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子丨王加良;任晓明:基于“类”范畴的墨家推类思想新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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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子丨王加良;任晓明:基于“类”范畴的墨家推类思想新探

2024-07-11 17:0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根据概念的外延,墨家把名分为达名、类名和私名。达名是指从外延上看数量最多的事物类,如“物”;私名是指从外延上看数量最少的,如“臧”;类名是介于达名和私名之间的一类事物,如“马”。墨家的达名、类名和私名具有外延上的属种包含关系,这与西方逻辑中概念外延的分析是相同的。但是,墨家对概念外延的分析是非系统的,并没有大量运用到推类思想中,在更多的情况下,墨家更注重概念的内涵分析。可见,“《墨辩》逻辑学主要着眼于概念的内涵,从明确概念的性质去判断某一事物的‘类’,以给予事物以同类或异类的确定性认识。”

墨家推类思想是把辨别事物同异作为明类的基础,然而辨别同异并非易事。墨家在辨别同异的过程中,也认识到“其然也同,其所以然不必同……其取之也同,其所以取之不必同。”“有其异也,为其同也。为其同也异。”对于同中有异,异中有同的复杂性,墨家解释道:

长人之与短人之同,其貌同者也,故同。指之人也与首之人也异,人之体非一貌者也,故异。将剑与挺剑异。剑,以形貌命者也,其形不一,故异。杨木之木与桃木之木也同。

墨家认识到事物之间的关系是错综复杂的,既有区别又有联系,要想正确地明类,必须严格按照分类标准,因此,墨家提出根据事物的本质属性进行明类。

如何才能按照事物的本质进行明类呢?墨家提出“偏有偏无有”的原则,即该物类普遍具有、其他物类普遍不具有的特性。墨家举例说:

牛与马虽异,以牛有齿,马有尾,说牛之非马也,不可。是俱有,不偏有,偏无有。曰牛与马不类。用牛有角、马无角,是类不同也。若举牛有角、马无角,以是为类之不同也,是狂举也。犹牛有齿,马有尾。

上述这段话是说,根据牛有齿和马有尾判定牛和马不同类是不行的,这是因为牛和马都具有齿和尾,不符合“偏有偏无有”的原则。然而,根据牛有角、马无角判定牛和马不同类也是不行的,因为是否有角不是事物的本质属性,因此,也不符合“偏有偏无有”的原则。由此可见,墨家明类是抓住了事物的本质属性。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受到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墨家对客观事物的认识存在一定的缺陷,对事物本质的把握不可与我们今天的认识同日而语。在很多情况下,墨家的明类并没有严格按照事物的本质属性进行,而是根据两者在表面或者隐含的某一属性上相同或相似,从而判定为“类同”。这时的“类同”只不过是“异中求同”,由于选取的角度不同,既可以看作是同类,也可以看作是异类。由于墨家对“类同”认识的不确定性,导致了墨家推类的逻辑性质的多重性。

二、墨家推类的原则

在墨家逻辑思想中,名、辞、说是其逻辑思想体系的核心思想,但是,这三种核心的逻辑思想都是依据“类”这个范畴而进行的,因此,这也就是为什么我们认为研究墨家逻辑,首先要研究墨家“类”范畴的原因,如果我们不了解墨家的“类”范畴,那么我们很难准确地理解墨家的逻辑思想。

关于何为“类”,墨家在《大取》一文中进行了明确的表述:

夫辞以故生,以理长,以类行者也。立辞而不明于其(故)所生,妄也。今人非道无所行,唯(虽)有强股肱而不明于道,其困也,可立而待也。夫辞以类行者也,立辞而不明于其类,则必困矣。

在这段文字中,墨家“立辞”的思想非常接近于亚里士多德逻辑的推理或者论证,同时,墨家还明确提出“立辞”所必需的要素,那就是“故”、“理”以及“类”这三个要素,关于这一点,在《大取》中,墨家对此进行了完整的表述:

三物必具,然后足以生。

这句话的意思是如果具备上述我们所提到的那三种要素,我们就能进行逻辑推类。也就是说,这三种要素是墨家推类的充分条件。但是,这三个要素的作用是不同的,在墨家逻辑的推类思想中,其推类的依据是“故”,准则是“理”,原则和方法是“类”,同时,“类”也是提出墨家逻辑思想核心要素“故”和“类”的根据,由此,我们不难发现,在墨家的推类思想中,“类”范畴是它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基石。

