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累计工龄的计算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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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累计工龄的计算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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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累计工龄的计算的参考依据

 

1.

工龄系指员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2.

累计工龄:指员工在一个单位或若干单位工作,前后可以连续或合并计算

的工作时间。

 

(依据连续工龄的定义)

 

3.

首次参加工作时间:指毕业工作后到单位报到之日起计算,该时间不包括

实习期。

 

(依据劳人干局

[1983]14

号)

 

4.

累计工龄的计算

 

4.1

根据工龄的定义,工龄的计算的主题应为员工与单位发生劳动关系后开

始就算,反之,如自主创业(非员工,不领取工资)期间则不视为工龄计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4.2

员工离职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累计工

龄;

 

4.3

军龄可以计算为工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4.4

文革

期间随父母下放农村的子女,参加工作的时间和连续工龄,从

年满十六周岁参加劳动或初中、高中毕业参加劳动之日起计算;

 

(依据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的通知〉

的通知)

 

4.5 1962

年至

文革

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知青,其参加工作时间,

从下乡插队之日起算,返城后等待分配工作的时间,不计算为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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