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红领巾中队创建活动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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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红领巾中队创建活动实施办法(试行)

2024-07-12 05:5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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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创建对象和标准

  第三章 创建和认定

  第四章 命名和激励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国红领巾中队创建活动由全国少工委组织开展,旨在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少年儿童和少先队工作的重要论述,立足少先队传承红色基因、培育时代新人的职责使命,以优秀少先队中队建设为抓手,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不断增强少先队员光荣感和组织归属感,推进新时代少先队组织改革创新的一项群众性、实践性创建活动。

  第二条 全国红领巾中队是指经全国少工委认定的,政治鲜明、思想先进、团结友爱、活泼向上、具有全国示范作用的少先队中队集体。

  第三条 全国红领巾中队实行备案创建、届次命名制,双数年9月份启动创建备案,单数年6月份完成命名认定。

  第四条 全国少工委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国红领巾中队创建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创建对象和标准

  第五条 全国红领巾中队创建活动面向全国各地少先队中队开展,包括中小学校少先队中队以及街道社区、农村、青少年宫等校外少先队中队。

  第六条 全国红领巾中队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习爷爷教导记心中”活动成效好。中队以具体、生动的方式或载体坚持开展“习爷爷教导记心中”活动至少一年以上,全体队员能了解习近平总书记的成长奋斗和治国理政故事,能说出习近平总书记对少年儿童的希望要求,能牢记并践行习爷爷的教导。

  (二)组织建设示范好。学校少先队中队规范开展组织生活,规范使用少先队标志标识,常态化开展每周1课时少先队活动课,阶梯式成长激励体系重点举措落实好,“红领巾爱学习”等网上主题队课少先队员全覆盖,中队角等少先队组织文化阵地建设好。校外少先队中队由两个小队、至少10名队员组成,规范设中队委,配备不少于1名校外辅导员,少先队活动活跃。

  红领巾中队所属学校、街道社区、农村、青少年宫等的少工委,应当在当地表现突出、工作实绩显著、示范作用明显。

  (三)红色实践教育开展好。中队常态化开展不少于1项主题突出、载体新颖、形式丰富的红色实践教育活动,与不少于1个少先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营地)建立常态化联系机制,开展校外少先队活动一年不少于4次,中队不少于20%的队员担任“红领巾讲解员”,常态化开展参访学习、志愿讲解。

  (四)学习英雄榜样氛围好。中队坚持学习英雄模范人物,全体队员了解其成长过程、优秀事迹、精神品质、突出贡献等,常态化开展人物寻访、实地参观、故事讲述、行动实践,形成从小学先锋、长大做先锋的浓厚氛围。具备条件的中队可邀请英雄模范人物参加中队活动和聘请其担任校外辅导员,并通过书信、视频等形式加强长期交流。

  (五)“五小”活动社会影响好。全体队员主动关注了解祖国建设的伟大成就和未来发展的宏伟蓝图,积极开展争做小小追梦人、节约小标兵、劳动小能手、创新小达人、环保小卫士等“五小”活动,为祖国建设发展积极做贡献。每名队员至少选择1项活动长期参与,中队至少有1项活动在当地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

第三章 创建和认定

  第七条 全国红领巾中队原则上每两年认定一次,每次10000个。

  第八条 全国红领巾中队创建工作按照广泛参与、逐级推荐、择优认定的方式开展。

  (一)申报名额。全国少工委以各地少先队中队基数为基础,综合考虑各省份少先队工作基础等情况,分配全国红领巾中队创建申报名额,逢双数年9月发布。

  (二)创建备案。由各地少先队中队提出申请,在其所在学校、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经县、市、省三级少工委确认,提交全国少工委备案,确定为创建对象。

  (三)组织实施。创建中队在少先队辅导员指导下,以少先队员为主体,自主制定创建目标和实施计划,对照创建标准有序推进创建活动。中队要通过红领巾广播、橱窗、中队角等,充分发动、广泛宣传,帮助全体队员了解创建目标和内容。要有必要资料、照片等记录创建过程。

  (四)审核认定。创建中队于下一年度4月提交创建申报材料,经县、市、省三级少工委审核确认后提交全国少工委,全国少工委对照创建标准统一进行审核认定,经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六一期间集中公布全国红领巾中队名单。

  第九条 创建学校少先队中队需有集体或个人获得省级及以上共青团、少先队或教育部门相关荣誉,或曾获得“红领巾奖章”四星章及以上奖励。校外少先队中队相关荣誉要求可参照学校少先队中队。

  每个县(市、区、旗)至少应当有一个少先队中队参与创建申报。同一单位不得同时申报两个或以上中队。

  各省份创建中队中,校外少先队中队比例须不低于3%,中学少先队中队比例须不低于10%。

  第十条 各级少工委要严格把关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确保推荐过程公开、透明、规范。省、市、县三级少工委要对申报创建的中队加强考察、指导。

第四章 命名和激励

  第十一条 全国少工委对认定的全国红领巾中队进行命名、颁发证书。

  第十二条 各级少工委要对全国红领巾中队进行重点宣传,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形成广泛社会影响。

  第十三条 各级少工委要为全国红领巾中队的所属少工委负责人、少先队辅导员、少先队员提供学习、锻炼、培训、实践活动等机会。在推优入团和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学员、红领巾巡讲团成员、“国培计划”学员遴选等工作以及共青团、少先队、教育部门相关评选表彰中,对命名的中队及其辅导员、少先队员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少工委要加强对全国红领巾中队的常态化跟踪管理,全国少工委将进行抽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全国红领巾中队予以撤销命名:

  (一)弄虚作假、申报材料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

  (二)集体中存在违法、违纪现象或违法、违纪人员;

  (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第十五条 已命名的全国红领巾中队,中队名称如发生变化的,不再重复申报。中队因毕业等原因不再存在的,全国红领巾中队证书、创建档案等,由中队所属少工委留存。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级少工委可根据中央和地方关于创建示范活动的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创建活动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全国少工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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