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 清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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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清 查

2024-07-11 05:0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2.粮食损失的影响。粮食损失分为因灾损失和人为损失。因灾损失指粮食在储存期间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数量损失,如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损失。人为损失指粮食在储存期间因保管不当发生储粮安全事故造成的数量损失,如粮食霉变、严重虫蚀等损失。按照粮食库存管理的有关规定,政策性粮食损失数量由相关主管部门审核认定,政策性粮食已经投保的,因灾损失数量可按照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认定。人为损失要查清原因和责任。

3.粮堆形态的影响。采用测量计算法检查粮食实物数量时,粮堆形状、粮面平整度等是否规则直接影响粮堆体积的测量结果。在检查前应尽可能将粮堆形状不规则、粮面不平整的货位整理成可测量形态,以提高工作效率。

4.标准仓的影响。采用测量计算法检查粮食实物数量时,利用标准仓确定的修正系数直接影响被查仓粮堆平均密度的测算结果。在自查阶段应根据储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标准仓,并对相关粮食入仓原始凭证和粮堆测量数据进行整理,妥善保管,便于后续检查时核对。

二、检查前准备工作

(一)检查人员准备工作

1.了解粮食库存情况。通过查阅账务资料、询问有关人员等方式,掌握粮食库存的数量、品种、性质及分布情况,特别是了解是否存在租仓储粮、委托储粮、受托储粮、异地储粮、在途粮食、政策性借粮以及历史未处理损失损耗等情况,了解查库当日是否存在仓房正在熏蒸、正在出入库、空仓、仓房租赁等情况,做到检查前心中有数。

2.了解粮食储存期间质量变化情况。查阅粮食质量检验检测记录,分析库存粮食水分、杂质、容重等质量指标变化情况,供测算应记粮食损耗时参考。

3.了解粮食储存期间数量变化情况。了解与粮食库存相关的收购、验收、销售、储备粮轮换、集并、移库等业务的详细情况,准确掌握检查时点到实际查库日实物库存变化的情况。粮食入库验收后是否经过干燥、整理、倒仓、通风等仓储作业,以及相关业务发生的时间、数量,涉及的仓房货位等。结合实际情况,分析核实各类业务对粮食库存实物数量的影响。

4.确定检查工作顺序,落实人员分工。要根据货位分布情况,合理确定检查顺序,明确检查人员和配合人员的分工。采用称重法检查粮食实物数量的,要提前安排好粮食出、入仓流程。

(二)被检查企业(库点)准备工作

1.准备与实际查库日当日粮食库存实际情况一致的货位明细表和货位分布平面图。货位明细表中应标明本库区全部粮食货位的编号,仓储设施类别,粮食入库时间、性质、品种、数量、收获年度,粮堆形状、尺寸、体积,粮食入库验收及近期质量检测结果,入仓方式,保管人员等方面的信息。货位分布平面图应注明全部粮食货位的位置和编号,包括空仓、出租仓房情况。货位明细表和分布平面图由被检查企业(库点)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交检查人员。

2.准备相关账务资料、库存管理资料和自查材料。账务资料包括粮食分仓保管账、保管总账,库存统计报表,反映粮食出入库业务的辅助账、表、原始凭证等。库存管理资料包括测温、测湿、虫害等粮情检测记录以及通风、烘干、熏蒸等作业记录。自查材料包括自查工作底稿、汇总表、修正系数的判定方法以及自查报告等。上述相关账务资料、库存管理资料、自查材料要准备成套,统一保管,交检查人员查阅。

3.准备检查器具。采用测量计算法检查的,应提前准备好丈量粮堆体积及测量粮食密度所需器具,包括钢卷尺或激光测距仪、计算器、容重器、特制大容器、台秤、深层电动扦样器等,所选计算器具应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有关规定并经过法定检定部门的检定。

4.粮食称重的准备。采用称重法检查的,应做好以下准备:一是合理制定方案,科学安排出仓、过秤、入仓流程,落实各环节负责人员,尽可能减少搬运量、搬运距离和过渡性临时货位。二是提前校准衡器。三是准备运输车辆、输送装卸设备及包装物品。四是提前对移动货位所需空仓或场地进行清理消毒,准备铺垫苫盖等材料。五是确保储粮设施安全、到位,避免移动货位对储粮设施造成损坏,保证新货位形成后粮情检测、通风和防潮等设备工作正常。