这一点也可以从墨家的“辞以类行”表述中得出答案。“辞以类行”的意思是推类要依据“类”来展开,依据这种思想,墨家提出了推类的原则:

第一条推类原则是:以类取,以类予

我们知道,在西方传统逻辑中,要进行类比推理,首先要明确相互类比的事物之间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墨家显然也意识到了这一点,他们提出用“以类取,以类予”来实现这一点,这也是墨家推类思想的一个基本原则:

焉摹略万物之然,论求群言之比,以名举实,以辞抒意,以说出故,以类取,以类予。有诸己不非诸人,无诸己不求诸人。

对于“以类取,以类予”的解读,20世纪初期存在很大歧义,当时很多学者将“以类取,以类予”比附为西方逻辑中的演绎、归纳或类比。直到20世纪中后期,一些学者从逻辑与文化的角度进行解读,取得了一些新的观点。沈有鼎认为:“甲与乙同类,那么承认了甲就不得不承认乙,不承认甲就不能承认乙。这是‘以类取’。甲与乙同类,那么对方承认了甲我就可以把乙提出来给他,看他是不是也承认,对方不承认甲我就无须这样做。”孙中原认为:“‘取’即是判断、推理(‘取’的本意是选取、选择、把握,……这里引申为赞同,允许,判断,选取例证来进行论证等等)。‘予’即提出一个判断来反驳对方。”崔清田认为:“‘以类取’是指在论辩对立的两命题中对己方观点依类加以肯定;‘以类予’则指根据‘类’的同异,对讨论的论点予以反驳。”

我们认为“以类取,以类予”虽然很接近于西方传统逻辑的类比推理思想,但是,这两者之间还是存在差异的,实际上,墨家的“以类取,以类予”推类思想是具有自己的一些特点,我们之所以这样表述,是基于以下原因:显然,墨家所倡导的“以类取”是取此则彼的判断或者推论,而墨家所倡导的“以类予”的推类原则则是提出一个判断来驳斥对方,也就是基于类来推理,因此,从本质上看,墨家的这种推类思想既有推理论证,也有反驳论证。

第二条推类原则是:异类不比

“异类不比,说在量,”这句话的意思是不同类的事物其本质是不一样的,也就不能用相同的标准进行比较,也不能进行类比。实际上,“异类不比”与“论求群言之比”的比是一个意思,显然,墨家所提出的“异类不比”中的“比”除了指“类比”外,还指推理活动。《墨子·经说下》就提出了一个贴切的例子:

木与夜孰长,智与粟孰多,爵、亲、行、贾,四者孰贵?

这个例子先用木和夜、智和粟这两组东西来说明不同类的事物是不能进行比较的,接着进行了扩充,有两种事物扩充到四种事物:爵、亲、行、贾。提出这四种事物也无法进行比,因为它们的价值不一样,并且用来反问的句式来增强表达力度。对于这种现象,墨家也进行了总结,认为不能进行类比的原因在于“殊类异故”。

三、墨家推类的形式

从文献上看,墨家的推类还是存在局限性的,因为他们只强调“类”一个原则,然后依据类同推论,并不追求科学、准确,只要求形象、生动、有说服力,这种推理方法可以从下面的例子中得到明确地体现:

《墨子·小取》指出:“且出门,非出门也,止且出门,止出门也。若若是,且夭,非夭也,寿夭也。有命,非命也。非执有命,非命也。无难矣。此与彼同类,世有彼而不自非也,墨者有此而众非之,无也故焉,所谓内胶外闭,与心毋空乎,内胶而不解也”。

这段话的目的是论述墨家所倡导的“非命”主张是正确的,其论证方式归纳如下:

墨家的观点与世人的观点都有“不是而然”的属性;(墨家观点与世人观点是类同。)

所以,世人具有“无难”的属性。

墨家具有“无难”的属性

除此之外,在《墨子·尚贤上》也有这样一则推类:

