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永川区第十七届小学生女子篮球比赛规程的通知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篮球六队竞赛规程 重庆市永川区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永川区第十七届小学生女子篮球比赛规程的通知

重庆市永川区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永川区第十七届小学生女子篮球比赛规程的通知

#重庆市永川区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永川区第十七届小学生女子篮球比赛规程的通知|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重庆市永川区教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永川区第十七届小学生女子篮球比赛规程的通知

各小学:

       现将永川区第十七届小学生女子篮球比赛规程印发给你们,请你们遵照执行。

        联系人:李光全  49861018

                      杨  柳  13650516006

        

       附件:1.永川区第十七届小学生女子篮球比赛竞赛规程

                  2.永川区第十七届小学生女子篮球比赛报名表

重庆市永川区教育委员会

2023年5月8日

附件1

永川区第十七届小学生女子篮球

比赛规程

一、主办单位

重庆市永川区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永川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二、承办单位

神女湖小学

子庄小学

实验小学

红河小学

三、比赛时间和地点

(一)时间:2023年5月16日-19日

(二)地点:神女湖小学、子庄小学、实验小学、红河小学

四、竞赛组别

(一)镇街组

(二)城区组

五、参加办法

(一)以学校为单位组女队参赛。

(二)各队限报运动员12人,领队1人,教练员2人。

(三)报名参赛的运动员,必须是思想进步,文化课合格,身体健康的在本校就读的在籍学生,往届毕业生、挂靠学籍生、借读生不得报名参赛。

(四)各参赛队必须自备深浅不同颜色的两套运动短装。(比赛时,队名列前穿浅色,队名列后穿深色)。

(五)凡对参赛运动员资格有异议并提出申诉的,需向“资格审查委员会”提交经领队签字认可的申诉报告和举报内容有关的证明材料,申诉经查属实,将对该队给予处罚。

(六)如果出现人员资格问题,所有比赛判负,视情况通报批评;如出现弃权,所有比赛判20:0。

六、竞赛办法

(一)根据参赛队数,竞赛分A、B两组,第一轮进行分组单循环;第二轮进行A1-B2、A2-B1为半区、A3-B4、A4-B3为半区的交叉赛(如果分ABCD组则是AC、BD各一个半区的1-2、3-4交叉),第5、6名采用同名次交叉赛。

(二)采用国家最新审定的《篮球竞赛规则》,并执行下列特殊规定:

1.比赛采用 4节制,每节 10 分钟。

2.比赛前38分钟和决胜期的前3分钟都不停表10(包括暂停、换人;除队员受伤等特殊情况外)比赛最后2分钟、决胜期最后2分钟根据规则停表。

七、报名与报到

(一)报名:交纸质和电子报名表以及“人身意外伤害险”发票复印件。各单位必须按本《规程》的要求逐栏填写报名表,加盖单位公章和健康证明医务章,指派专人于2023年5月12日(星期五)上午10:00在教委2号楼二楼214室集中报名并抽签(不得迟到)。电子报名表于5月11日前发邮件至:[email protected],报名表以附件形式上传,抬头请写明学校名称。

(二)报到:各队于2023年5月16日上午8:00到各赛场集中报到,8:30准时开赛。

八、奖励办法

(一)根据各组别实际参赛队数按15%、25%、35%的比例评选一、二、三等奖,前三名颁发奖牌;团体奖和教练员指导奖以教委文件形式下发,教练员指导奖颁发一、二等奖及证书。

(二)按 6:1 比例评选体育道德风尚奖,以教委文件形式下发。

九、经费

所有与会人员车费、食宿费一律由参赛单位自行负责。

十、其他

(一)本次比赛不举行开幕式,各队按照秩序册上的时间要求按时到达比赛地点参加比赛。

(二)本次比赛,请密切关注队员身体情况,如遇身体不适,马上停止比赛及时就医。

(三)各参赛队须本着端正赛风,严肃赛纪,实事求是的态度,对运动员资格不得弄虚作假,若出现虚假队员,一经查实,大会不仅通报批评,并记教练员带队参赛违纪一次。

(四)本《规程》的解释、修改权属竞赛筹备组。

(五)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附件2

永川区第十七届小学生女子篮球比赛报名表

单位:(盖章)       级别:     领队:      教练员:

号 码

姓 名

年 级

身高

(米)

学籍号

备 注

健康证明(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文件下载:

便签通知〔2023〕170号重庆市永川区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永川区第十七届小学生女子篮球比赛规程的通知.docx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本文地址】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