5.落实配合检查人员。指定配合检查人员,应提前到位做好被检查相关准备。

6.软件系统和网络运行准备。确保出入库系统、“一卡通”系统、“粮情测控系统”等信息系统各项功能正常运行。提供必要网络环境,确保大清查应用软件能正常登录使用。

(三)核对粮食库存保管账务资料。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库点)仓储管理人员共同核对粮食库存保管账务资料,一是核对保管总账记载的粮食数量、品种、性质与分仓保管账、货位明细表的合计情况是否一致,有无货位遗漏或重复统计问题;二是核对货位分布图中标注的货位数量是否准确,货位编号与分仓保管账是否一致;三是核实是否有粮食正在出入库、保管账尚未登记的情况;四是核对已实施熏蒸仓房的熏蒸备案、熏蒸记录、粮食检查记录、储粮化学药剂购买使用记录等情况。核对正在实施充氮气调储粮仓房的相关记录。

三、测量计算法检查粮食数量

(一)测量计算粮堆体积。根据粮堆几何形状和测量粮堆的外型尺寸,计算粮堆体积。测量计算中需注意以下问题:

1.要扣除粮堆中设施占用的空间,如地上笼通风道、仓房入口处工作间等。对埋藏在粮堆内部不便直接丈量的设施,可根据仓房设计图纸中标注的尺寸计算体积。

2.要注意粮堆形状是否规则,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使测量计算结果与粮堆实际体积接近。对于地坪沉降、半地下粮仓,可结合质量扦样工作多点测量。

3.计算席茓囤下部圆柱体粮食体积时需扣除囤壁厚度,上部锥体体积根据锥高和坡度仪测量的坡角进行计算,同时要考虑囤帽与其下方粮堆形状、尺寸差异对测量计算结果的影响。

4.检查货位内存粮的真实性。对散存粮堆、席茓囤,要分别使用电动扦样器、手持式扦样器探测存粮的真实性。对包装粮,必要时可进行局部拆垛检查。

5.粮堆外型尺寸的测量,重点是粮堆高度,要多点测量取平均值,特别是粮面不平整的情况。

(二)计算粮堆平均密度。粮堆中不同部位的密实程度有较大差异,利用常规方法很难直接测定粮堆平均密度。检查时通常从粮堆中扦取部分样品,用设备(容重器或特制大容器)测量粮食在自然散落状态下的密度,利用标准仓确定修正系数进行校正,获得与粮堆实际状态接近的平均密度。

1.测量粮食密度。

(1)容重器法测量粮食容重。对玉米、小麦等以容重定等的粮食,可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方法,用容重器测定粮食的容重。

(2)特制大容器法测量单位体积粮食重量。对于稻谷、大豆等不设容重指标的粮食,可利用特制大容器测量密度。特制大容器要提前制作,用材牢固不易变形,内部空间为立方体,上缘水平。原则上稻谷密度测量使用0.5 m3、大豆使用1m3的特制大容器。测量应在平整地面进行,先将容器放置在衡器(经过计量鉴定的台秤、电子秤等)上称量皮重,再匀缓倒入粮食样品,尽可能不发生震动。装满后用直尺缓慢刮平容器上缘,清理衡器表面散落的粮食后称重。容器内粮食净重与容器体积的比值即为自然散落状态下的粮食密度,也称单位体积粮食重量。

(3)取样时需要注意的问题。参照质量检查扦样布点方式,在粮堆表面均匀布设多个取样点,各取样点距仓墙间隔不少于1.5m,并避开杂质聚集区。每个取样点在粮面以下不少于50cm位置提取等量样品混合均匀后进行。

2.确定修正系数。利用标准仓确定修正系数,用修正系数对仪器方法测定的粮食密度进行校正,计算粮堆平均密度。具体步骤如下:

(1)选择标准仓。标准仓是指与被查仓储粮品种相同,储存条件类似,粮食数量和粮堆体积已知的仓房,尽可能满足以下条件:入仓时间在一年以内,没有发生过货位移动,粮堆形状比较规则,入仓后粮食水分含量无明显变化。

(2)计算标准仓粮堆平均密度。标准仓的粮食数量以保管账记载的数量为准,粮堆体积应现场测量。

标准仓粮堆平均密度(kg/m3)=标准仓保管账数量(kg)/标准仓粮堆体积(m3)

(3)计算修正系数。标准仓粮堆平均密度与标准仓粮食容重(或单位体积粮食重量)的比值即为修正系数。

利用容重器测量标准仓粮食容重的:

修正系数=标准仓粮堆平均密度(kg/m3)/标准仓粮食容重(g/l)

