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我要开宠物医院“一件事” 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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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局机关有关科室: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持续深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2号)文件精神,不断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加快实现“我要开宠物医院”主题事项联审联办,提升企业群众办事获得感,我局制定了《我要开宠物医院“一件事”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荆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4月15日
我要开宠物医院“一件事” 实施方案(试行)
一、适用范围 “我要开宠物医院一件事”适用于从事动物诊疗的宠物店/宠物医院,从事宠物经营的除外。 二、涉及部门及事项 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农业农村部门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 三、办理流程 (一)前期咨询 审批机关应制作《我要开宠物医院“一件事”许可告知单》。在申请人业务咨询和正式提交申请前一次性告知其该行业许可涉及的审批事项、设定依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方式、办理流程等。 (二)业务申报 申请人应按照《我要开宠物医院“一件事”许可告知单》要求,一次性准备齐全相关申请材料,并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线上)或各地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线下)提出申请。 (三)窗口收件 对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且提交的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各地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应及时确认收件;对现场提出申请,且提交的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各地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应当场收件。 (四)业务受理 各地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收到申报材料后,应立即对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核,符合受理标准的,应当即受理,并开具《受理通知书》;若不符合受理标准,作出“不予受理”意见,则该项目按退件处理,并将意见反馈至申报企业;如需补充完善资料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要补齐补正的资料,补齐补正后按程序受理。 (五)审核批准 各地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应依据申报材料审核情况分别出具办理结果。所涉及的审批项目需要现场核查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一个核查计划,一次通知市场主体,同时进驻现场,同时开展核查,整改意见一口告知,整改时限为15个工作日,整改情况一次复审。通过告知承诺方式获得许可的,应当在发证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工作。 (六)统一出件 各地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在收集齐全办理结果后,通知申报企业一次性领取办理结果,或者通过邮寄方式将办理结果送达申报企业。 四、改革举措和目标 (一) 改革举措。 1. 优化再造工作机制。按照“市级统筹、市区联动、分工协作、成果共享”的原则,建立我要开宠物医院“一件事”审批流程再造工作机制,形成多方协同的工作合力。 2. 优化再造申请条件。全面整合我要开宠物医院“一件事”涉及的2个事项办理条件,适应优化营商环境要求进一步放宽限制性条件。提升办事指南的精准性、易读性,为企业群众提供一次性告知服务。 3. 优化再造申报方式。采取多渠道申报模式(即在农业窗口开设“联办”专窗),在提交“动物诊疗许可证”资料时可以同步提交“营业执照” 所需申请材料、申请表单,实现两个事项,只跑一次,一次提交,提升办事效率。 4. 优化再造受理模式。依托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推进 “一网通办”,深化“一窗通办”,创建“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做到在一个窗口只跑一次可以同时办理两个事项。 5. 优化再造审核程序。依托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精简优化内部流程。 6. 优化再造发证方式。畅通邮政寄递、自助取件等发证渠道,推进动物诊疗许可证电子证照与动物诊疗许可证实体证照同步发放、同步归集 ,减少企业群众往返跑负担。 (二) 改革目标 1. 许可上“多次跑”变“跑一次”。改革前需在市、县两地的市场监管局和农业农村窗口跑动至少2次,改革后仅跑1次。 2. 流程上“串联”变“并联”。在受理、审核、决定、制证、送达等环节再造审批审核流程,“串联”变“并联”。办理时限从原来最长20个工作日压缩至4个工作日。 3. 材料上“繁多”变“精简”。通过材料合并、数据共享等方式,申请材料由改革前的8份压减至改革后的6份。 五、实施日期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间,满足“联办”办理条件的,原则上应按本方案申请并联审批。此前已受理的动物诊疗经营许可证及申请延期的动物诊疗经营许可证仍按原方式执行。
附件:1. 我要开宠物医院“一件事”许可告知单 2. 我要开宠物医院“一件事”申请材料表 3. 我要开宠物医院“一件事”经营许可承诺书 4. 我要开宠物医院“一件事”许可申请表 5. 我要开宠物医院“一件事”办理流程图
附件1
我要开宠物医院许可告知单
一、事项名称 宠物店/宠物医院经营许可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从事动物诊疗的宠物店/宠物医院,仅从事宠物经营的除外。 三、涉及审批事项 1. 营业执照核发; 2.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四、实施机关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联办机构:县级市场监管局。 五、实施依据 《公司法》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二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许可条件 1. 办理营业执照登记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公司; (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设区的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直辖市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登记的公司。 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登记。 2.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动物诊疗场所条件: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不包括兼营区域)不小于60平方米。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使用面积(不包括兼营区域)不小于180平方米。