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护照签发(省级)实施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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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护照签发(省级)实施规范

2024-02-24 08:4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普通护照签发

二、行政许可事项的子项名称及业务办理项

(一)子项

普通护照签发(省级)

(二)业务办理项

1.普通护照签发

2.普通护照换发、补发

3.普通护照加注

三、主管部门

国家移民管理局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四条、第五条

(二)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3.《普通护照签发服务指南》

五、实施机关

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国家移民管理局委托,由部分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

六、审批层级

省级

七、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其他型

八、许可条件

(一)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1)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2)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不予签发护照:

①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②无法证明身份的;

③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④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⑤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⑥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⑦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3)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自其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遣返回国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内不予签发护照:

①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

②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遣返回国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持有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护照:

(1)护照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2)护照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或者有效期在六个月以上但有材料证明该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要求的;

(3)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地、出生日期发生变化或者申请人面像发生较大变化的;

(4)申请人手指伤病痊愈后可以采集指纹的;

(5)护照损毁不能使用的;

(6)护照遗失或者被盗的;

(7)有正当理由需要换发或者补发的其他情形。

3.护照持有人所持护照的记载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护照签发机关申请护照变更加注。

(二)规定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

3.《普通护照签发服务指南》第四条、第五条。

九、申请材料

(一)申请情形

1.申请办理普通护照

(1)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照片;

(2)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3)居民身份证,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

(4)未满十六周岁的,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除提交上述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但还应当提交监护人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

(5)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提交第(1)(2)(3)项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普通护照的意见;

(6)现役军人除提交第(1)(2)项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军官证等),以及具有审批权的军队系统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办理普通护照的意见;

(7)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经国家移民管理局批准的其他材料。

2.申请换发普通护照

除提交“申请办理普通护照”所需材料外,还需提交:

(1)原普通护照;

(2)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申请换发普通护照的,还需提交定居国外的有效证明。

3.申请补发普通护照

除提交“申请办理普通护照”所需材料外,还需提交:

(1)原普通护照遗失或被盗的情况说明;

(2)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申请补发普通护照的,还需提交定居国外的有效证明。

4.申请普通护照加注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有关证明材料;

(3)有效普通护照;

(4)居民身份证,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

(5)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申请加注,还需提交定居国外的有效证明。

(二)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2015年12月17日)。

4.《普通护照签发服务指南》第六条。

十、中介服务

十一、审批程序

(一)审批程序

1.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普通护照的申请后,应当将申请材料报送具有审批签发权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进行审批;

2.对符合签发规定的签发普通护照;对不符合规定不予签发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八条。

(三)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部分是

(四)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五)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六)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七)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八)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九)是否需要鉴定:否

(十)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十一)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十二)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十三)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十二、受理和审批时限

(一)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受理

(二)法定审批时限

1.普通情形

(1)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签发普通护照。在偏远地区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护照的,经护照签发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2)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六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2.加急办理情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加急办理普通护照:出国奔丧、探望危重病人的;前往国入境许可或者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的;紧急出国出境参加会议谈判、签订合同;出国留学报到时间临近、行前证件遗失损毁;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紧急事由需要立即出境的。对具有上述情形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签发。

(2)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六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五条、十四条。

(三)承诺审批时限

居民在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审批签发并制作普通护照。跨省异地申请普通护照的签发时限为二十日。

(四)承诺送达时限:无。

十三、收费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914号),普通护照收费标准

为120元/本。

十四、行政许可证件

(一)证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二)有效期限:护照持有人十六周岁以上的为十年,未满十六周岁的为五年。

(三)规定行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七条。

(四)办理行政许可证件变更手续的要求:护照持有人所持护照的记载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护照签发机关申请护照变更加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条。

(五)办理行政许可证件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六)行政许可证件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十五、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十六、行政许可后年检要求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3.年检收费:—

4.年检的证明或标志:—

十七、行政许可后年报要求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十八、监管主体

国家移民管理局;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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