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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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
发文机关: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34号
来 源:
财政部网站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税务
公文种类:
公告
成文日期:
2019年03月14日
标 题:
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
发文机关: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34号
来 源:财政部网站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税务
公文种类:公告
成文日期:2019年03月14日
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现将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以下称无住所个人)居住时间的判定标准公告如下: 一、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如果此前六年在中国境内每年累计居住天数都满183天而且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此前六年的任一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不满183天或者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此前六年,是指该纳税年度的前一年至前六年的连续六个年度,此前六年的起始年度自2019年(含)以后年度开始计算。 二、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三、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年3月14日 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现将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以下称无住所个人)居住时间的判定标准公告如下: 一、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如果此前六年在中国境内每年累计居住天数都满183天而且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此前六年的任一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不满183天或者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此前六年,是指该纳税年度的前一年至前六年的连续六个年度,此前六年的起始年度自2019年(含)以后年度开始计算。 二、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三、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年3月14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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