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动物诊疗设施设备条件: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除具备上述设备外,还应具有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 执业兽医人员条件: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具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的人员。管理制度条件: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七、提交材料 (一)选择告知承诺程序的,申请人在作出承诺具备符合法定形式的申报材料后可以不在申请环节提交,但申请人应提前备好,现场核查时由核查人员确认带回。申请人也可以自愿一并在申请时提供。 (二)选择一般程序的,申请人在申请环节提交材料(材料清单见附件2). 八、申请方式 1. 方式一:申请人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登录“一业一证”平台选择“宠物店/宠物医院”行业进行在线申报。 2. 方式二:申请人也可以到各地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现场办理。 九、办理流程 (一)一单告知 审批机关制作《我要开宠物医院一件事许可告知单》(见附件一)。在申请人业务咨询和正式提交申请前一次性告知其该行业许可涉及的审批事项、设定依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方式、办理流程、救济途径等。 (二)一书承诺 申请人在申请时可选择办理方式。选择实行告知承诺度的应签署《我要开宠物医院一件事经营许可承诺书》(见附件三),需要提交的材料由核查人员在事中事后监管环节进行现场核查时带回。选择一般程序的,应提交相应材料。 (三)一表申请 申请人填写《我要开宠物医院一件事经营许可申请表》(见附件四),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四)一窗受理 在各地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窗口,负责营业前营业执照办理、动物诊疗等业务咨询和综合受理等服务。申请人可以直接到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现场办理。 (五)一次核查 宠物店/宠物医院经营许可所涉及的审批项目需要现场核查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一个核查计划,一次通知市场主体,同时进驻现场,同时开展核查,整改意见一口告知,整改时限为15个工作日,整改情况一趟复审。通过告知承诺方式获得许可的,应当在发证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工作。 (六)一并审批 各地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窗口分类汇总审批所需材料,并依托“一业一证”审批系统,将有关信息分发至各审批部门,并明确审批时限要求。各审批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批,各审批结果同步汇集到农业农村窗口。 十、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按照告知承诺制办理时为1个工作日,按一般程序办理时为1个工作日。(不含现场核查和问题整改时间)
附件2
我要开宠物医院“一件事”申请材料表
一、需申请人提供的材料 (一)共性材料 1 我要开办宠物医院申请表 2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拟留)。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证,以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已合并至可调用材料)。 3 营业场所合法使用证明(自有房屋提供产权证明;租赁房屋提供产权证明及租赁合同)(复印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二)办理内资公司设立登记的申请材料 4 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5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 6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三)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的申请材料 8 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 9 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0 设施设备清单 11 管理制度文本 12 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健康证明材料 二、由审批部门通过电子证照库等系统自行调用的材料,申请人仅需提供原件供窗口核验 1 营业执照 2 企业法人身份证 3 营业场所产权证明 跑动次数 0次 跑动原因 无 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现场踏勘)→制证送达 是否收费 无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结果名称 1.《营业执照》;2.《动物诊疗许可证》; 附件3
我要开宠物医院经营许可承诺书
: 本人(单位)(全称: )申请办理《宠物店/宠物医院经营许可证》,特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单位)承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宠物店/宠物医院经营许可证》,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积极配合行政审批职能部门的工作,对于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二、本人(单位)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对办理《宠物店/宠物医院经营许可证》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等负责。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已明确告知本人(单位)办理所需许可条件、所需材料、办理流程,本人(单位)已全部知悉所告知内容并承诺具备上述条件,可随时接受现场核查。 三、本人(单位)承诺,具备开展动物诊疗所必须的人员、场所、仪器设备及技术支撑,具备规范良好的管理制度,满足开展动物诊疗的必要条件。 四、对于告知承诺方式提交的材料,本人(单位)承诺能够在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本人(单位)将遵守所作出的承诺。若有违反承诺(或者做出不实承诺)且经指出仍未按规定整改到位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可以视情况作出补正申请材料、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等,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本人(单位)承担。 六、上述承诺均是本人(单位)真实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4
我要开宠物医院经营许可申请表
单位名称: 申请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基本情况 市场主体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经营场所地址
动物诊疗许可 (□告知承诺制 □一般程序) 场所条件
