(一)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煤矿除外,下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贯彻执行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编制全市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应急体系建设规划,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组织落实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地方标准和规程,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全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三)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全市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全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牵头建立全市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全市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布局和建设。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五)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六)统一协调指挥我市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七)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市级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和管理,指导县乡专业应急救援力量以及全市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八)负责消防工作,指导县乡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九)指导协调森林和草原(地)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十)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下达指令调拨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分配各类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制定的防震减灾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规定;编制并组织实施本市防震减灾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承担本市地震烈度区划、震害预测和重要城镇、重大工程以及有严重次生灾害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实施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制定地震灾区重建计划。

(十二)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受市政府委托或授权,依法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检查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参与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全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的统计分析工作,通报有关情况。

(十三)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监督管理市管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监督中央和省属(管)驻济工矿商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十四)负责全市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十五)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类、安全生产类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负责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有关工作。

(十六)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保障救灾工作。

(十七)负责全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八)承担防汛抗旱、抗震救灾、森林防火相关指挥部日常工作,承担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九)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履行机关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主体责任,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领导所属单位抓好党的建设工作。

(二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一、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履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职责。协调、配合中央、省驻济金融监管机构对全市各类金融机构进行监管。负责对地方金融组织和相关金融活动实施监管。负责推进地方金融业综合统计和监管信息共享。负责全市金融业发展绩效考核。

二、贯彻执行金融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审慎监管和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研究拟订全市金融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提出改善金融发展环境、促进金融业发展的建议。

三、负责联系协调驻济金融机构,做好相关服务工作。负责地方金融机构重大事项的指导、协调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市属金融机构的管理工作。指导、协调、推进农村金融机构改革发展,协调有关部门推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规范发展。

四、拟订全市多层次资本市场培育和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和推动企业上市、挂牌及相关工作,根据市政府授权,对拟上市企业发行股票有关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指导非市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工作,参与市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对私募投资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参与市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和协调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上市公司的规范发展工作。

五、负责全市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交易场所开展权益类交易或者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业务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民间资本管理业务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业务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负责商业保理公司以及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全市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具有金融属性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

七、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处理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和重大事件。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责健全全市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和早期干预机制,推动落实属地风险处置责任。

八、承担人才工作相关职责,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金融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九、承担市维护金融稳定(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相关产业的招商引资工作。

十、负责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履行机关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主体责任,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领导所属单位抓好党的建设工作。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职能转变。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市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优化权力运行流程。全面落实监管责任,推动开展地方金融监管创新,完善监管工作机制,强化地方金融监管。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加强政策引导,组织推动各类地方金融组织规范经营行为,优化金融服务,更好地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功能。

(一)参与拟定全市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

(二)推进农业机械化生产和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培育和发展农机服务市场,组织开展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

(三)负责农业机械装备研发、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承担农业机械结构调整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促进全市农业机械转型升级。

(四)参与推进农机系统人才引进和培养有关事务性工作;组织开展农机手、实用人才和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促进农机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建设,开展农机行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五)承担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推动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维修网点、农机培训机构的安全生产;参与农机抗灾救灾工作。

(六)为农机维修网点提供技术指导;配合开展农业机械新产品的鉴定和职业技能开发;承担全市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质量调查的相关事务性工作。

(七)承担全市农机信息化和智慧农机信息平台建设工作;承担农机信息化、智能化在农机化生产上的推广应用工作:承担农机行业统计事务工作。

(八)统筹利用农机化事业发展各项资金,落实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和作业补贴等农机强农惠农政策,开展农机化工程项目相关服务工作;做好市属农机企业的相关工作。

(九)承办市农业农村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济宁市地震监测中心主要职责

(一)负责地震观测台站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及时提供观测数据。

(二)承担地震预警系统工程的建设、运行、维护等工作,负责地震烈度、参数速报,做好地震预警相关事务性工作。

(三)承担地震观测数据的跟踪分析和地震预测预报研究工作。

(四)承担全市地震长期、中期与短临震情趋势研究、年度震情跟踪、前兆观测资料分析等工作。

(五)承担全市重大地震异常落实分析工作;承担震后趋势判定及地震现场分析、宏观异常考察任务;开展地震现场监测工作。

(六)开展矿震灾害孕育、发生、发展和灾害链规律的研究;组织开展矿震灾害风险评估;承担矿震专用台网建设、运行和维护相关技术指导工作。

(七)开展县级地震台站、地震监测设施建设、维护的业务指导工作。

(八)开展地震监测、分析预报方法研究和相关理论、技术的应用研究及推广工作。

(九)收集地震数据资源,开展地震科普咨询等工作。

(十)承担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一、贯彻执行民政事业发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划,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管理工作,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管理和执法监督;负责指导做好市属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担中共济宁市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拟订全市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指导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四、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协调推进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

五、拟订全市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限、地名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报批;负责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工作;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工作。

六、负责指导全市婚姻登记工作,拟订全市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指导全市涉外和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工作。

七、拟订全市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承办全市殡仪馆建设、搬迁的审核报批工作。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拟订全市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十、拟订全市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组织拟订全市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全市福利彩票销售管理工作。

十二、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组织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管理国家和省、市拨付的民政事业经费,指导、监督民政事业经费使用。负责全市民政统计工作。

十四、牵头负责民政行业领域安全监督管理,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单位、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

十五、负责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履行机关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主体责任,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领导所属单位抓好党的建设工作。按照市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委委员单位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市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全市民政系统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优化政务服务工作,负责已划转至行政审批部门的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市民政局应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全市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十八、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卫生健康委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养老服务工作,起草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组织起草全市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指导全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2.与市委统战部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民政局负责民族宗教团体监督管理。市委统战部负责民族宗教团体业务管理。

(一)依法履行全市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地)、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测绘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政策、政府规章草案。

(二)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执行国家、省关于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制度规定,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县(市、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拟订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县(市、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落实国家、省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并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等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全市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拟订全市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管理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开展自然资源形势分析,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建立全市空间规划体系并组织实施。推进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和参与编制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专项规划中涉及空间规划的内容。开展国土空间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建立健全全市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八)负责统筹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采煤塌陷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负责林业、湿地和草原(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落实国家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并落实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措施,提出备选项目。

(九)负责组织全市造林绿化工作。负责造林、营林质量监督管理。指导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发展,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监督管理全市荒漠化防治工作。

(十)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并实施全市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一)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市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市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落实综合防灾救灾规划相关要求,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预防、治理相关工作,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市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监测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全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报批。依法进行矿业权管理。负责全市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矿业遗迹保护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三)负责全市森林、草原(地)、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林地管理,指导市级以上公益林划定和管理。监督管理全市退耕还林工作。负责全市森林、草原(地)防火相关工作,组织编制森林、草原(地)火灾防治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开展森林、草原(地)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防火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监督管理全市草原(地)的开发利用。指导林业、草原(地)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负责全市湿地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全市湿地的开发利用。拟订全市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改革实施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并监督实施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林产品质量监督。监督管理全市国有林场、苗圃和森林公园。监督管理全市林木种苗、花卉、草种质量。监督管理全市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植物新品种、古树名木、珍贵树木保护和转基因生物安全。

(十四)负责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落实国家、省相关标准,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负责世界自然遗产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申报有关工作。负责全市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十五)负责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提出全市国家、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调整建议。组织、指导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经营利用和疫源疫病监测及疫病防控工作。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者采集、驯养繁殖或者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十六)负责全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国家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和地图管理。负责全市测量标志保护。

(十七)根据市政府授权,对县(市、区)政府落实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省、市有关工作要求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负责规范自然资源市场秩序,对自然资源、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等活动进行监测和管理,查处全市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县(市、区)自然资源领域行政执法工作。

(十八)推动全市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拟订自然资源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市级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自然资源领域对外合作与交流。承担人才工作相关职责。

(十九)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单位、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

(二十)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履行机关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主体责任,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领导所属单位抓好党的建设工作。

(二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济宁市农业农村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加挂济宁市乡村振兴局、济宁市畜牧兽医局牌子。

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三农"工作战略、规划和政策,协调解决"三农"工作重大问题;管理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农业机械化、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农业投资管理等。

济宁市国资委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承担监督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按照权限管理市直部门(单位)举办的国有企业。

三、负责拟订优化市属国有资本布局结构的规划,提出市属国有资本战略性调整、产业和企业重组整合的方案,推动国有资本有序进退。

四、负责市属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按照权限承担组建、改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有关工作。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指导推进所监管企业股份制改革和混合所有制改革。

