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以案促改制度化常态化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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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以案促改制度化常态化的实施细则

2024-07-10 07:5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以案促改制度化常态化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纪委,各街道党工委、纪工委,市委各部委,市直机关各单位党组(党委)、总支、支部,各人民团体党组织:

现将《关于推进以案促改制度化常态化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荥阳市纪委  

 2020年4月23日  

关于推进以案促改制度化常态化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标本兼治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思想,推进以案促改制度化常态化,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根据《中共荥阳市委关于推进以案促改制度化常态化的实施意见》(荥发〔2018〕1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以案促改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郑州市及我市纪委全会精神,通过剖析典型案件,查找风险漏洞,促进问题整改、制度完善,实现查处一案、警示一批、教育一片、治理一方的良好效果,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第三条  各级党组织对以案促改工作负主体责任,统一领导、统筹推进管辖范围内的以案促改工作。党组织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应当亲自抓、负总责;班子成员应当落实好“一岗双责”,负责分管领域和部门的以案促改工作。市纪委各纪检监察室、派驻纪检监察组(纪检监察工委)负责督促指导所联系地区、所监督单位开展以案促改工作。

第四条  案发单位党组织负具体落实责任,应当按照警示教育、查摆剖析、问题整改、建章立制等步骤,认真开展以案促改工作。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组织。

 

第二章 选取案件

第六条  对在全面从严治党、严肃党内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等方面的典型违纪违法案件,特别是下列违纪违法案件应当作为典型案件开展以案促改:

(一)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以及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相互交织形成利益集团的案件;

(二)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

(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方面的案件;

(四)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和不正之风问题,尤其是村霸、涉黑“保护伞”、脱贫攻坚和民生领域的腐败案件;

(五)发生在环保领域、金融系统、国有企业和选人用人、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土地出让、工程建设、公共财政支出等重要部门和重点领域以及社会反映强烈的案件;

(六)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被问责的典型案件。

第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公开通报曝光的案件,上级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选取、指定的案件,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以上处分等严重违纪违法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问题案件及扫黑除恶、扶贫领域、环保领域违纪违法案件,应当做到逢案必改。

第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建立规范的典型案件案例库,并动态调整充实典型案件,为开展以案促改提供案例保证。

 

第三章 启动程序

第九条  违纪违法案件办结后,在提请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审议时,由市纪委案件审理室提出、市纪委常委会研究确定是否作为典型案件开展以案促改。当案件被认定为扫黑除恶、扶贫、环保领域案件时,由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提出以案促改意见。

第十条  科级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以案促改由市纪委以案促改办公室(预防科)下发《以案促改通知书》启动,在违纪违法人员所在乡镇(街道)、系统开展以案促改;其他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以案促改由市纪委以案促改办公室发出《以案促改提醒书》,乡镇(街道)党(工)委、市直单位党组(党委)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以案促改范围,在违纪违法人员所在党支部启动以案促改,也可以根据情况扩展至乡镇(街道)、系统。

第十一条  相关单位收到《以案促改通知书》或《以案促改提醒书》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制定以案促改工作方案,由所在乡镇(街道)纪(工)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纪检监察工委)审核把关,科级干部违纪违法案件还应当报负责联系监督和案件查办的纪检监察室审核把关后,报市纪委以案促改办公室。

 

第四章 警示教育

第十二条  案发单位应当坚持以身边事教育身边人,最大限度发挥身边典型案件的反面教材作用,以案明纪、举一反三,增强以案促改的针对性、时效性。

第十三条  案发单位启动以案促改工作,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召开警示教育会议。警示教育会议一般按照宣读《以案促改通知书》或《以案促改提醒书》、以案促改工作方案,通报案情,宣读处分决定或法院裁判文书、忏悔录(书面检查),领导班子成员和重点岗位代表表态发言,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讲话等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案发单位召开以案促改警示教育会议,由所在乡镇(街道)纪(工)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纪检监察工委)参加,科级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以案促改还应当由负责联系监督和案件查办的纪检监察室参加督导,并由案发单位邀请联系本地区、本单位的市纪委领导参加会议,涉及乡镇(街道)、市直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违纪违法案件应当提请分管(分包)市领导参加会议。

第十五条  各级党组织要通过采取中心组学习、“三会一课”、参观警示教育基地、观摩庭审现场、撰写心得体会、召开座谈会、组织学习讨论等形式,提升教育成效,同时要做好警示教育资料的收集工作。

 

