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速铁路规章3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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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速铁路规章30条

2024-07-04 00:1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栏杆(门)以对道路开放为定位。特殊情况下需要以对道路关闭为定位时,由铁路局规定。

6.第68条 信号装置一般分为信号机和信号表示器两类。

信号机按类型分为色灯信号机、臂板信号机和机车信号机。信号机按用途分为进站、出站、通过、进路、预告、接近、遮断、驼峰、驼峰辅助、复示、调车信号机。信号表示器分为道岔、脱轨、进路、发车、发车线路、调车及车挡表示器。

7.第69条 各种信号机及表示器,在正常情况下的显示距离:

1. 进站、通过、接近、遮断信号机,不得小于1 000 m;

2. 高柱出站、高柱进路信号机,不得小于800 m;

3. 预告、驼峰、驼峰辅助信号机,不得小于400 m;

4. 调车、矮型出站、矮型进路、复示信号机,容许、引导信号及各种表示器,不得小于200 m。在地形、地物影响视线的地方,进站、通过、接近、预告、遮断信号机的显示距离,在最坏的条件下,不得小于200 m。

8.第70条 铁路信号机应采用色灯信号机。色灯信号机应采用高柱信号机,在下列处所可采用矮型信号机:

1. 不办理通过列车的到发线上的出站、发车进路信号机;

2. 道岔区内的调车信号机及驼峰调车场内的线束调车信号机;

3. 自动闭塞区段,隧道内的通过信号机。 特殊情况需设矮型信号机时,须经铁路局批准。

9.第104条 轨道车运行控制设备(GYK)具有轨道电路信息接收、运行监控、警醒、数据记录、语音记录及人机交互等功能。

轨道车运行控制设备(GYK)具有正常监控模式、目视行车模式、调车模式、区间作业模式和非正常行车模式等控制模式。

10.第130条 司机、随车机械师(车辆乘务员)、列车长、乘警均应配备无线对讲设备,在GSM-R区段运行时还应配备GSM-R手持终端。动车组列车停靠的车站,车站客运值班员应配备与司机通信联络用的无线对讲设备。

11.第157条 旅客列车停靠的高站台边缘距线路中心线的距离为1750 mm,安全标线距站台边缘1000 mm。 非高站台安全标线与站台边缘距离为:列车通过速度不大于120 km/h时,1000 mm;列车通过速度120 km/h以上至160 km/h时,1 500 mm;列车通过速度160 km/h以上至200 km/h时,2000 mm。也可在距站台边缘1200 mm(困难条件下1000 mm)处设置防护设施。

12.第230条 有关行车人员必须执行列车调度员命令,服从调度指挥。 列车调度员应负责组织实现列车运行图、编组计划、运输方案,为此必须:

1.检查各站执行列车运行图和编组计划的情况,及时发布有关行车命令和口头指示。

2.严格按列车运行图指挥行车,遇列车发生晚点时,应积极采取措施,组织有关人恢复正点。

13.第243条 驾驶机车、动车组、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人员,必须持有国家铁路局颁发的驾驶证。变更驾驶机(车)型前,必须经过相应的技术培训并考试合格。 实习和学习驾驶机车、动车组、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和操纵信号或重要机械、设备及办理行车作业的人员,必须在正式值乘、值班人员的亲自指导和负责下,方准操作。

14.第287条 司机在调车作业中应做到:

1.组织机车乘务人员正确及时地完成调车任务;

2.负责操纵调车机车,做好整备,保证机车质量良好;

3.时刻注意确认信号,不间断地进行瞭望,认真执行呼唤应答制,正确及时地执行信号显示(作业指令)和调车速度的要求,没有信号(指令)不准动车,信号(指令)不清立即停车;

4.负责调车作业的安全。

15.第290条 调车作业必须做好下列准备:

1.提前排风、摘管,核对计划,确认进路,检查线路、道岔(集中联锁区除外)、停留车及车辆防溜等情况;

2.人力制动机的选闸、试闸,系好安全带;