五、制定、修改或者会同其他股东制定、修改所出资企业章程,审议董事会报告。审批所出资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权限,决定所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等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六、指导所监管企业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任免、委派相关企业领导人员。指导所监管企业党建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

七、参与制定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提出所出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监督所出资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制定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和薪酬管理制度,组织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确定负责人薪酬和奖惩。推进所监管企业实施经营管理者中长期激励。

八、监测市属国有资本运营质量,监督企业财务状况。推动所监管企业实施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进场交易。依法对县(市、区)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九、负责完善所监管企业审计监督体系,组织实施出资人审计,对国有资产流失或有关事项实施稽查。按照权限对违规决策经营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负责人实施责任追究。

十、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单位、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

十一、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履行机关及监管企业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整体推动机关及监管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指导所属单位抓好党的建设工作。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能转变。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进一步推进职能转变,取消、下放、规范整合部分监管事项,强化依法、分类、阳光监管,优化监管流程,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有效防范国有资本流失,全面加强党的建设,不断提高监管效能和服务质量。

十四、关于部门的职责分工

1.市国资委与相关企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未纳入市国资委监管范围的国有企业,市国资委承担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以及改制方案中国有资产的认定工作,相关企业主管部门承担政府对企业的管理职能和改制方案的制定等工作。

2.市国资委与市财政局的职责分工。市国资委审核所监管企业应交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并监督所监管企业将国有资本收益直接上交市财政。市国资委负责编制所监管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由市财政局综合平衡后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市政府审定。市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措施,包括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分流人员费用、破产企业安置职工等费用,由市财政局负责并监管。

(一)贯彻执行交通运输工作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公路、水路、地方铁路行业发展的战略、政策和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拟订机场发展的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参与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政策,拟订有关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交通运输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

(二)负责推进全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组织拟订综合交通运输发展战略和政策,建立与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相适应的制度体制机制,组织编制全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优化交通运输主要通道和重要枢纽节点布局,拟订综合交通运输地方标准,促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融合。

(三)组织协调全市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综合运输,承担道路、水路、地方铁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拟订道路、水路、地方铁路运输有关政策、准入制度、运营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按照规定组织协调重点物资、紧急客货运输。指导道路、水路、地方铁路运输服务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客运工作。指导协调铁路道口监护管理和综合治理。

(四)负责提出公路、水路、地方铁路、机场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以及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拟订行业有关规费政策并监督实施,提出有关财政、土地、价格等政策建议。负责公路通行费收费、内河船闸、公路超限检测站点设置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行业投融资工作。负责行业统计工作,发布有关信息。

(五)承担公路、水路、地方铁路、机场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市场监管责任。拟订公路、水路、地方铁路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相关政策、制度、标准并监督实施,拟订机场工程建设相关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公路、水路、地方铁路以及城市轨道交通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协调机场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工作,指导公路、水路、地方铁路、机场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按照规定负责港口规划和岸线使用管理工作。

(六)承担市铁路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承担市属重点交通运输企业的业务指导工作并参与考核。

(七)负责全市国道、省道的布局规划,组织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管理。负责全市高速公路的布局规划,指导监督全市高速公路的建设、养护和运营管理。指导监督全市高速公路的建设、养护和运营管理。指导监督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

(八)承担市管内河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负责市管内河通航水域交通管制、危险品运输监管工作,组织市管内河通航水域救助打捞工作。负责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负责船舶(不含渔业船舶)以及相关水上设施登记、防治污染工作。指导港口设施保安、引航管理工作。

(九)贯彻实施国家、省交通科技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行业科技开发,推动技术进步。指导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指导行业教育、培训工作。

(十)指导交通运输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工作。负责相关国际运输的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交通战备工作,推进交通领域军民融合,承办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十二)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安全消防工作。负责相关产业的招商引资工作。

(十三)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履行机关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主体责任,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领导所属单位抓好党的建设工作。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市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切实强化综合交通运输理念,推动交通运输行业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加大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和下放力度;规范行政审批运行机制,推行交通运输综合审批服务,推进交通运输审批线上线下一体化运行,负责已划转至行政审批部门的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提高交通运输政务服务效率和质量;加快综合交通运输现代治理体系建设,提供优质便民化服务,建设人民满意交通。

(十六)有关责任分工。

1.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以及公路、地方铁路桥梁安全进行监管。市城乡水务局负责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负责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进行监管,指导县(市、区)发放《采砂许可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利用,指导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水务或行政审批部门发放的《采砂许可证》和相关规定发放《采矿许可证》。

2.关于校车安全管理。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改善农村公路通行技术条件,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标识、标牌,施划站点标线,监督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依法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企业的有关违法行为给予处罚。市教育局负责监督指导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工作,指导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备案管理工作;加强对学校的监管,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指导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督促学校加强学生乘车管理;与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县(市、区)级公安机关依法开展校车和驾驶人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加强校车行驶路线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协助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对校车服务提供者开展校车驾驶人安全教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关于港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港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区域分工:码头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港区内仅与危险化学品码头相连的储罐部分、在港区陆上专门为港口企业的装卸设备和非营运车辆服务的加油站,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安全监管;在港区内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以及相连储罐、危险化学品经营(不含专门从事仓储经营)企业的储罐等仓储设施、在港区陆上为社会车辆服务的加油站,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监管。港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具体工作分工: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码头装卸作业,以及在港区内用于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仓储设施,由交通运输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交通运输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含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从事危险化学品销售经营的)企业,由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实施安全生产许可。

4.关于危险化学品监管。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资格认定。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港口装卸管理)人员资格认可。市应急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指导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情况,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和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负责对用于装卸、运输、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市公安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按权限核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指导县级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5.关于成品油监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海关、税务等部门、单位依据各自职能,严格成品油批发、零售资质审核,依法严格查处个别不法企业非法调和油品、销售伪劣油品、走私油品、相关证照不齐、产品标示不全、向汽车或者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等行为,加强成品油税收管理,依法查处偷逃成品油消费税以及违规退税行为,严厉打击成品油领域涉税违法犯罪活动。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成品油交通运输企业、车辆和人员的资质资格监督检查,规范成品油运输过程管理。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油品供应保障工作,牵头地炼企业争取进口原油使用资质和油品质量升级项目中央财政贷款贴息工作,支持企业升级改造。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组织地炼产能整合和转型升级工作,配合市发展改革委争取大型炼化一体化项目和申报进口原油使用资质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加强成品油生产经营环评条件审查,加强对伪劣成品油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市商务局负责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成品油流通领域市场准入,按照规定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流通秩序。市应急局负责成品油安全生产、经营许可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成品油生产、流通领域质量监管;负责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负责依法查处无照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以及相关部门依法提请的成品油违法违规行为。

6.关于船舶安全监管。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建立完善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的工作协调配合机制,做好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市体育局负责参加比赛的体育运动船艇安全监管。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市管内河通航水域航行的其他船舶及这一水域内经批准从事客货运输的渔船安全监管。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国民健康政策和卫生健康、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拟订全市卫生健康、中医药事业发展的相关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统筹规划全市卫生健康资源配置,编制区域卫生健康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并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协调推进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建议。

(三)制定并组织落实全市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综合防控与干预。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四)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拟订全市健康产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推进健康产业与相关产业融合,推动健康新业态发展。承担新旧动能转换卫生健康行业有关具体工作。负责相关产业的招商引资工作。

(五)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和省并拟订全市有关政策措施。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全市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

(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监督体系。

(七)制定全市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组织实施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承担人才工作相关职责。负责全市卫生健康系统行业作风建设工作,建设和谐医患关系。

(八)负责全市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计划生育政策。

(九)负责全市中医药工作,拟订全市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继承和发展中医药文化,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研究开发和合理利用。

(十)指导县(市、区)卫生健康工作,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十一)负责市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二)承担市保健委员会、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市属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市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指导市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十三)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单位、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

(十四)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履行机关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主体责任,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领导所属单位抓好党的建设工作。按照市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委委员单位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市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负责已划转至行政审批部门的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推动实施健康济宁战略,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坚持中西医并重,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

1.更加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加强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健康服务体系。

2.更加注重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推进卫生健康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边远地区和生活困难群众倾斜。

3.更加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

4.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管办分离,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