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固定动物诊疗场所,且使用面积(不包括兼营区域)不小于60平方米 是否符合要求:□是 □否 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使用面积(不包括兼营区域)不小于180平方米 是否符合要求:□是 □否 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 是否符合要求:□是 □否 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是否符合要求:□是 □否 设施设备条件 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 是否符合要求:□是 □否 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 是否符合要求:□是 □否 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还应具有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 是否符合要求:□是 □否 从业人员条件 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是否符合要求:□是 □否 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需具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是否符合要求:□是 □否 管理制度条件 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是否符合要求:□是 □否 营业执照 见《个体工商户登记表》 从业人员情况 姓名 性别 电话 健康证编号
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情况 序号 名称 数量 备注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审批机关意见:
年 月 日
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基本信息(必填项) 名 称 (选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设立登记不填写)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经营场所 省(市/自治区) 市(地区/盟/自治州) 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 ) 乡(民族乡/镇/街道) 村(路/社区)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商务经营者 □是 □否 □设立(仅设立登记填写) 出 资 额 万元(人民币) 申领执照 □申领纸质执照 其中:副本 个(电子执照系统自动生成,纸质执照自行勾选) 经营范围 (根据登记机关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 (申请人须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填写《企业登记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表》相关内容。) □变更(仅变更登记填写,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事项) 变更事项 (可多选) 原登记内容 变更后登记内容 □名称
□经营场所
□经营范围(根据登记机关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
(申请人须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填写《企业登记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表》相关内容。) □出资额
□变更组成形式 □个人经营 □家庭经营 □个人经营 □家庭经营 □变更经营者姓名、住所
注:本申请书适用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变更、备案、注销。 □备案(仅备案填写) 事 项 □联络员 □参加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
□经营者及家庭成员信息(设立登记必填项,变更经营者、备案家庭成员填写) 经营者姓名
经营者性别
经营者民族
经营者文化程度
经营者政治面貌
经营者身份证件类型
经营者身份证件号码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职业状况
经营者住所
组成形式 □个人经营 □家庭经营 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 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 身份证件类型 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 身份证件号码 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政治面貌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可另附页) □注销(仅注销登记填写) 注销方式 □普通注销 □简易注销 注销原因 □停止经营 □转型升级为企业 □其他 清税情况 □已清理完毕 □未涉及纳税义务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信息(必填项) 委托权限 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申请人签署(必填项) 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如下,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填报的信息及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有效、完整。 (二)使用的名称符合市场主体名称有关要求,不含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公序良俗及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内容;名称与他人使用的名称近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使用的名称被登记机关认定为不适宜名称,将主动配合登记机关进行纠正。 (三)已依法取得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权,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一致。以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的,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不擅自改变其住宅房屋用途用于从事线下生产经营活动。 (四)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地方行政法规和地方规章规定,需要办理许可的,在取得相关部门批准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经营者签字: 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签字(仅家庭经营):
年 月 日 注:1. 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申请人签署”中签字予以确认。 2.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或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不填写本申请书“经营者”一栏内容,分别填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居民、农民)登记表”。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应当注明经营场所的面积和从业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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