第五章 查摆剖析

第十六条  案发单位对以案促改典型案件,应当查摆存在问题,剖析案发原因、过程和危害。查摆剖析应当提高政治站位,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确保精准。

第十七条  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应当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查摆剖析,列出问题清单:

(一)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树立“四个意识”、执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的决策部署、处置本地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等党的全面领导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执行民主集中制、加强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维护群众利益、加强作风建设等党的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在加强理论学习和思想教育,强化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五)强化党内监督、防控岗位风险、健全机制制度、严格制度执行等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六)其他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十八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召开以案促改专题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作为重要环节,促使党员干部针对案件暴露出来的问题,深刻剖析,撰写剖析材料,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十九条  科级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以案促改,其所在乡镇(街道)、单位应当召开以案促改专题民主生活会,由所在乡镇(街道)纪(工)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纪检监察工委)列席参加,还应当邀请负责联系监督和案件查办的纪检监察室参加督导,并邀请市委组织部有关部门指导召开民主生活会。其他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以案促改,其所在党支部应当召开以案促改专题组织生活会,由所在乡镇(街道)纪(工)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纪检监察工委)参加督导。

 

第六章 问题整改

第二十条  案发单位党组织应当把整改解决突出问题贯穿以案促改全过程,对查摆剖析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建立整改台账,实行销号管理,挂账督办,跟踪问效。

第二十一条  案发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整改,亲自部署,跟进督促,统筹协调,推动问题不折不扣地整改解决。

第二十二条  对以案促改工作中发现的普遍性突出问题,案发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针对典型案件性质和特点,采取专项治理等方式开展系列整改行动,确保取得实效。整改问题应当突出全员参与,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七章 建章立制

第二十三条  案发单位应当针对查摆剖析出的问题,对现有规章制度进行清理、评估、修订、完善,堵塞漏洞,补齐短板,建立健全保障制度执行的有效机制。

第二十四条  建章立制工作应当围绕授权、用权、制权等环节和明责、履责、督责、追责等事项,达到执行主体明确、权力制衡科学、程序设置适当、监督责任明晰、内容严谨规范、措施有效管用。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动态调整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查找风险漏洞,修订完善权力运行流程图,建立健全权力监督制约长效机制。

第二十六条  科级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以案促改工作结束后,应当将工作中形成的资料全部装订成册,报市纪委以案促改办公室。其他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以案促改应当将形成的工作报告报市纪委以案促改办公室备案,其他资料装订成册自行保存。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  市纪委以案促改办公室(预防科)负责统筹协调、综合指导、检查考核以案促改工作;市纪委各部门应当主动衔接、积极配合,共同抓好工作落实。

(一)市纪委宣传部负责拟定宣传计划,组织宣传报道。

(二)市纪委纪检监察室、派驻纪检监察组(纪检监察工委)应当把联系乡镇(街道)、监督单位开展以案促改工作情况纳入日常监督范围,加强督导检查,推动工作落实。

(三)市纪委案件查办部门应当促使被审查调查人深刻反省、认识错误,撰写忏悔和反思材料;结合具体案情和案发单位实际情况,撰写案件剖析报告。

(四)市纪委案件审理室在处分决定作出并确定开展以案促改后,应当及时将处分决定书、忏悔反思材料、案件剖析报告等材料和《以案促改工作建议书》移送市纪委以案促改办公室。

(五)市纪委以案促改办公室应当根据《以案促改工作建议书》,及时制作并下发《以案促改通知书》或《以案促改提醒书》。

第二十八条  市委巡察办要把以案促改工作开展情况列入巡察内容,着力发现问题,督促整改,确保以案促改工作取得实效。

第二十九条  党委组织部门和机关工委要把以案促改工作列入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并督促指导开好以案促改专题民主生活会或者组织生活会。党委宣传部门要加大以案促改工作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市直各单位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统筹做好全局性制度规划建设和本系统本行业以案促改工作组织协调、督促指导。

第三十条  各级党组织要把以案促改工作列入党建工作内容,并与全面从严治党述责述廉有机结合。每年年底要对以案促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纳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

第三十一条  要把以案促改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对以案促改工作不认真、不扎实而导致同类问题重复发生以及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没有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的地方和单位,应当结合实际,针对本地本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定期选取本系统同行业或者外地、外单位违纪违法典型案件,开展警示教育,查摆剖析原因,整改突出问题,完善规章制度,强化权力监督制约,收到以案促改实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共荥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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