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不动产首次登记的概念及具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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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不动产首次登记的概念及具备条件

2024-07-02 17:2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房地产企业不动产首次登记,通常是指房地产企业开发的项目,建设工程已经竣工,经综合竣工验收备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进行的第一次登记。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地产企业不动产首次登记的概念及具备条件

房地产企业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时,不动产登记部门除了需要审核相关的材料,还可以进行实地查看,一旦发现房地产企业不合规的情形,将有权不予办理首次登记。

办理首次登记的责任人为房地产企业,一旦没有办理首次登记,则明显属于房地产企业的过错,房地产企业将承担逾期办理产权证的违约责任。

房地产企业为避免逾期办理首次登记,导致退房并支付违约金的风险,建议做好以下工作:

1、在合同中约定充足的首次登记办理期限;

2、在合同中约定购房人违约,房地产企业可以暂停办理相关的产权手续;

3、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可以延期办理首次登记的情形。

一、房地产企业不动产首次登记的概念

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房地产企业不动产首次登记,通常是指房地产企业开发的项目,建设工程已经竣工,经综合竣工验收备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进行的第一次登记。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以前,依据住建部的《房屋登记办法》房地产企业开发的房产项目也应当进行第一次登记。由于《房屋登记办法》中对第一次登记称为初始登记,因此,房地产企业不动产首次登记与初始登记,系同一流程,只是由于主管部门及适用法律依据不同的,称谓不同而已,即先将房地产企业开发的这一小区所有的土地及房屋登记在开发商名下,也就是大家说的办理大产权证。

二、房地产企业进行不动产首次登记需要具备的条件

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规定,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一般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5.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6.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7.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

8.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9.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在实务操作过程中通常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书、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等手续,也就是说,开发商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至少要具备上述材料,才符合相关部门关于房地产企业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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