譬若欲众其国之善射御之士者,必将富之,贵之,敬之,誉之,然后国之善射御之士,将可得而众也。况又有贤良之士厚乎德行,辩乎言谈,博乎道术者乎,此固国家之珍,而社稷之佐也,亦必且富之,贵之,敬之,誉之,然后国之良士,亦将可得而众也。

我们把上述内容概括为如下的推理形式:

使善于射御之人增多与使贤人增多的道理是一样的,(两者属于类同)

使他们富裕,使他们富贵,尊敬他们,赞誉他们,可以使善于射御之人增多,

所以,使他们富裕,使他们富贵,尊敬他们,赞誉他们,可以使贤人增多。

《墨子·尚同上》也有这样一则推类:

丝线的纪、网罟的纲所起的作用与刑法是同样的,(两者类同)

丝线的纪、网罟的纲可以起到收拢的的作用,

所以,圣王制定刑法可以收紧那些与上面意见不一致的老百姓。

本文认为墨家的推类大致具有如下的逻辑形式:

p与q都有属性s;(p与q类同)

p具有属性a;

q具有属性a

所以,墨家推类的结构形式与亚里士多德的类比推理有着明显的不同。亚里士多德把类比推理称为“类推”,指的是“如果端词(大词)之属于中词是用类似小词的一个词来证明的,那就是类推;同时应该知道,中词属于小词,而大词属于类似小词的一个词。”可见,亚氏类比推理包含了四个词:大词A,中词B,小词C,类似小词的词D。亚里士多德举例说明:

A表示“罪恶”,B表示“对邻国发动战争”,C表示“雅典人反对忒拜的战争”(同邻国战争),D表示“忒拜反对福奥克斯的战争”(同邻国战争)。亚氏类比推理的逻辑形式如下:

忒拜反对福奥克斯的战争是罪恶,

忒拜反对福奥克斯的战争是对邻国发动的战争,

所以,所有对邻国发动的战争都是罪恶。(根据不完全推理)

然后把推出的这一结论作为大前提,构成三段论推理:

所有对邻国发动的战争都是罪恶,

雅典人反对忒拜的战争是对邻国发动战争,

所以,雅典人反对忒拜的战争是罪恶。

很显然,亚里士多德类比其实质是不完全归纳和三段论的联合,至少涉及三类对象的关系,对此,亚里士多德则明确指出,类比是一种或然性的证明,不同于三段论推理的“科学的证明”。墨家推类的结构形式与传统逻辑中的类比推理的结构形式相似,但也是有区别的。亚里士多德逻辑中的类比是如果两个或两类事物存在一些相同或者相似的属性,同时,我们知道其中一个事物还具有其他的属性,在此基础上,我们推出另一个事物可能也就有这一属性。这种论证的方式如下:

事物p具有属性s1、s2、s3、s4

对象q具有属性s1、s2、s3

所以,事物q也具有属性s4

显然,这种传统的类比推理的结论和前提之间并不具有必然性,而只具有或然性。但是,关于墨家推类的性质,本文认为墨家的推类与传统逻辑中的类比推理有所不同,对此,沈有鼎先生就指出:“善于运用类比推论的,一定是能在表面上不相似的东西之间发现本质上‘类同’的人。”[3]43墨家的推类对于类比对象的要求较高,要求本质方面的相同,其结论比传统类比推理的结论更可靠。

四、我们的思考

实际上,关于推类与认知科学之间的关系问题,认知心理学界的相关学术成果更为丰厚,依据心理学的研究,在现实生活中,推类得出的结论实际上很少会受到推理前提的控制。正如我们在上文中所分析的,墨家的推类不仅是想象力的源泉,也是中华民族富于创造力的源泉。从总体上看,墨家推类的机制主要有以下几点:

1.重内涵轻外延

墨家推类的依据是“类同”,墨家逻辑中的“类”即本质,所以说,“类同”是指两个对象之间本质属性相同而属于同类,不强调是否具有类属包含关系,而是它们是否都属于一类的问题。墨家逻辑根据客观事物的本质和规律来区分概念,通过明确概念的性质去判定某一事物的“类”。如墨家的推理:“子未察吾言之类,未明其故者也,”“入人之国而与人之贼,非义之类也,”“义不杀少而杀众,不可谓知类”等等,在论辩推理中有着相当正确而又精彩的论断。从文献中不难发现,关于“类”的概念,墨家实际上比较注重于其内涵,用现在的语言来说,也就是比较注重于用事物的质来判断事物究竟属于何种“类”,以给予事物类同类异的确定性认识。