利用特制大容器测量标准仓单位体积粮食重量的:

修正系数=标准仓粮堆平均密度(kg/m3)/标准仓单位体积粮食重量(kg/m3)

校正修正系数。影响粮堆密度的因素很多,同类条件下,受粮食容重、储存年限、装粮高度及震动源等影响较大。质量等级高的粮食籽粒饱满、内部结构紧密,粮堆密度大于质量等级低的粮食;储存时间长的粮食,粮堆内部逐渐密实,粮堆密度大于储存时间短的粮食;装粮高的货位,粮堆密度大于装粮低的货位;位于公路、铁路、机场以及大型震动源附近的粮仓,粮食受震动的影响逐渐压紧,粮堆密度较高;机械通风仓粮堆密度大于非机械通风仓。通常情况下,粮堆密度大的,修正系数也偏大。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散装粮的密度修正系数取值范围:稻谷、小麦、大豆正常范围为1.01~1.03,玉米正常范围为1.01~1.05。对装粮高度10m以上的,位于公路、铁路、机场以及大型震动源附近的,粮食超期储存的,储存期间使用离心机有效通风等情况,可适当放宽修正系数取值范围:稻谷、小麦最高不得超过1.05,玉米最高不得超过1.07,国产大豆最高不得超过1.10,进口大豆最高不得超过1.16。

3.计算被查仓粮堆平均密度。

被查仓粮堆平均密度(kg/m3)=被查仓粮食容重(或单位体积粮食重量)(g/l或kg/m3)×校正后修正系数

(三)计算被查仓粮食数量

1.计算粮堆测量计算数。

测量计算数(kg)=被查仓粮堆平均密度(kg/m3)×被查仓粮堆体积(m3)。

2.计算应记粮食储存损耗。

(1)计算保管自然损耗。按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规定,不同储存年限原粮的自然损耗定额为:储存半年以内的,损耗率不超过0.1%;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不超过0.15%;一年以上的,不超过0.2%。原粮的自然损耗按定额处置,在定额以内的据实核销,超过定额的按超耗处理并分析超耗的原因。

保管自然损耗(kg)=被查仓保管账数量(kg)×自然损耗率

(2)计算水分减量

水分减量(kg)=被查仓保管账数量(kg)×(入库水分%–实测水分%)/(1–实测水分%)

上式中入库水分和实测水分指被查仓粮食平均水分。入库水分以粮食入仓时质量检测记录为准(原则上为仓卡或者入库验收检验报告填写的数据),实测水分可以引用距检查日期最近一次的粮食质量检测数据。

(3)计算应记粮食储存损耗

应记粮食储存损耗(kg)=保管自然损耗(kg)+水分减量(kg)

3.计算被查仓粮食检查计算数。

检查计算数(kg)=测量计算数(kg)﹢应记粮食储存损耗(kg)

(四)认定粮食实际数量

1.计算被查仓粮食检查计算数与保管账数量的差数和差率

差数(kg)=保管账数量(kg)–检查计算数(kg)

差率(%)=差数(kg)/保管账数量(kg)×100%

2.判断账实相符情况。形状规则的散装粮堆,粮食实物检查计算数与保管账数量的差率在±2%以内的,或露天囤、包打围、非定量包装粮食及其他不规则散装粮堆,检查计算数与保管账数量的差率在±3%以内的,判定为账实相符。差率超标的,要认真查明原因,复核分仓保管账数量。确属同批次入库的,也可将同批次各仓检查计算数累加后与分仓保管账合计数比对,计算差率,判定账实是否相符。

3.认定粮食实际数量。判定为账实相符的,被查仓粮食分仓保管账数量(注意:不是检查计算数)即认定为该仓在检查当日的粮食实际数量。确属账实不符的,要在查明原因的基础上重新判断账实相符情况。必要时,利用直接称重法清查粮食实际数量。

上述检查过程及结果记入《粮食实物检查工作底稿(测量计算法)》(附表3-1),认定的粮食实际数量填入表中“粮食实际数量”栏目。

四、抽包检斤法检查粮食数量

(一)抽包检斤并确认是否属于定量包装粮

1.抽包。抽包前要仔细检查包装袋的完好情况,抽取的包装不应有破损现象,抽包位置应尽量选择货位表面两层包以下。抽包比例不小于货位中包装总量的5%。为提高效率,特大型货位,可按每个货位10~20包抽包检斤。

