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入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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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入门

2024-06-01 20:3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温馨提示:本文共3989字,涉及创作人群自身利益,还请耐心阅读。

2019年可以说是近些年,国内关于版权讨论热度最高的一年。

一方面是知识付费、内容付费给用户带来了更多思考;

而另一方面,也是最关键的,版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部分,国家在2019年连续出台了一系列加强保护知识产权的举措与规定,深化了普罗大众对知识产权的认识,提升了人权与财产权在权利整体上的高度。

版权与站酷社区用户以及站酷海洛供稿人的关系更加密切,所以借此机会,小洛洛再次回炉版权常识,帮助大家温故知新,灵活应用到自己的创作日常与工作当中。

什么是【版权】,如何获取版权?

版权=著作权,是创作者完成作品创作后自动生成的权利,不需要外人或机构进行认可与鉴定,可以理解为:著作权,是作品诞生之时,与生俱来的。

根据目前中国实行的著作权保护法,著作权可以拆分为两类权利和四类归属。

著作权的两类权利

1.人身权 - 4项

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前两项很好理解,修改权指的是作者本人拥有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指的是,作者有权保护作品不被歪曲篡改。

2.财产权 - 13项

财产全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划重点: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全部的或部分的财产权,并且依照约定或相关法律获得报酬。简言之,法律正向支持财产权的有偿转授与有偿转让。

小洛洛加粗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立个Flag,围绕这项权利的内容,很有必要单独走一篇。

著作权的四类归属

著作权随作品的诞生而来,著作权人往往不止是一个人。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即作者,它同时包含了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因此著作权归属除了个人归属之外,还包括了合作作品著作权、委托作品著作权以及职务作品著作权。

- 合作作品著作权

≥2个人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为共同享有。

同时合作创作者可以根据各自创作的部分进行分割使用。

但行使完整的著作权权利时,必须告知其他合作的作者。

同时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没有参加创作本身的的人,不能成为合作者。

创作是一种智力活动,如果仅仅是出资,不能称之为作者,也就不具备合作作品著作权。

- 委托作品著作权

委托作品指的是,作者与某人或法人签订委托合同所创的作品。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委托合同如有约定,那么作品著作权则按约定做归属,如果双方没有立下约定也没有合同,著作权则属于受托人,也就是作者。

(插播一句,目前法律赋予了微信聊天记录的法律效力)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其归属的仅限于著作财产权,而不包括著作人身权。

著作人身权只能属于受托人。(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 职务作品著作权

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一般情况下,职务作品著作权由创作者享有,但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同时在约定期限内,没有经过法人或组织同意,作者不能许可第三人或法人使用相同的作品。

划重点:下面两种情况,作者只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单位享有

主要利用法人或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创作,并且是为了完成由法人或单位承担责任的职务作品;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著作权的职务作品。

著作权的保护期(说起来有点丧,但还是要知道)

个人著作权:作者死后五十年,截止于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合作著作权:最后一个合作者死后五十年,截止于其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以上两类著作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没有限制。

委托及职务著作权(由法人或组织享有的著作权):规定权利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作品十年内都没有发表过的,则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没有限制。

插画、摄影作品的著作权该如何保护?

