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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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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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环保评〔2017〕425号

各有关单位:根据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竣工后应按照《办法》要求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建设单位是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对验收内容、结论和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现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就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关于《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报告》的编制要求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编制《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报告》(附件1),对照环评文件及其审批决定,对项目建设情况、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以及环保手续履行情况展开自查。《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报告》应如实反映建设项目的实际建设内容与环评文件的相符性。建设项目在调试前,应完成《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报告》的编制。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变动的,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以及国家和本市关于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的有关规定,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或者开展非重大变动环境影响分析工作。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外,建设单位应在投入调试前登录“上海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公示《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报告》全文。涉及编制《非重大变动环境影响分析报告》的,应同步公示。二、关于项目投入调试前申领许可证的规定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辐射安全许可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应按照规定在投入调试前取得相关的许可证。三、关于《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的编制要求建设项目调试期间,应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指南污染影响类》以及相关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等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要求,开展验收监测,编制《验收监测报告》。主要对生态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要求,编制《验收调查报告(表)》。辐射类建设项目中属于应先取得相应的辐射安全许可的建设项目,在调试后应立即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技术规范等要求,开展竣工环保验收监测工作,并填写《辐射类建设项目验收监测表》(附件2);输变电工程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输变电工程》(HJ 705-2014)编制《验收调查报告(表)》。建设单位应确保调试期间污染物排放达到相关标准的限值要求。验收监测(调查)过程中发现有超标现象的,应立即整改。四、关于《验收报告》的编制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报告》、《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若有)以及《非重大变动环境影响分析报告》(若有)的结论,逐一检查是否存在《办法》第八条所列的验收不合格情形,提出验收意见。建设单位可组织召开验收会议,邀请专业技术专家提出验收意见。验收意见形成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验收报告》。五、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公开的要求建设单位应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落实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信息公开工作。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外,建设单位应在《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登陆“上海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在《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的5个工作日内,登陆“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相关验收情况并做好验收资料归档工作。六、关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配套建设的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专项验收的要求建设项目主体工程配套建设的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应与主体工程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同步开展。在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生效实施前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建设单位应在完成建设项目自主验收的基础上,编制主体工程配套建设的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专项验收报告,并在公示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起的5个工作日内,向原审批环评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见附件3)。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经现场踏勘后出具验收意见,需要开展相关技术审查的,可委托技术评估机构开展。七、本《通知》中未予细化规定的内容,应严格按照《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附件1-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报告(样本)

附件2-辐射类建设项目验收监测表(样本)

附件3-建设项目主体工程配套建设的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竣工验收申请表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12月8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7年12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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