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公路建设交工竣工验收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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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公路建设交工竣工验收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2024-07-16 07:2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山西省公路建设交工竣工验收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时间:2008-12-10        大    中    小      作者:sxxzjtj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建设交工竣工验收工作,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公路安全运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境内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   第三条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公路建设项目交工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公路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交工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项目业主、承包人、监理等都应当接受各级公路建设监督管理部门对交工竣工验收工作的检查监督,并给予支持与配合。   第五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主要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和监理工作情况,提出工程质量等级建议。     竣工验收主要是全面考核建设成果,总结经验教训,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第六条公路工程验收的依据是:   ( 一 )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 二 )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  (三 )经审查确认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   ( 四 )行政主管部门的指示文件;   ( 五 )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及国家、省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未经交工验收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八条分段完成的路段或单项工程,具有独立使用价值,可分段交工,交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全部完成后统一进行竣工验收。   第九条验收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通过验收对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作出恰当的评价。对有争议的问题,要从全局出发,充分协商,合理解决。   第二章验收工作的组织    第十条交工验收由项目业主组织,交工验收组由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接管养护、质量监督、定额站及上级公路交通主管部门等单位代表组成。    第十一条省交通厅主持省重点、厅重点公路项目 (含中央投资的项目 )的竣工验收工作;省公路局主持全省国省干线一般公路项目的竣工验收;各市交通局主持县乡公路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竣工验收委员会由主持单位、项目业主、设计、施工、监理、接管养护、质量监督、定额站、有关银行、土地、环保等单位代表组成。大中型项目及技术复杂工程,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国防公路应邀请军队代表参加。   第十三条小型工程或简易工程项目,经主持竣工验收单位批准可合并为一次竣工验收,无论工程验收分两次还是合并进行,质量责任缺陷期均从通车之日起算。   第三章交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 一 )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   ( 二 )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 三 )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   ( 四 )质量监督机构完成工程质量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 五 )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   ( 六 )设计、施工、监理已完成工作总结。   第十五条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由施工单位向项目业主提出申请,项目法人核实具备交工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对该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   第十六条交工验收的主要监督检查内容是:   ( 一 )监督检查合同是否全面执行;   ( 二 )监督检查施工自检资料及原始记录是否真实准确;   ( 三 )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及质量评定资料是否真实准确;   ( 四 )现场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抽查工程数量是否符合设计数量;   ( 五 )监督检查对工程质量作出的鉴定意见及对有关单位的工作初步评价是否依据充分;   ( 六 )监督检查交工验收组的各项工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项目业主负责组织各合同段参建单位完成交工验收工作的各项内容,总结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经验,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    勘察设计单位负责检查已完成的工程是否与设计相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监理单位负责完成监理资料的汇总、整理,协助项目业主检查施工单位的合同执行情况,核对工程数量,科学公正地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施工单位负责提交竣工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    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工程质量提出鉴定意见和评分。   第十八条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和整个项目工程质量评定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验收组织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按分级管理的规定上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主管部门在 15天内末对备案的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项目法人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试运营期不得超过 2年。   第二十条对交工验收合格以上的建设项目,应安排养护管理;对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有缺陷及末完工程等遗留问题,由原承包人限期完成。   第四章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 一 )通车试运营 1年;   ( 二 )交工验收提出的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监理工程师和质量监督机构检验合格;   ( 三 )工程决算已按规定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 四 )竣工文件已按规定完成;   ( 五 )单项验收已验收合格;    ( 六 )项目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单位已完成各自的工作报告。   第二十二条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收到建设单位申请验收报告后,应及时核查交工验收的工程及竣工文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及时组织验收。   第二十三条竣工验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 一 )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   ( 二 )听取项目业主、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机构及交工验收组的工作报告;   ( 三 )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审查有关资料;   ( 四 )按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 五 )对工程质量和项目业主、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作情况作出综合评分;   ( 六 )对合格以上的公路建设项目签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二十四条项目业主负责提交项目执行报告及验收所需资料,协助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工作;    勘察设计单位负责提交勘察设计工作报告,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监理单位负责提交监理工作报告,提供工程监理资料,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施工单位负责提交施工总结报告,提供各种施工资料,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竣工验收的主要监督内容是:   ( 一 )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委员会是否按规定对各单位的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及评价是否公正、合理;   ( 二 )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委员会或专家组对工程质量评价是否真实、客观;   ( 三 )监督检查建设项目试运营期是否超过两年;   ( 四 )依法查处竣工验收中的有关违法行为。   第五章罚 则    第二十六条项目业主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不具备交工验收条件的公路工程组织交工验收,交工验收无效,责令改正,对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项目业主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未进行交工验收或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责令停止试运营,对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交工验收组或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指定或擅自决定工程质量评分或相互串通,导致工程质量讦分不能真实反应实际情况的,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予以公告,不得再参加任何项目的验收。   第二十九条对公路建设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条竣工验收完成后,项目业主应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向档案管理部门和公路管理部门、接管养护单位办理有关档案资料和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山西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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