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主管”50岁被要求退休,高院:还没到55,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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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主管”50岁被要求退休,高院:还没到55,继续履行合同!

2024-03-14 00:1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本案中,双方在2012年2月18日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李莫愁的工作岗位为主管,而根据公司提交的后台记录显示主管的岗位等级为“主管级”,因此, 公司以李莫愁年满50周岁为由通知李莫愁办理退休手续并终止劳动合同缺乏依据,双方应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公司继续履行与李莫愁于2012年2月18日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维持原判。

申请再审:对身份是否为干部、所在岗位是否为管理岗位性质的判断,属于公司自主用工和自主经营的范畴,法院超出了司法审判职权范围

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重新审理。事实与理由:

职工身份分为工人身份和干部身份,二者法定退休年龄相差5年,因此,对于招聘何种身份的劳动者直接关系到用人单位的用工计划和用工成本。李莫愁的普通工人身份系决定予以录用的重要因素。

一、二审法院将李莫愁退休年龄认定为适用干部身份、管理岗55周岁退休的情况,直接增加了公司的用工成本,侵犯了公司用工自主权。李莫愁提起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之诉,实际系身份和岗位的认定问题,而李莫愁身份是否为干部、所在岗位是否为管理岗位性质的判断,属于公司自主用工和自主经营的范畴。一、二审法院在李莫愁没有提供其为干部身份、管理岗工作内容的证据情况下,认定其适用干部身份、管理岗55周岁退休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且明显超出了司法审判职权范围。李莫愁在公司工作期间,其所属岗位为基层操作办事人员和文员,不从事任何管理类性质的工作,其不属于管理岗。

高院裁定: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岗位为主管,公司以李莫愁年满50周岁通知其办理退休手续及终止履行劳动合同缺乏依据

北京高院经审查认为, 根据现行的办理退休条件,女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为年满55周岁,女非管理岗位为年满50周岁,故公司与李莫愁双方劳动合同是否继续履行应依据李莫愁的岗位判断。

在公司与李莫愁所签的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李莫愁的岗位为主管,且此后未有变更,公司所提交的人员管理系统后台记录亦显示主管的岗位等级为“主管级”,一、二审据此认定公司以李莫愁年满50周岁通知其办理退休手续及终止履行劳动合同缺乏依据,并对李莫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虽公司提交了其公司所属上级公司的人员任用管理办法中有关职级体系序列的相关规定,并据此主张李莫愁主管岗位不属于管理岗,但李莫愁一直以来系以公司为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公司上级公司关于岗位职级体系的规定并不必然决定或变更李莫愁与公司之间关于岗位的约定,且公司并未在归属现上级公司之后,就李莫愁主管岗位应界定为非管理岗向李莫愁予以明确或告知,故公司现以其上级公司有关人员任用管理的规定主张李莫愁在其公司岗位属非管理岗的意见,理由不充分。

综上,公司的再审请求无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高院裁定如下: 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

案号:(2022)京民申6823号(当事人系化名)

小编按:女职工的退休年龄怎么确定?如何判断是50还是55?

关于这个问题,国家先后出台过多个规定:

1、1978年《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男年满六十周岁, 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2、1995年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的通知第75条: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 其退休年龄的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

3、1999年《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均规定: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 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4、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25号)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5、2001年《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1]230号)规定:二、取消企业行政级别。企业不再套用国家机关的行政级别,管理人员不再享有国家机关干部的行政级别待遇。 打破传统的“干部”和“工人”之间的界限,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即为管理人员。岗位发生变动后,其收入和其他待遇要按照新的岗位相应调整。

结论:女职工退休年龄不再按女工人、女干部身份进行区分,而是按岗位区分,管理岗按55退休,非管理岗50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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