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129条 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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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129条 紧急避险

2024-07-10 18:0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民法通则》第129条 紧急避险

《民法通则》第129条 紧急避险

第一百二十九条【紧急避险】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日 法(办)发〔1988〕6号)

156.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某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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