5.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加快中医药传承发展,促进全民健康。

一、制定地方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及气象业务建设的组织实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要气象设施项目的审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二、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资料的汇总、分发;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涉外气象活动。

三、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预报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并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等专业气象预报的发布。

四、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管理、组织和指导实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管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袭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五、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利用、保护气候资源和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等成果的建议;组织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六、组织开展气象法制宣传教育,负责监督有关气象法规的实施,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七、统一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的计划财务、机构编制、人事劳动、科研和培训以及业务建设等工作;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人民政府对所辖气象机构实施以部门为主的双重管理;协助地方党委和人民政府做好当地气象部门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八、承担山东省气象局和济宁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开展畜牧业发展业务指导,为畜牧兽医行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和公益服务。

二、开展畜牧兽医行业品牌创建,推动畜牧业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畜产品加工产业发展;承担畜牧业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畜牧兽医项目实施相关事务性工作;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提供技术服务。

三、承担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开展动物免疫、动物疫病的普查、检测、诊断、定性等工作;开展全市重大动物疫病、疫情的风险评估;承担重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疫苗、储备物资的运储和发放工作;开展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检验和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为全市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四、负责畜禽良种与牧草、饲料作物新品种的引进、繁育、推广、性能测定、质量检验;负责畜禽种质资源和饲草饲料资源的调查、研究、保护、开发与利用等工作;承担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工作。

五、开展畜牧兽医行业科技、教育培训、技术推广、成果转化和应用工作,推动重大科研项目攻关;承担绿色畜牧业发展和畜牧兽医技术的实验、示范、推广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公安工作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领导和指挥全市公安工作。

(二)掌握影响全市社会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对违法犯罪信息的综合分析、研判,分析形势,制定对策。

(三)负责全市公安队伍管理和建设工作,并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制定教育训练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市公安宣传和公安系统的表彰奖励活动;实施对干部的监督,查处、督办公安队伍重大违纪案件,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督察工作。

(四)组织、指导公安机关侦查工作,侦办严重刑事犯罪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的重大案件及重大经济犯罪案件;组织指挥跨县市区以上重大系列案件的侦办及全市性的集中打击、搜捕、堵截等统一行动。

(五)负责全市治安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协调处置重大治安事故和群体性事件;指导、监督下级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破坏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开展治安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户籍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下级公安机关治安保卫工作。

(六)指导、监督下级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工作;指导、监督下级公安机关看守所、拘留所等管理工作;管理济宁市看守所、济宁市拘留所。

(七)负责出入境管理有关工作。按规定承担国籍、外国人永久居留、因私出入境中介管理事务;按规定承担出境、入境和持普通护照的外国人在市内居留、旅行有关管理工作。

(八)指导、监督公安机关对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工作;监督、检查、指导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九)组织实施全市公安机关装备、被装和经费等警务保障标准、制度。

(十)组织、指导公安机关开展禁毒、缉毒工作;承担市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按规定负责机动车辆登记、驾驶人管理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公安机关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重要基础设施、重点建设工程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三)负责来我市的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以及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安全警卫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拟订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健全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体系。

三、负责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创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就业援助制度和职业培训制度,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负责就业、失业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境)外人员来我市工作政策。

四、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和全市统一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关系转续办法。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政策。拟订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报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建议草案,参与拟订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投资政策。负责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负责全市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经办管理业务的统筹协调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

五、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拟订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六、起草人才开发政策,参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拟订全市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规划、政策以及留学回国人员来我市创新创业政策,并组织实施。健全落实博士后制度。协调推进全市人才服务体系建设。负责非教育系统公派留学管理工作。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推进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拟订全市技工院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统筹组织和指导全市职业技能竞赛工作。组织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

八、综合管理全市表彰奖励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拟订政府表彰奖励制度,按照权限审核市政府实施的表彰奖励事项。依法办理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工作人员和市政府任免工作人员的有关事项。

九、负责全市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拟订企业人员工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政策。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单位、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

十二、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履行机关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主体责任,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领导所属单位抓好党的建设工作。按照市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委委员单位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一、贯彻执行财政、税收、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政府规章草案并监督执行,拟订有关政策和财务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拟订全市财政、税收、相关国有资产管理的中长期规划以及改革方案。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市与县(市、区)以及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三、负责管理市级各项财政收支。编制年度市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汇总全市财政预决算。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等情况。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负责市级预决算公开。制定需要全市统一规定的经费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指导县(市、区)财政预算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研究拟订相关政策、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完善预算绩效管理责任和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健全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五、负责全市税收政策管理和法治财政建设,拟订市级管理权限内的税收政策。完善全市税收保障机制。

六、按照分工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照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市级财政专户以及资金。管理财政票据。制定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监管彩票市场,按照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七、负责组织制定全市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市级国库业务。组织预算执行、监控以及分析预测。组织执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负责市级总预算会计核算。牵头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八、负责制定全市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全市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及有关限额标准。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以及政府采购各当事人的监督管理。牵头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九、牵头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定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按照规定承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十、负责制定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办法。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汇总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收取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制定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十一、根据市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依法依规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组织实施基础管理、经营预算、绩效考核、负责人薪酬管理等工作。

十二、根据市政府授权,履行国有文化资产出资人职责,承担所监管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政性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参与拟订市级基建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市级基建财务管理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专项储备资金和对口支援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有关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参与拟订社会保障相关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制度。

十五、负责拟订财政支农、财政扶贫等相关领域财政政策,推进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十六、负责拟订全市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统管理政府外债,承担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管理工作。开展财税领域涉外交流与合作。按照规定承担全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相关工作。

十七、负责拟订全市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市级政府引导基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负责政府投资基金市级财政出资的资产管理。

十八、负责管理全市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制定并组织实施会计制度。

十九、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市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

二十、负责监督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

二十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

二十二、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履行机关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主体责任,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度建设贯穿其中,领导所属单位抓好党的建设工作。

二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一、处理人民群众、境外人士、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向市委、市政府及其领导同志的来信,办理通过互联网、手机短信、微信、公众号、客户端、传真、电话等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接待到市委、市政府上访的群众。

二、负责汇总分析通过信访渠道向市委、市政府提出的重要意见建议。征集社会各界对市委、市政府工作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建议,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三、承办省委、省政府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机关批转的信访事项,承办市委、市政府批转的信访事项。

四、对紧急重大的信访问题和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以及人事分离、人户分离、人事户分离的信访问题,进行查办或者协调处理。

五、向有关县(市、区)和部门转送、交办和督查来信来访问题,并审查处理结果。对市委、市政府批转和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做好处理结果的反馈。

六、综合分析、调查研究来信来访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反映,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

七、加强信访法规宣传教育,维护信访秩序。指导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单位)的信访工作。

八、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

九、负责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履行机关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主体责任,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领导所属单位抓好党的建设工作。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市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职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大对信访事项的督查督办力度,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行政审批、政务服务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组织拟订我市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发展规划,制定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研究提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升行政审批效能、提高政务服务水平、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的建议。

(三)负责履行经市政府批准划转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的投资建设、市场准入、交通运输、国土规划、城市管理、民生保障等政务服务事项的审批职责,并对相应的审批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四)负责健全完善行政审批部门与承担管理职能部门的衔接协调配合机制。负责将政务服务事项的实施情况和结果及时推送给相关管理职能部门。接受相关部门反馈的监管和执法信息,对相关事项作出调整。

(五)负责组织实施政务服务事项涉及的现场勘查、技术论证、社会听证和竣工验收等工作。负责对政务服务事项涉及的中介服务机构及中介服务行为实施监督和管理工作。

(六)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全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建设。负责编制行政审批、公共服务及有关事项的清单和目录,并进行动态调整。

(七)负责推进政务服务信息化建设,推进政务服务网络平台的建设管理、技术改造、运行维护和安全保障工作,组织推进政务服务事项上网办理,提高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水平。

(八)负责市为民服务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协调、规范市为民服务中心各分中心和各县(市、区)为民服务中心建设管理工作,推进全市为民服务中心建设管理标准化。

(九)负责牵头协调未划转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的政务服务事项进驻或退出市为民服务中心(分中心)办理工作。负责对进驻市为民服务中心办理事项开展流程优化、规范管理和日常监督工作。

(十)负责对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和进驻市为民服务中心窗口的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教育培训和考核。负责对进驻市为民服务中心窗口的工作人员提出调换意见、审核调换人员。

