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尼美国公司诉环球城市影业公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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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尼美国公司诉环球城市影业公司案

2024-07-13 02:4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索尼美国公司诉环球城市影业公司案 美国最高法院 辩论:1983年1月18日再次辩论:1983年10月3日判决:1984年1月17日 案件全名 索尼美国公司等人诉环球城市影业公司等人(Sony Corporation of America et al. v. Universal City Studios, Inc., et al.) 引注案号 464 U.S. 417 104 S. Ct. 774; 78 L. Ed. 2d 574; 1984 U.S. LEXIS 19; 52 U.S.L.W. 4090; 220 U.S.P.Q. (BNA) 665; 224 U.S.P.Q. (BNA) 736; 55 Rad. Reg. 2d (P & F) 156 既往案件 不正当竞争诉讼请求被否决,429 F. Supp. 407 (C.D. Cal. 1977);判决支持被告,480 F. Supp. 429 (C.D. Cal. 1979);部分支持,部分撤销并发回重审,659 F.2d 963 (9th Cir. 1981);拒绝重新听审,9th Circuit, 1982;批准调卷请求, 457 U.S. 1116 (1982);安排再次辩论, 463 U.S. 1226 (1983) 后续案件 拒绝重新听审,465 U.S. 1112 (1984) 法庭判决 家用录影设备的制造者无须对其消费者可能的版权侵权行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因为这类设备的销售带有合法目的,设备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个人使用该类设备录制电视节目以供后续观赏的行为构成合理使用。撤销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 最高法院法官 首席大法官沃伦·E·伯格 联席大法官小威廉·J·布伦南 · 拜伦·怀特 瑟古德·马歇尔 · 哈利·布莱克蒙 小刘易斯·F·鲍威尔 · 威廉·伦奎斯特 约翰·P·史蒂文斯 · 桑德拉·戴·奥康纳 法庭意见 多数意见 史蒂文斯联名:伯格,布伦南,怀特,奥康纳 不同意见 布莱克蒙联名:马歇尔,鲍威尔,伦奎斯特 适用法条 17 U.S.C.§ 101 et seq. (美国1976年版权法)

索尼美国公司诉环球城市影业公司案,464 U.S. 417 (1984), 又俗称「Betamax案」, 是一起最终由美国最高法院判决的版权案件。该判决认定,个人出于时光平移(time shifting)目的而对电视节目进行的完整复制不属于版权侵权,而构成合理使用。 法院同时认定,包括Betamax或其他类型录影机在内,家用录影设备的制造者无须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本案判决为家用录影机创建了避风港,对其市场发展产生了巨大的激励作用。

参考文献 ^ {{{1}}} U.S. {{{2}}}.  本条目结合了美国政府文件中的公共领域资料。 ^ Sony Corp. of Am. v. Universal City Studios, Inc. (PDF). Copyright.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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