因为站酷社区和站酷海洛绝大部分作品集中在设计、绘画以及摄影三类,所以我们也只拿这三类做举例。

摄影作品:底片/底片格式文件

胶卷时代,底片是证明作品归属的最好证据。

而在数码大行其道,胶卷变得小众的当下,数字底片格式文件同样可以作为强有力的原创证明。

我们通常称数字底片为RAW格式文件,不同的相机厂商有不同的底片文件后缀,如佳能的是.CR2,尼康的是.NEF,索尼的是.ARW等。

RAW虽然存在兼容性差的缺陷,但因为它拥有12位数据,具备JPG等8位格式无法逆转的细节数据,所以侵权纠纷发生时,一个RAW格式文件往往具备一锤定音的效果。

此处请注意,通常摄影师交付个人著作权作品时,请务必保管好RAW文件,以备不时之需。

比如在站酷海洛供图,官方完全不要求摄影师上传底片。

插画作品:源文件

和摄影作品同理,当侵权纠纷发生时,往往谁能拿出更高质量(分辨率、精度等)的文件,谁在著作权归属上就更有说服力。

所以在绘制插画作品时,高质量源文件(PSD等)作为第一源文件,再另存副本,交付或发表质量略低于第一源文件的版本。

位图同样(JPG等格式),因为位图也具备一定的质量不可逆特性,你的初版位图文件就成了最好的著作权证明。

矢量作品具备无视分辨率的特性,上述方法不适用,可以采取下方手段。

设计作品:公开发表

实际上发表适用于所有作品,原理和源文件有一定共同性,就是推论作品最早的诞生时间。

发表时间一定晚于作品的创作时间,但作者创作完成后不做公开的话,首发时间仍然牢牢掌握在作者手里。

当然,也有这样的讨论:说作品一旦发表,侵权盗用在所难免。

首先发表并不是必须的,发表的目的也不局限在证明著作权本身。

发表行为往往伴随着作者的其他目的,比如交流、展示、寻找商业机会等等,所以发表与否、在哪发表,遵从个人意愿。

其次,这和婴儿的诞生是一样的,生于世的同时,受外界病毒侵扰的风险一定是客观存在的,疫苗作为抗体辅助,帮助婴儿一定程度的抵抗外界病毒。

发表作品的防盗疫苗有三:水印+署名+版权声明

配合上面提到的,将“低配版”作品发表,不要放出高质量作品和源文件,在第一时间留下著作权证明的底牌。(根据最新法规定,水印≠归属证明,但水印可以造成复制阻碍)

什么样的发表是有效的?

公开平台、公共场合才满足发表的条件。

比如某画师画完了作品发到朋友圈,根据目前法律情况来说,不算发表,因为朋友圈属于相对封闭的私密场景。

传统方式,报纸、期刊、广播电视等媒介,都满足发表条件,常见的比如:xxx在xxx报发表xxx学术研究文章,这就是一种版权归属声明的体现。

那么在互联网平台,如站酷、站酷海洛都属于公开公共的平台,满足发表条件。

推演场景:当某站酷设计师需要维权时,作品如在站酷首次发表,作者有权利向平台管理者索要作品发表证明,平台管理者有义务响应作者合理合法的诉求,协助举证。——选择在哪里首次发表作品的价值也就由此体现了。

所有:公证与登记

和发表一样,适用于所有类型作品的保护方式。

但公证登记有成本,作品数量巨大如站酷海洛供稿人这种,作者不可能做到张张登记(没挣钱先花钱),因此我们通常建议大家,把自己非常满意、主观认为变现潜力大或高期许的作品,进行选择性著作权公证登记。

未做登记的作品,用上面所有提到的免费方式做好保护和管理。

说到这,小洛洛插播一条广告(真不是为了恰饭):

站酷知产平台刚刚上线,该产品是由站酷与江苏省版权局、江苏省版权服务基地合力打造,集付费版权登记、免费侵权检测、代理维权服务于一身的在线自助版权登记平台。

相较传统版权登记有流程快、价格低、易管理的特点。

站酷知产经过国家版权局官方认证,同时代理传统版权登记,费用仍低于传统代理机构的收费水平。

官网地址:https://www.zcoolip.com/

什么情况下,他人可以无偿并不经原作同意使用作品呢?

按照常规情况,著作权法规定了十二类用途,在使用者满足义务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无偿的、不经告知的,使用他人作品,这十二类用途统称为【合理使用范畴】: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满足【合理使用】的条件:

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用途;

使用时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因此对于创作者来说,当自己的作品被他人【合理使用】时,有主张署名、加注作品名称、禁止修改等的权利。

版权意识的构建是内容创作端与内容消费端相互促进的,法律在中间做调和。

我们从创作角度出发,保护意识的提升能够反向促进消费意识的提升,二者间逐渐形成良性呼应。

加以时间和践行,我们所期待的那个版权意识环境不会太远。

法律荐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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