(十一)负责受理对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为民服务中心的投诉,承担所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二)指导县(市、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行政审批及政务服务标准化、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十三)负责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履行机关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主体责任,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领导所属单位抓好党的建设工作。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一)贯彻执行工业和信息化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全市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和目标的研究制定。编制全市工业和信息化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提出重大项目布局建议。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协调解决全市现代化工业体系建设进程中的重大问题。

(二)负责监测分析全市工业和信息化近期运行态势,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全市工业和信患化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提出促进工业和信息化平稳运行的政策建议。

(三)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工业和信息化产业政策。研究提出全市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的政策和建议。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推动全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生产性服务业发展。负责推进全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产业集群、产业园区(基地)发展,制定重点行业转型升级方案、政策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全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技术改造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促进全市企业技术改造的有关政策,编制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导向目录,提出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措施和意见。规划重大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信息化建设项目。

(五)负责研究提出全市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的政策措施,加快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参与拟订全市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全市有关技术创新重大专项,负责推进产学研结合和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推动全市工业和信息化品牌建设。负责相关产业的招商引资工作。

(六)负责工业行业管理,制定全市行业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全市行业发展意见建议,协调解决全市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实施相关行业准入。在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推进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全市工业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负责全市食盐专营管理工作。

(七)负责推进全市信息技术产业发展。指导全市电子信息产品制造、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协调解决产业发展中有关问题。协调推进全市软件产品研发与产业化。

(八)研究提出全市互联网与工业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全市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与工业深度融合。加快全市信息技术推广应用,协调推进工业数字经济发展。指导推进全市企业信息化建设。

(九)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资源节约、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政策,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负责指导全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绿色发展工作。

(十)负责全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市推动军民融合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标准,推进军民融合产业发展。负责全市民用爆破器材管理工作。

(十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全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拟订配套措施并协调落实。推进全市企业管理创新,推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

(十二)负责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牵头拟订全市企业家队伍建设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人才工作相关职责。组织指导全市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全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工作,指导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十三)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无线电管理的法规政策,研究拟订我市无线电管理工作的规定、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无线电管理。

(十四)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单位、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

(十五)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履行机关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主体责任,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领导所属单位抓好党的建设工作。按照市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委委员会单位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市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转变政府职能。

1.精简行政审批,减少环节、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切实增强企业和群众获得感。

2.加强监督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

3.提高工业和信息化运行监测分析水平,加强行业发展趋势研究,创新行业管理模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4.充分发挥企业市场主体作用,落实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提高服务企业的能力和水平,优化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环境。

(十八)有关职责分工

1. 关于电动汽车以及充电设施管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电动汽车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省电动汽车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拟订我市相关规划、政策,指导我市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市能源局牵头负责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发展的相关工作,根据电动汽车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并负责将其与全市能源规划相衔接。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电动汽车以及充电设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地方标准,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与市大数据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大数据局负责大数据相关产业发展。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推动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业和信息服务业发展。

3. 关于成品油监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海关、税务等部门(单位)依据各自职能,严格成品油批发、零售资质审核,依法严格查处个别不法企业非法调和油品、销售伪劣油品、走私油品、相关证照不齐、产品标示不全、向汽车或者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等行为,加强成品油税收管理,依法查处偷逃成品油消费税以及违规退税   行为,严厉打击成品油领域涉税违法犯罪活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油品供应保障工作,牵头地炼企业争取进口原油使用资质和油品质量升级项目中央财政贷款贴息工作,支持企业升级改造。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组织地炼产能整合和转型升级工作,配合市发展改革委争取大型炼化一体化项目和申报进口原油使用资质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加强成品油生产经营环评条件审查,加强对伪劣成品油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成品油交通运输企业、车辆和人员的资质资格监督检查,规范成品油运输过程管理。市商务局负责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成品油流通领域市场准入,按规定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流通秩序。市应急局负责成品油安全生产、经营许可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成品油生产、流通领域质量监管;负责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负责依法查处无照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以及相关部门依法提请的成品油违法违规行为。

4.关于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包括: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销、进出口以及相应储存;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产品质量;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销单位,组织销毁处置生产、经销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炸物品。市公安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使用、运输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包括: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的购买、使用以及相应储存;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许可民用爆破企业和作业人员;监督指导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安全保卫、工程爆破的安全警戒;许可民用爆炸物品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组织销毁处置使用、运输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炸物品;侦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民用爆炸物品的刑事案件。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未经许可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违法行为。

5.关于节约用水管理。市城乡水务局负责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节约用水地方性法规草案,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订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制定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节约用水规划、指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衔接,参与节约用水法规、规划、政策的制定,负责提出水价改革方案和建议,完善水价体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工业节约用水工作,参与节约用水法规、规划、政策的制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业节约用水有关标准,发布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的具体名录,落实工业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城市建设相关节约用水工作,落实城市建设相关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农业生产节约用水工作,参与节约用水法规、规划、政策的制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业生产节约用水有关标准,推广农业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落实农业生产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根据节约用水法规、政策、规划和标准,结合行业管理工作落实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一)贯彻执行商务领域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商务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合作、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趋势和流通体制改革并提出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

(二)负责推进全市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流通企业改革。负责商贸服务业管理工作,提出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建议。制定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商贸物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三)研究提出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建议,促进城乡市场发展。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工作和社区商业发展。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

(四)拟订全市规范流通领域秩序的政策。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管理散装水泥推广工作。负责茧丝绸行业协调管理。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

(五)监测分析全市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重要消费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负责重要消费品(不含食糖)储备管理工作。按照规定负责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工作。负责研究拟订药品流通行业发展的规划、政策,推进药品流通行业结构调整,指导药品流通企业改革,推动现代药品流通方式的发展。

(六)拟订全市促进外贸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外贸进出口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目标并组织实施。按规定负责审核和监督管理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不含粮食、棉花)进出口计划以及配额。负责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工作,指导协调大型成套设备出口。指导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指导管理全市加工贸易创新发展。

(七)负责牵头拟订全市服务贸易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服务贸易促进工作,推动服务贸易促进平台建设,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承担服务贸易统计工作。

(八)负责推动贸易政策合规相关工作,承担世界贸易组织相关规则、协议的咨询服务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以及其他相关工作,指导、协调企业对进口产品发起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调查,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协助开展对外贸易壁垒调查和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产业安全应对工作。按规定负责两用物项、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制和最终用户管理工作,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工作。

(九)指导、管理全市外商投资工作。拟订全市吸引外商投资发展规划和政策,按权限核准和审核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以及变更事项,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组织指导外商投资促进工作。

(十)拟订全市对外投资合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管理全市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不含金融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等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工作。审核、管理全市承办的国家对外援助项目,推动对外援助工作落实。管理多双边以及国外民间组织提供的无偿援助和赠款项目(不含财政合作项下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赠款)。

(十一)负责全市经济开发区的综合协调、指导服务、考核评价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全市经济开发区发展规划、政策。负责国家级、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的审核上报工作。

(十二)负责联系和协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全市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规划、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建设、监管和发展工作。

(十三)负责发展济宁与有关国际经济组织、国外地方政府、友好省(州、县)、友好城市间的经贸关系,建立联系机制并组织开展相关工作。指导与未建交国家的经贸活动。推进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经贸合作,组织实施济宁对台直接通商工作。

(十四)管理外国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非企业经济组织驻济宁代表机构。承担境内外重大商务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按照权限办理外国商务人员来访邀请。负责全市商务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十五)会同有关市直部门单位,拟订全市招商引资、招才引智(以下简称“双招双引”)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健全完善省对我市“双招双引”考核责任体系并抓好推动落实工作。

(十六)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单位、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负责相关产业的招商引资工作。

(十七)负责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履行机关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主体责任,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领导所属单位抓好党的建设工作。按照市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委委员单位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十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职能转变。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市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优化政务服务工作,负责已划转至行政审批部门的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推进流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流通新业态、新模式、新技术,完善流通供给体系,提高流通供给质量,提升流通供给效率;推动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优化贸易方式,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大力发展服务贸易,推动外贸平衡协调发展;积极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加强开放合作,推动形成全方位、宽领域、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新格局。