2.计算单包粮食称量平均净重。

单包粮食称量平均净重(kg/包)=〔抽包粮食毛重(kg)–包装物总重量(kg)〕/抽包包数(包)

包装物总重量可直接选取与实物包装同样数量和材质规格的空包装袋称量,或者抽取少量包装物(一般抽5~10条)称重取平均值确定单个包装物重量,再计算包装物总重量。

3.认定是否属于定量包装粮。包装定量与单包粮食称量平均净重的差率在±0.5%以内的,认定货位中的粮食全部为定量包装粮。差率超标的,需按照非定量包装粮检查粮食数量。

差率(%)=〔包装定量(kg/包)–单包粮食称量平均净重(kg/包)〕/包装定量(kg/包)×100%

成品粮取得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C标志)的,可直接认定为定量包装粮,不进行抽包检斤和定量包装判定。

(二)点包计算货位中的粮食实际数量。对认定为定量包装粮的货位,包装定量数量(注意:不是单包粮食称量平均净重)与货位中实际包数的乘积即为被查货位在检查当日的粮食实际数量。清点粮食包数时应注意粮垛码放是否规则,内部是否设有人工通风道,是否有空心、缺包、夹包等现象,必要时可进行局部拆垛检查,确保清点数量准确。

粮食实际数量(kg)=包装定量数量(kg/包)×实际包数(包)

上述检查过程及认定的粮食实际数量填入《粮食实物检查工作底稿(抽包检斤法)》(附表3-2)相应栏目。

同一货位有多种计量规格定量包装粮食堆存的,被检查库点应提前整理,有效隔开,方便检查人员清点。对粮食实际数量与被查仓粮食分仓保管账之间存在差数的,要认真分析原因,复核点包数量和分仓保管账,查明是否存在短包等情况。

五、直接称重法检查粮食数量

对数量较少且体积不便测量的散装粮食或非定量包装粮,必要时可利用直接称重法检查粮食数量。对非定量包装粮,可先脱包后称重,也可采用先过秤检斤然后统一扣除包装物重量的方法计算粮食净重。对散装粮,可利用移动式称重设备检斤,也可用车辆装载通过地中衡检斤。为避免卸粮不净造成误差,应采取每车回皮的方法,即先对重车过秤检斤,卸载后再对空车过秤检斤,二者重量差即为车辆装载的粮食数量。为防止人为因素干扰检查结果,检斤前要周密布置作业环节,原始货位处、过磅处、检斤后形成的新货位处应安排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人员同时在场,每个环节详细记录,过磅码单一式三份,分别留底,便于核对。

(一)过秤检查货位中粮食实际数量。货位中全部粮食过秤检斤后,检斤粮食净重为被查货位检查当日粮食实际数量,记入《粮食实物检查工作底稿(直接称重法)》(附表3-3)的“检斤粮食净重(粮食实际数量)”栏目。

(二)验证账实差数的合理性。通过直接称重认定的粮食实际数量与分仓保管账数量之间存在差数的,应与应记粮食储存损耗进行比较,验证是否属于超耗。

1.计算账实差数。

账实差数(kg)=保管账数量(kg)–粮食实际数量(kg)

按上述方法计算的账实差数即为利用抽包检斤法核定的被查货位粮食实际损耗数量。

2.计算应记粮食储存损耗。应记粮食损耗包括保管自然损耗和水分减量两项,具体计算方法参见“测量计算法检查粮食数量”相关内容。

3.核定是否存在超耗。

判定值(kg)=账实差数(kg)–应记粮食储存损耗(kg)

判定值≤0的,说明货位中粮食的实际损耗数量在合理范围内,检查结束后填报《粮食库存数量汇总表》(附表7-1)时,账实差数记入“损耗”栏目;如判定值>0,说明货位中粮食存在超耗问题,判定值数量即为超耗数量。超耗数量过大的,要延伸核查具体原因,按查实的结果填报账实差数原因。

上述情况一并记入《粮食实物检查工作底稿(直接称重法)》(附表3-3)。

六、检查结果填写

对粮食库存实物数量进行检查时,每个货位的检查情况应单独记录,按照检查方法的不同分别填写《粮食实物检查工作底稿》。被检查库点全部货位清查完毕后,利用《粮食实物检查货位登记表》(附表3-4、3-5、3-6)进行登记汇总。对实物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填入《检查发现问题工作底稿》(附表5)。

为确保现场实物检查的安全性,提高工作效率,实物检查人员应先纸质记录各货位检查数据信息,再使用大清查应用软件录入检查数据,审核无误后按规定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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