2.重内容轻形式

墨家逻辑提出了“效、辟、侔、援、推、止”等推理思想,但是,从纯粹的逻辑意义上,这些推理思想并没有达到像西方形式逻辑那样地精确化,同时也没有进行深层次的抽象研究,而是比较注重于把其应用于没有抽象的内容中,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这种推理思想的刻画是非形式化的。

陈孟麟指出,“墨辩逻辑学和西方传统逻辑学的着眼点是不同的。后者研究命题形式,从命题形式来揭示命题之间的关系,以考察某一种形式的命题能推出怎样的结论来,它注意推理形式结构的逻辑分析。《墨辩》不然,《墨辩》虽然对概念的外延关系和假言推理的形式规则作过探讨,但那是零散的,非主要的。墨辩逻辑学主要着眼于概念的内涵,从明确概念的性质去判定某一事物的‘类’,以给予事物以同类或异类的确定性认识。所以在推论中,概念实质的分析占有核心地位。”温公颐也认为:“西方逻辑侧重外延方面的研究(即类的推衍),从量方面着手,推论的准确度较高,当然为求推论的更精确,中国逻辑较侧重概念、判断、推理等的实质性的研究,较少注意形式方面的分析。所以,从这方面说中国逻辑稍逊于西方的逻辑。但中国逻辑的研究结合我国语言的特点也自有其独到之处。中国逻辑不纠缠于形式,而注重思维的实质性的研究,所以它就可避免西方逻辑的某些繁琐处。”

3.重经验轻科学

中国古代的“譬”式推理是最常用的推类形式,主要是根据类同关系,用已知事物的道理或规律说明另一事物的道理或规律,前提是这两个事物是类同,如墨家的“辟也者,举他物而以明之也”(《墨子·小取》)的推论方式。《墨子·非攻下》云:“今天下之诸侯,将犹多攻伐并兼,则是有誉义之名,而不察其实也。此譬犹盲者之与人同命白黑之名,而不能分其物也。则岂谓有别哉?”墨子根据盲者命黑白之名与诸侯有誉义之名是类同现象,盲者不能分辨黑白之实,推出诸侯也不能察其实。譬式推理是以类为据的推理,强调思维的对象必须是“同类”,但是譬式推理“既没有说明本体和喻体为什么‘同类’,也没有指出它们之间的逻辑联系。”譬式推理的“同类”“其实多是近类、远类。”譬式推理不受“客观界限”的约束,通常是指两者之间的道理或规律相同或相似,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科学分类。譬式推理经常用通俗易懂的客观事物类比某一社会现象或说明某一复杂的社会问题,只要它们的道理或规律是一致的,就可以通过这种引譬、援类的方法达到说明道理的目的。因此,这种譬式的推类在先秦时期得到极其广泛的运用。

综上所述,墨家的推类理论实际上是基于“以类取,以类予”“异类不比”的推类原则,避免了唯心主观比附推理的出现,具有演绎、归纳和类比的性质,同时这种推类思想依据事物类来进行的,需要强调的是,墨家的这种事物类是客观存在的事物。但在中国古代,推类受到当时社会政治伦理的影响,在推类过程中“参进了许多非科学的推论组织”,推类本身又不是“必然性”的推理,容易使中国古代的推类有唯心论的倾向。例如儒家的正名思想,由于其正名是为政治伦理服务的,大部分使用“连类隐喻”的类比法,便于进行主观比附的说明,所以儒家的论证主要是属于唯心论的推理。中国古代出现了许多非科学的类比,阻碍了中国古代逻辑走向科学证明发展的道路。东汉时期最著名的唯物主义哲学家王充的著作《论衡》,对这些非科学类比进行了有力批判,他提出“推类”与“验物”要结合起来,认为只有“推”而无“验”,就会陷入主观臆测,王充这种“方比物类”的思想,给唯心论推理以沉重的打击,在一定程度上为中国逻辑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轮值主编 | 蔡 志 栋

编辑 | 宋 金 明 李 欢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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