(十九)有关职责分工。

1. 关于成品油监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海关、税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能,严格成品油批发、零售资质审核,依法严格查处个别不法企业非法调和油品、销售伪劣油品、走私油品、相关证照不齐、产品标示不全、向汽车或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等行为,加强成品油税收管理,依法查处偷逃成品油消费税及违规退税行为,严厉打击成品油领域涉税违法犯罪活动。市商务局负责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成品油流通领域市场准入,按规定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流通秩序。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油品供应保障工作,牵头地炼企业争取进口原油使用资质和油品质量升级项目中央财政贷款贴息工作,支持企业升级改造。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组织地炼产能整合和转型升级工作,配合市发展改革委争取大型炼化一体化项目和申报进口原油使用资质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加强成品油生产经营环评条件审查,加强对伪劣成品油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成品油交通运输企业、车辆和人员的资质资格监督检查,规范成品油运输过程管理。市应急局负责成品油安全生产、经营许可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成品油生产、流通领域质量监管;负责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负责依法查处无照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以及相关部门依法提请查处的成品油违法违规行为。

2.关于投资促进、招商引资工作。市商务局负责境外投资促进、招商引资工作;市投资促进局负责境内投资促进、招商引资工作。

一、贯彻执行科技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政策规定和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市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科技创新宏观战略研究,协调落实全市科技创新发展战略、重大政策措施以及重大科技创新任务,推进全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三、提出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和措施建议,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工作,审核相关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优化科研机构布局。

四、负责制定市级年度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统筹协调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高新技术研究、重大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及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等科学技术研究;牵头组织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的重大关键技术攻关;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科技重大专项、重大科技创新工程实施中的有关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新技术产业化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相关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科技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参与管理全市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指导全市创新型产业集群发展。

六、组织拟订科技促进农村、社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制定相关重要措施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农业科技园区、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申报和管理省级农业良种产业化开发项目。

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创新基地建设规划;参与编制市级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提出科研条件保障的规划和政策建议;推进全市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和科技资源共享;负责编制和实施市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试基地等科技基地计划。

八、负责本部门预算中科技经费预决算及经费使用的监管;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建议。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组织编制产学研合作计划;制定科技成果推广政策,指导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组织相关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示范;推动区域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及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十、负责管理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保密、技术市场和科技信息市场;负责技术合同管理工作;承担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一、负责拟订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技术出口和重大技术引进及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工作;负责全市有关科技外事工作。

十二、负责拟订促进科技中介组织发展政策;组织制定科普规划和政策,统筹协调全市科普工作;负责科技宣传、科技信息、国防科技动员、军民科技融合、科技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相关科技评估和科技统计管理与服务工作;指导科技服务业发展。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指导全市科技培训工作。

十四、牵头拟订促进与科技相关知识产权发展的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与科技相关的知识产权管理与服务工作。

十五、负责省自然科学基金、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的申报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涉及科技领域的简政放权、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工作。

十七、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履行机关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整体推动机关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指导所属单位抓好党的建设工作。

十八、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负责市本级、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度假区和济宁经开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工作。

(二)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三)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

(四)参与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交易规则建议方案。

(五)受委托或授权实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范围内的交易工作。

(六)收集、发布和存储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负责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工作,为公共资源交易的综合管理、行政监管、监察审计提供支持;协助配合监督管理部门做好信用信息工作。

(七)负责市级政府集中采购服务工作。

(八)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的开标评标以及其他活动的保密工作。

(九)指导县(市、区)分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业务工作。

(十)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一)主要负责贯彻落实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等工作政策法规。

(二)负责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退休干部、退役士兵的移交安置和自主择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待遇保障工作。

(三)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教育培训、优待抚恤等,组织指导全市拥军优属工作。

(四)负责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军人公墓管理维护以及纪念活动等。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

二、负责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提高城镇化质量。组织开展新型城镇化战略研究,提出加快新型城镇化工作的政策建议。组织拟订新型城镇化发展规划和配套措施,督促落实新型城镇化发展有关政。

三、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建筑产业现代化推进工作,拟订全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的政策、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科技项目攻关和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应用;指导技术引进和技术创新工作。

四、指导全市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建筑市场,组织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进行信用评价。负责建筑市场准入清出、工程建设、工程造价、招标代理、工程监理、装饰装修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材使用领域的行业管理职责,履行建材使用监管职责。拟订建筑业、勘察设计业的行业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五、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地方标准、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办法、经济参数、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六、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组织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组织拟订建筑业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组织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工程质量等级核定,受理工程质量问题投诉。负责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安全管理。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工程竣工验收质量监督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拟订全市城市设计、城市勘察以及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工程抗震设防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编制城乡建设抗震防灾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消防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和标准设计的监督管理,承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职责。参与大型项目可行性研究等工程建设前期工作。负责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质量监督等工作。负责历史优秀建筑保护、城市雕塑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区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承担市政府确定的城市建设和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组织实施责任。拟订全市城市建设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建设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负责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方面的城市建设工作,并指导全市相关工作。负责燃气、热力市政公用事业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城乡建设档案工作。

九、负责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小城镇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工作。负责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相关工作。

十、拟订全市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制定全市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安全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房屋中介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负责建设和完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协同有关部门指导房屋登记工作。负责城区并指导县(市)房产交易、安全鉴定、住房置业担保、房地产产籍管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

十一、负责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研究拟订全市住房保障相关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区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其他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管理。指导直管公房管理体制改革和经营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推进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十二、拟订物业服务行业发展规划和标准,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加强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物业公共部分及公用设施交付管理。

十三、负责行政执法相关政策标准制定、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集中行使法律法规明确由市级承担的执法职责,监督指导县(市、区)行政执法工作。

十四、负责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才队伍建设,承担人才工作相关职责,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按照市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委委员单位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十五、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负责相关产业的招商引资工作。

十六、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履行机关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主体责任,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领导所属单位抓好党的建设工作。

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市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负责已划转至行政审批部门的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构建新型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方式,落实监管责任,探索智慧监管、包容审慎监管,提高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简约性。推进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政务服务信息平台和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政务服务效率和质量。

十九、有关职责分工

1. 关于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市政府确定的市政设施(道路、桥梁、高架、隧道等)、园林绿化设施、照明设施(道路、重点区域、规模较大的广场和公园)和城市环卫基础设施(垃圾处理设施、转运设施、渣土弃置场、粪便处理场、公厕等)等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规划制定、方案审查和组织实施工作,并组织竣工验收和移交工作;负责城区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围挡建设的监督管理。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市政府确定的市政设施(道路、桥梁、高架、隧道等)、园林绿化设施、照明设施(道路、重点区域、规模较大的广场和公园)和城市环卫基础设施(垃圾处理设施、转运设施、渣土弃置场、粪便处理场、公厕等)等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建成移交后的管理养护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养护管理标准,制定年度养护计划,核定年度维修设施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相关建设项目的规划制定、方案审查、竣工和移交验收等工作;负责市直管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围挡建成后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

2.关于城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结建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和质量监督工作。市人防办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防护部分的管理工作。市人防办负责结建防空地下室的规划布局和易地建设费的收取管理,负责防空地下室的防护设计审核和防护方面的质量监督工作。

3.关于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组织全市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相关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人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人防工作的政策规定并监督实施,拟订人防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违反人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贯彻执行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综合防护能力建设要求,负责编制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并监督执行。负责组织编制城市平战综合防护建设发展规划,参与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总体规划。参与城市总体规划中落实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审核。负责制定人防防护体系政策。监督检查城市重要区位防护准备和城市基础设施防护功能、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落实。

三、组织实施人防指挥工作,制定市本级防空袭计划方案和各项保障计划,指导县(市、区)制定防空袭计划方案和各项保障计划,组织实施防空袭演习演练,指导县(市、区)开展防空袭演习演练,负责全市人口疏散体系建设,组织开展指挥理论研究、指挥手段建设和训练演练,组织开展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组织指导群众防空组织的建设和训练工作。

四、组织管理全市人防工程建设,执行国家人防工程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负责人防工程设计、监理、质量管理。负责地下防护建筑建设管理,负责防空地下室及兼顾人防防护方面的质量监督和验收备案。管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按要求制定落实人防工程平战转换方案。负责已建成人防工程平战转换和维护管理工作。

五、组织人防信息化体系建设,负责市级人防信息化平台建设与管理,组织指导全市人防通信警报、信息网络建设,协调利用电信、军队通信网以及其他专用通信网保障人防通信警报工作,会同无线电管理部门实施人防无线电专用频率管理。

六、组织人防平战结合和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组织实施指挥、工程、通信警报、疏散体系及群众防空组织等人防战备资源的平时开发利用,指导全市利用防空警报发布灾情警报,参与政府应急管理和城市防灾救灾、抢险救援工作。

