恪守“廉洁”的职业操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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恪守“廉洁”的职业操守

2024-07-14 23:2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违反原则和法律的事情坚决不能干。”这既是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金淑萍对肩负的法律监督职责的承诺,也是她对自身道德人格的坚守。在深切缅怀金淑萍同志的同时,全体检察人员要认真学习她29年如一日地坚持廉洁自律、捍卫公正执法的高尚人格,始终恪守“廉洁”的职业操守,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严格公正执法,切实担负起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责。 

    “廉洁”是一种高尚人格的诉求。金淑萍被喻为雪域高原上一朵“傲然坚守的雪莲花”,正是对她廉洁人格的形象比喻。莲者廉也。做人淡泊明志,为官清廉自守,“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成为中国千百年来代代传承、不断弘扬的一种高尚的人格诉求。廉文化也已成为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重要一支,源远流长,至今仍发挥着深远的影响。 

    “廉洁”更是从事检察官职业的基本要求。“公生明,廉生威”。公正是司法永恒的价值追求,廉洁则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作为国家反腐败的重要职能部门,检察人员执法公不公、严不严、廉不廉,直接关系到宪法法律的尊严,关系到社会对公平正义的信心,关系到能否为有效惩治和预防腐败提供有力的组织和纪律保证。全体检察人员必须深刻认识到,廉洁是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根基,是检察人员最基本的职业操守,是检察人员必须坚守的道德底线。 

    恪守“廉洁”的职业操守,离不开个人的严格自律。检察工作的职业特点,决定了检察干警常常面对着正与邪、是与非的激烈对抗,并容易成为个别人拉拢、腐蚀、进攻的对象。当前,社会经济活动繁芜复杂,利益诱惑很多,检察官要保持廉洁,就要耐得住清贫和寂寞,始终保持一颗淡泊名利之心,不被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侵蚀;要严格遵守各项职业纪律和规范,严守办案秘密,不以权谋私、以案谋利、借办案插手经济纠纷;不但要注意在工作时间严守纪律、公正无私,也要注意业余时间的生活方式,戒除奢侈腐化等不健康的生活方式,与一般社会经济活动保持适当距离;既要管好自己,更要管好身边人,教育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员严格执行有关廉政规定,培养清廉的情操,共同筑牢拒腐防变的防线。 

    恪守“廉洁”的职业操守,离不开一个良好氛围的营造。各级检察机关要把当前开展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的工作,与学习英模廉洁从检、公正执法的先进事迹紧密结合起来,大力加强检察职业道德建设、纪律作风建设和廉政文化建设,营造一种清廉奉献、创先争优的良好氛围;要继续完善、细化检察业务工作流程,制定统一的执法工作规范,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夯实公正廉洁执法基础;要坚持从严治检,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断完善内部、外部监督机制,加大检务督察力度,大力推行“阳光执法”,着力解决执法不公、不廉等影响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树立检察官公正廉洁执法的良好形象。 

    恪守“廉洁”的职业操守应该是检察人终生的道德追求。金淑萍的事迹再一次证明,作为一名检察人员,只有守住了清正廉洁的道德底线,才能挺起公正执法的脊梁。全国检察机关和广大检察人员一定要牢固树立正人先正己、监督者必须接受监督的意识,始终恪守廉洁的职业操守,用比监督别人更严的要求来约束自己,真正做到自身正、自身硬、自身净,才能切实肩负起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光荣职责,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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