七、负责市级人防指挥所、疏散基地的建设与管理,指导县级人防指挥所建设。

八、负责组织开展人防科研、宣传教育工作,管理人防行业标准化工作。

九、监督管理人防系统国有战备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国家和省、市拨人防经费,编制全市人防工程建设计划及全市人防经费预决算,负责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人防建设市场投融资优惠政策。

十、组织全市人防机关“准军事化”建设,协助管理县(市、区)人防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任免,负责全市人防系统的战备值勤和应急值班工作。

十一、战时在市人防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根据有关命令、指示,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准备、人民防空转入战时体制,负责发布防空袭警报、指挥人民防空疏散、防护重要经济目标、实施城市人民防空管制等工作。负责组织消除敌空袭后果。协助有关部门恢复生产生活秩序。为市人防指挥所提供后勤保障。

十二、承担市本级自建单建人防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指导全市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生产和已建成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监管工作,组织或参与人防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管理全市人防科学技术和人防标准化工作,推进人防工程技术创新和科研成果推广应用。

十三、组织落实和协调推进人防领域军民融合发展工作。

十四、承担市人民防空工作军政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十五、负责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履行机关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主体责任,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领导所属单位抓好党的建设工作。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济宁军分区和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市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优化政务服务工作。负责已划转至行政审批部门的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负责本部门保留的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的审批及事中事后监管。

十八、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城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工作的分工。市人防办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防护部分的管理工作。市人防办负责结建防空地下室的规划布局和易地建设费的收取管理,负责防空地下室的防护设计审核和防护方面的质量监督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结建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和质量监督工作。

一、贯彻执行水务工作法律法规,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负责全市水法治建设工作,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市水务政策,提出有关水务价格、税费、基金、信贷的政策建议;拟订全市水务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水资源综合规划、跨县(市、区)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务规划。

二、负责实施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生活、生产经营、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拟订全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配置,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点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指导开展全市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全市水务行业供水和村镇节水工作。

三、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水务改革发展相关工作,参与对水务改革发展成效考核;负责提出水务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提出水务建设投资安排建议;负责市级水务资金和水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水务行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市水资源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下水开发利用和管理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五、负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负责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有关标准;负责用水总量控制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指导中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和雨洪资源开发利用工作。

六、指导全市水务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务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河道、湖泊以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负责推进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组织协调、调度督导和检查考核等工作;承担市河长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负责指导全市水务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水务工程建设与管理有关制度,负责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者跨县(市、区)、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提出并协调落实南水北调工程运行和后续工程建设的有关政策措施,协调南水北调工程安全运行工作,组织工程验收有关工作,督促指导县(市、区)配套工程建设;承担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八、负责全市供水、排水工作。负责供水行业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供水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供水工程的建设管理,负责公用供水安全运行和供水质量的监督管理。负责排水、污水处理行业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城镇和农村排水及污水处理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污水排放监督管理,负责城市公用污水排放设施建设、管理和维护,指导公用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管理;指导农村排水和污水处理工作。

九、负责全市水土保持和水生态建设工作。组织拟订水土保持和水生态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配合做好监测、预报和定期公告;负责重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的监督;牵头做好荒山、荒丘、荒滩、荒沟治理开发的管理工作。

十、负责指导全市农村水务工作。组织编制农村水务发展规划和地方行业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组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务改革创新和基层水务服务体系建设; 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工作。负责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相关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拟订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有关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组织实施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组织开展水库移民和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并监督实施;承担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二、负责组织查处全市重大涉水违法违规事件,调处路县(市、区)的水事纠纷,受市政府委托调处市际间水事纠纷,负责水务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负责并指导水政监察和水务行政执法工作; 负责指导水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重点水务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务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

十三、负责全市水务科技和外事工作。组织开展行业质量监督工作,负责组织拟订行业地方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负责行业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的监督实施;负责组织重大水务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创新服务工作;指导全市水务系统对外交流合作、利用外资、引进国(境)外智力等工作;指导水务宣传、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十四、负责落实全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其他涉及防洪的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的防洪论证提出意见,指导重要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道、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照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十五、负责协调市内涉及黄河的有关事务。

十六、负责协调水文工作。

十七、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

十八、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履行机关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主体责任,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 领导所属单位抓好党的建设工作。

十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职能转变。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 省、市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本行业转变政府职能,负责已划转至行政审批部门的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 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二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节约用水管理。市城乡水务局负责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节约用水地方性法规草案、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订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制定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节约用水规划、指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衔接,参与节约用水法规、规划、政策的制定,负责提出水价改革方案和建议,完善水价体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工业节约用水工作,参与节约用水法规、规划、政策的制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业节约用水有关标准,发布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的具体名录,落实工业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城市建设相关节约用水工作,落实城市建设相关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农业生产节约用水工作,参与节约用水法规、规划、政策的制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业生产节约用水有关标准,推广农业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落实农业生产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根据节约用水法规、政策、规划和标准,结合行业管理工作落实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2.关于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市城乡水务局负责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合理利用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编制水功能区划,发布水环境信息,做好水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协调工作;负责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加强入河湖污染防控,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两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3.关于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市城乡水务局负责组织对地下水实施监测。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做好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协调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监测因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乡水务局建立完善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发布和共享地下水监测信息。

4.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市城乡水务局负责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负责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进行监管,指导县(市、区)发放《采砂许可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利用,指导县(市、区)自然资源或行政审批部门根据水务或行政审批部门发放的《采砂许可证》和相关规定发放《采矿许可证》。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以及公路、地方铁路桥梁安全进行监管。

5.关于自然灾害防救。市应急局负责组织编制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防汛抗旱、抗震救灾、森林防火相关指挥部日常工作,承担重大灾害救援指挥的现场协调保障工作,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和草原(地)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乡水务局、市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组织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和草原(地)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地)火险、火灾信息。

6.关于城市防汛。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市防汛的统筹协调、检查督导工作,各相关部门按照防汛预案有序进行各项救助工作;负责市管强排泵站的维护管理工作,承担市直管区域内的道路、桥梁、绿地广场汛期排水职责。市城乡水务局负责城市河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承担城市河道的汛期排水职责。必要时,市城乡水务局、市城市管理局可以提请市应急局,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济宁市能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济宁市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18〕91号)和《中共济宁市委、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济宁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济发〔2018〕4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济宁市能源局(以下简称市能源局)是济宁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由市发展改革委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  市能源局贯彻党中央关于能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能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能源发展和改革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能源体制改革,拟订有关改革方案,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二)组织拟订全市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产业政策以及相关标准。研究提出全市有关能源重大项目布局的建议,参与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审核有关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核电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全市农村能源发展工作。

(三)组织推进能源关键设备研发以及相关重大科研项目,指导能源科技进步、成套设备的引进消化创新。组织协调相关重点示范工程,负责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四)负责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参与研究全市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建议,牵头协调能源消费和强度控制有关工作,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

(五)负责全市能源预测预警,监测分析能源市场供求变化,发布能源信息,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能源保障。

(六)负责全市能源行业管理。承担全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煤矿工程质量监督和压煤建筑物搬迁管理有关工作。

(七)负责全市能源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市煤矿安全监管工作。

(八)参与拟订全市与能源相关的资源、财税、环保以及应对气候变化等政策。负责能源行业对外合作与交流,协调市际以及境外能源开发利用。负责相关产业的招商引资工作。

(九)负责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履行机关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主体责任,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领导所属单位抓好党的建设工作。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按照党省委、省政府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市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全市能源系统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行政效率,加强监督管理,创新监管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负责已划转至行政审批部门的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负责本部门保留的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的审批及事中事后监管。

1.推进能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能源供给体系质量,加快优化能源结构,壮大清洁能源产业,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

2.强化能源行业管理,加强能源法制建设,推进能源体制改革,提升能源高质量发展水平,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美好生活提供坚实的能源保障。

3.加强监督管理,创新监管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着力加强安全生产,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保持能源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十二)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电动汽车以及充电设施管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电动汽车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省电动汽车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拟订我市相关规划、政策,指导我市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市能源局牵头负责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发展的相关工作,根据电动汽车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并负责将其与全市能源规划相衔接。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电动汽车以及充电设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地方标准,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关于矿井关闭监管。市能源局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煤炭行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布局不合理、不符合产业政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应急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进行监督和指导。市能源局、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要将相关太井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能源局等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市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3.关于采空区治理。历史形成的采空区,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联合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并落实治理方案。目前正在生产的非煤矿山企业形成的采空区,由市应急局牵头,督促县(市、区)政府和矿山企业制定并落实治理方案。目前正在生产的煤矿企业形成的采空区,由市能源局牵头,督促县(市、区)政府和矿山企业制定并落实治理方案。

第四条  市能源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挂行政许可科牌子)。负责文电、会务、督查、信息、宣传、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值班、安全等局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公开、政务舆情、综合性文稿起草、局机关信息化建设等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能源重大发展战略政策的调查研究。承担能源体制改革有关工作。负责重大行政处罚、规范性文件等的合法性审查。负责推进全市能源系统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组织编制系统内权责清单。负责未划转至行政审批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有关政策性文稿起草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相关工作。承担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办公电话:0537-3991609。科室负责人:魏鑫。

(二)人事科。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等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全市能源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办公电话:0537-3991621。科室负责人:张旋。

(三)发展规划科(挂石油天然气科牌子)。负责组织拟订全市能源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产业政策。衔接平衡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专项规划。负责研究提出全市能源重大项目建设布局建议。组织开展全市能源行业统计和预测预警等工作。负责能源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负责拟订全市油气开发有关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推进全市天然气供应保障和储气设施等应急能力建设。承担全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督促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履行管道保护主体责任。办公电话:0537-3991610。科室负责人:孟祥征。

(四)能源节约和科技装备科。负责全市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研究、拟订行业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和提高能源效率的政策措施。参与研究全市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指导、监督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组织推进全市能源关键设备研发、成套设备的引进消化创新,组织实施重点科技专项和重点示范工程,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办公电话:0537-3991615。科室负责人:王传钧。

(五)电力科。负责拟订全市火电、电网和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负责编制下达公益性、调节性等发用电量计划并组织实施。编制和实施年度电力生产和供应保障预案,平衡电力资源,协调处理电力生产和电网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电力市场建设、电力需求侧管理和电力调度管理有关工作。办公电话:0537-3991618。科室负责人:张建冬。

(六)煤炭科(挂市压煤村庄搬迁办公室牌子)。负责拟订全市煤炭开发等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煤矿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全市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工作,推动市外海外煤炭基地建设工作。承担全市压煤建筑物搬迁以及房屋斑裂维修的组织协调工作。办公电话:0537-3991613。科室负责人:龚柏山。

(七)新能源和可再生资源科。负责拟订全市新能源、水能、生物质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计划以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实施核电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全市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农村能源发展。办公电话:0537-3991615。科室负责人:满震。

(八)安全监督管理科。负责全市能源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市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依法提请政府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煤炭生产的煤矿。参与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调度和应急管理工作。办公电话:0537-3991612。科室负责人:王本强。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办公电话:0537-3991627。科室负责人:胡林广。

第五条    市能源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济宁市委办公室、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中共济宁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济宁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0日起施行。

一、贯彻落实文化、旅游、文物、新闻出版、著作权、广播影视方面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研究拟订全市文化、旅游、文物、新闻出版、著作权、广播影视政策措施。

二、统筹规划全市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旅游业、文物保护事业、新闻出版业、广播影视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产业、旅游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活动,指导重点文化和旅游设施建设,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四、指导、管理全市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全市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指导、推进全市文化、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承担人才工作相关职责。

七、承担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相关工作,牵头拟订全市弘扬优秀传统文化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儒学文化传承创新工程。负责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优秀民族民间文化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制定全市文化和旅游产业市场推广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推动我市文化旅游整体形象以及文化旅游品牌体系建设。负责新旧动能转换文化创意产业和精品旅游产业统筹组织工作。负责相关产业的招商引资工作。

九、指导全市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市场发展,对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市场。

十、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市新闻出版工作,监督管理全市新闻出版机构、业务以及出版物的内容和质量,监督管理印刷业,管理著作权。负责市内报刊出版单位和记者站监管工作。

十一、负责对全市各类广播影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监督管理、审查全市广播影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负责推进全市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指导监管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工作,指导协调全市重大电影活动。

十二、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市文物工作,审核、申报、管理市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指导市内世界人文、自然遗产、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风景名胜区、宗教设施的文物保护工作。

十三、研究处理文物保护和安全管理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社会流散文物、文物市场、文物出入境,代表国家文物进出境监管机构鉴定流通文物、进出境文物、刑事文物,审核重要文物的购销、交换和征调。对查处盗窃、破坏、走私文物的大案要案提出文物方面的专业性意见,指导全市文物安全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市考古工作,审核、管理在济宁境内和水域进行的考古勘探和发掘项目。管理文物保护和相关项目建设经费,指导协调全市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宣传等工作。

十五、指导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负责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市场领域的行政执法指导监督、大案要案督办和组织协调跨区域重大案件查处等工作。参与拟订全市“扫黄打非”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市“扫黄打非”工作。

十六、指导、管理全市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对外以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大型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对外以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加强全市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的国际市场推广,推动济宁文化走出去。

十七、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单位、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

十八、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履行机关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主体责任,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领导所属单位抓好党的建设工作。

十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市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负责已划转至行政审批部门的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负责本部门保留的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的审批及事中事后监管。深化简政放权,创新文化和旅游行业监管方式,优化政务服务工作。加强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济宁文化交流与传播,稳步提升“文化济宁”旅游品牌形象和济宁文化软实力,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加强政策引导和规划,整合各类文化和旅游资源,健全现代文化和旅游产业体系,激发全社会文化创新活力。推进全市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

 

一、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市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责任。贯彻执行统计工作法律、法规。拟订全市统计工作规划、政策、制度和标准并组织实施。依法监督涉外调查活动。负责行政执法相关政策标准制定、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集中行使法律法规明确由市级承担的执法职责,监督指导县(市、区)行政执法工作。

二、建立健全全市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依法审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核统计计划、调查方案。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指导部门统计工作。

三、根据国家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方案,拟订全市的实施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统一组织协调各县(市、区)、各部门的社会经济调查,汇总整理全市的基本统计资料。对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市委、市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四、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市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五、建立并管理全市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指导各县(市、区)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六、协助管理县(市、区)统计局局长、副局长。指导全市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和统计队伍建设。监督管理各县(市、区)统计部门由中央、省、市级财政拨付的统计经费。

七、指导全市统计科学研究、干部培训等工作。承担人才工作相关职责。

八、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履行机关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整体推动机关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指导所属单位抓好党的建设工作。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深化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优化政务服务工作。

(一)参与拟订全市港口、航道、水路运输、水上交通安全、船舶检验有关规划、计划、制度、技术标准等,开展相关调查研究工作。

(二)负责市级主导实施的重要航道船闸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养护管理等工作,承担工程前期事务和事后评估工作;承担港口及岸线管理相关事务性工作。

(三)承担全市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业市场管理相关事务性工作;承担港口和水运企业资质管理、信用体系建设事务工作。

(四)参与水路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工作;承担港口公用设施、航道船闸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事务性工作;承担船闸运行秩序和船舶过闸调度管理服务工作;承担水路战备运输和防汛相关事务性工作。

(五)承担市管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相关事务性工作;承担市管内河通航水域救助打捞工作和船舶污染应急处置事务工作;承担船员管理事务工作;参与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工作。

(六)承担全市港航污染防治管理服务工作。

(七)承担船舶图纸技术审查和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的技术检验工作;承担船舶检修检测服务机构检测结果复核事务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审批前的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

(八)承担水路交通运输科技创新、成果转化、行业技术交流等事务性工作;承担水路交通运输行业绿色发展事务性工作。

(九)承担智慧港航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信息化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承担港航数据信息统计事务性工作。

(十)承担市交通运输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一、机构职能

第一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济宁市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18〕91号)和《中共济宁市委、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济宁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济发〔2018〕4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市生态环境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市生态环境局贯彻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职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生态环境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区划并组织实施,起草生态环境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市区域、流域以及饮用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参与制定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推进绿色金融体系建设。

(二)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全市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地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重污染天气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流域、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市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

(三)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制定全市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指导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依法配合税务机关开展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

(四)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承办全市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工作。按照规定组织审查专项规划,审批或者审查开发建设区域、规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负责提出全市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方向和财政资金安排建议。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的监督管理和质量考核。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全市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重金属、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承担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相关工作。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全市生态保护规划,开展生态状况评估,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全市核安全和辐射安全政策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全市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响应工作。组织实施全市辐射环境监测和核设施、重点辐射源的监督性监测;监督管理核技术利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全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

(八)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负责协调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相关工作。负责对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及相关部门执行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情况,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情况,以及落实生态环境质量责任情况进行督察,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组织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环境执法监测、应急监测等,按要求做好环境质量监测相关工作。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公开生态环境信息,统一发布全市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全市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推行清洁生产,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与健康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市应对气候变化以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制度和政策,研究提出低碳发展的政策建议。承担全市碳排放权交易组织协调工作。

(十二)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贯彻执行行政执法相关政策标准,负责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集中行使法律法规明确由市级承担的执法职责,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政策,开展生态文明建设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广泛参与生态环境保护。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

(十四)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与交流,研究提出国际生态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全市生态环境国际条约履约工作,协调推进与履约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受市委、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委托组织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十五)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单位、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

(十六)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履行机关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主体责任,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领导所属单位抓好党的建设工作。

(十七)承担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八)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九)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市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精简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我市生态安全,建设美丽济宁。

(二十)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市城乡水务局负责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合理利用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编制水功能区划,发布水环境信息,做好水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协调工作;负责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加强入河湖污染防控,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两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2.关于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市城乡水务局负责组织对地下水实施监测。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做好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协调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监测因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市城乡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建立完善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发布和共享地下水监测信息。

3.关于危险化学品监管。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市应急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指导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情况,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跨省辖市道路运输通行证,指导县级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监督指导县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资格认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和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负责对用于装卸、运输、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4.关于矿井关闭监管。市能源局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煤炭行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布局不合理、不符合产业政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井关闭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应急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井关闭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能源局、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将相关矿井关闭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矿井关闭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能源局等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市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5.关于成品油监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海关、税务等部门(单位)依据各自职能,严格成品油批发、零售资质审核,依法严格查处个别不法企业非法调和油品、销售伪劣油品、走私油品、相关证照不齐、产品标示不全、向汽车或者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等行为,加强成品油税收管理,依法查处偷逃成品油消费税以及违规退税行为,严厉打击成品油领域涉税违法犯罪活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油品供应保障工作,牵头地炼企业争取进口原油使用资质和油品质量升级项目中央财政贷款贴息工作,支持企业升级改造。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组织地炼产能整合和转型升级工作,配合发展改革部门争取大型炼化一体化项目和申报进口原油使用资质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加强成品油生产经营环评条件审查,加强对伪劣成品油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成品油交通运输企业、车辆和人员的资质资格监督检查,规范成品油运输过程管理。市商务局负责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成品油流通领域市场准入,按照规定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流通秩序。市应急局负责成品油安全生产、经营许可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成品油生产、流通领域质量监管;负责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负责依法查处无照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以及相关部门依法提请的成品油违法违规行为。

(一)研究制订全市供销合作社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服务全市供销合作社发展和改革。

(二)参与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体系;指导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开展信用合作,开展农村合作金融服务。

(三)负责全市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建设,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发展社有企业,推进联合与合作;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业科技服务,搭建为农服务综合平台。

(四)受市政府委托,对重要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经营活动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

(五)依法管理运营本级社有资产,完善管理体制;以管资本为主,对出资企业行使出资人职责,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六)利用供销合作社教育培训资源,开展供销合作社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农产品经纪人、农民技能培训。

(七)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一、负责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和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业务办理。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保值和归还。

六、负责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八、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济宁市司法局主要职责

(一)承担全面依法治市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市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部署督察工作。

(二)承担统筹规划全市立法工作的责任。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市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建议,负责跟踪了解各部门对立法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研究提出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的意见、措施。负责面向社会征集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制定项目建议。

(三)负责起草或者组织起草有关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市政府规章草案。承担审查报送市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的责任。负责立法协调工作。

(四)承办市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工作。负责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实施情况的评估工作。负责协调部门之间在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的有关争议和问题。承办清理、编纂市政府规章工作,对地方性法规提出清理或者修改意见。承担市政府规章报送备案工作。承担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具体工作。承担市政府签署协议、合同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对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五)承担统筹推进全市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指导、监督全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负责市政府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办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市政府行政裁决的综合协调和指导工作。

(六)负责综合协调全市行政执法,承担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负责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七)承担统筹规划全市法治社会建设的职责。负责拟订全市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组织对外法治宣传。指导全市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全市调解工作和人民陪审员选任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司法所、社区司法行政工作室建设和基层法律服务、安置帮教工作。

(八)负责拟订全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统筹和布局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监督全市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和公证管理工作。

(九)负责全市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全市法律职业人员入职前培训工作。

(十)指导、监督全市社区矫正工作。

(十一)负责济宁监狱管理工作,贯彻执行监狱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监狱工作规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依法组织济宁监狱刑罚执行和改造罪犯工作,监督检查济宁监狱的执法活动,确保监管场所的安全稳定。监督管理济宁监狱的国有资产,领导监狱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机构,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按规定负责济宁监狱企业生产经营收益的管理使用。

(十二)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和戒毒康复工作。对全市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支持和协助。

(十三)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管理等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财务、装备、设施、场所等保障工作。

(十四)负责规划、协调、指导全市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党的建设和干警队伍建设。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负责协同推进司法行政系统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十五)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

(十六)负责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履行机关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主体责任,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领导所属单位抓好党的建设工作。按照市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委委员单位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按照党省委、省政府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市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法律服务行业监管方式,负责已划转至行政审批部门的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中的事中事后监管,推动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三大平台融合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便民化,提高政务服务效率和质量。

济宁市民航事业发展中心主要职责

(一)承担民航航线建设和辖区内机场净空管理相关事务性工作;

(二)负责机场规划建设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三)承担民航安全监管技术支撑和济宁曲阜机场管理相关事务性工作;

(四)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本单位职能范围:

(一)贯彻执行知识产权方面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参与拟订有关政策规定、规范性文件。

(二)开展重大知识产权问题研究,承担全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相关工作;开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

(三)承担全市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运行维护和知识产权相关信息分析、利用、传播工作。

(四)承担重点产业知识产权状况分析、重大项目知识产权风险评估等工作。

(五)承担知识产权合作交流和人才培养工作。

(六)承担知识产权法律和维权服务等相关工作。

(七)承担市市场监管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一)拟订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分析全市及国内外经济形势,提出国民经济发展、价格总水平调控和优化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交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统筹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目标建议,监测、预测预警全市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趋势。研究全市宏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提出落实宏观调控的政策建议。组织开展重大战略规划、重大政策、重大工程等评估督导,提出相关调整建议。负责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调节经济运行,统筹协调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负责组织重要物资、商品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等。

(三)负责汇总分析全市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参与研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土地政策;组织研究重大价格政策措施,监督国家、省价格政策的贯彻执行;综合分析财政、金融、土地、价格政策的执行效果,研究提出运用经济杠杆促进经济发展的政策建议;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与中国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牵头负责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四)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组织实施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的有关工作;提出推动非国有经济改革与发展的政策建议。

(五)推进全市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政策,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提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衔接平衡农村经济、工业、能源、交通、高技术产业、服务业等发展规划,监督规划的实施,协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政策,统筹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牵头推进新兴产业创业投资。

(六)研究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政策。负责提出全市区域经济联合与经济协作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统筹协调全市地区经济协作工作。负责组织拟订全市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承担全市县域经济发展的指导协调工作。

(七)负责全市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发展政策。

(八)承担全市重要商品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责任。研究分析国内外市场状况,衔接平衡、汇总编制国内外贸易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国家、省下达的粮食、棉花等重要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综合平衡各类重要市场的发展规划和总体布局,引导和调控市场。

(九)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服务业总体规划。研究提出服务业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组织实施服务业重点示范项目。

(十)组织研究全市性的重大价格政策措施。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价格工作规划、价格政策和价格改革方案,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按照权限和程序,拟订全市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定价目录。按照权限和适用范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全市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会同有关部门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配合有关部门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负责价格政策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研究拟订全市成本调查和成本监审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一)贯彻执行粮食(含食用油,下同)和物资储备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开展粮食和物资储备战略性问题研究,拟订全市粮食流通、粮食储备、物资储备等方面的政策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政府规章草案。研究提出全市战略物资储备规划、全市储备品种目录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粮食安全市长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管理全市粮食棉花等重要物资、商品储备,负责市级储备粮棉行政管理。按照权限组织实施全市各类战略和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

(十二)统一领导和管理市能源局。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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