3.准备足够的良好制动铁鞋和防溜器具; 4.无线调车灯显设备试验良好。

16.第293条 调车作业要准确掌握速度及安全距离,并遵守下列规定: 1.在空线上牵引运行时,不准超过40 km/h;推进运行时,不准超过30 km/h。

2.调动乘坐旅客或装载爆炸品、气体类危险货物、超限货物的车辆时,不准超15 km/h。

3.接近被连挂的车辆时,不准超过5 km/h。

4.推上驼峰解散车辆时的速度和装有加、减速顶的线路上的调车速度,在《站细》内规定。经过道岔侧向运行的速度,由工务部门根据道岔具体条件规定,并纳入《站细》。

5.在尽头线上调车时,距线路终端应有10 m的安全距离;遇特殊情况,必须近于10 m时,要严格控制速度。

6.电力机车、动车组在有接触网终点的线路上调车时,应控制速度,距接触网终点标应有10 m的安全距离;遇特殊情况,必须近于10 m时,要严格控制速度。

7.旅客未上下车完毕,除本务机车、补机摘挂作业外,不得进行旅客列车(车底)的连挂作业。

8.遇天气不良等非正常情况,应适当降低速度。

17.第297条 线路两旁堆放货物,距钢轨头部外侧不得小于1.5 m。站台上堆放货物,距站台边缘不得小于1 m。货物应堆放稳固,防止倒塌。 不足上述规定距离时,不得进行调车作业。

18.第303条 跟踪出站调车,只准许在单线区间及双线正方向线路上办理,并须经列车调度员口头准许,取得邻站值班员承认的电话记录号码,发给司机跟踪调车通知书(附件5)。在先发列车尾部越过预告、接近信号机(或靠近车站的第一个预告标)或《站细》规定的间隔时间后,方可跟踪出站调车,但最远不得越出站界500 m。 遇下列情况,禁止跟踪出站调车: 1.出站方向区间内有瞭望不良的地形或有长大上坡道(站名表由铁路局公布); 2.先发列车需由区间返回,或挂有由区间返回的后部补机; 3.一切电话中断; 4.降雾、暴风雨雪时; 5.动车组调车作业。 跟踪调车作业完毕,车站值班员确认跟踪调车通知书收回后,向邻站发出电话记录号码。列车虽已到达邻站,但跟踪调车通知书尚未收回时,禁止办理区间开通手续。 第304条 车站值班员要认真掌握机车出入段的经路。

19.第305条 机车车辆必须停在警冲标内方。调车作业中,车辆临时停在警冲标外方时,一批作业完了后,应立即送入警冲标内方。因特殊情况需在警冲标外方进行装卸作业时,须经车站值班员、调车区长准许,在不影响列车到发及调车作业的情况下方可进行,装卸完了后,应立即送入警冲标内方。 安全线及避难线上,禁止停留机车车辆;在超过6‰坡度的线路上,不得无动力停留机车车辆。 装载爆炸品、气体类危险货物的车辆及救援列车,必须停放在固定的线路上,两端道岔应扳向不能进入该线的位置并加锁;临时停留公务车线路上的道岔也应扳向不能进入该线的位置并加锁。集中操纵的道岔可在控制台上进行单独锁闭。

20.第311条 遇下列情况,应停止使用基本闭塞法,改用电话闭塞法行车:

1.基本闭塞设备发生故障导致基本闭塞法不能使用、自动闭塞区间内两架及以上通过信号机故障或灯光熄灭时;

2.无双向闭塞设备的双线区间反方向发车或改按单线行车时;

3.发出由区间返回的列车,或发出挂有由区间返回后部补机的列车时;

4.自动站间闭塞、半自动闭塞区间,由未设出站信号机的线路上发车,或超长列车头部越过出站信号机并压上出站方面轨道电路发车时; 5.在夜间或遇降雾、暴风雨雪,为消除线路故障或执行特殊任务,开行轻型车辆时。 自动站间闭塞设备故障,半自动闭塞设备良好时,可根据调度命令改按半自动闭塞法行车。

21.第327条 一切电话中断后,连续发出同一方向的列车时,两列车的间隔时间,应按区间规定的运行时间另加3 min,但不得少于13 min。

22.第328条 一切电话中断时,禁止发出下列列车:

1.在区间内停车工作的列车(救援列车除外);

2.开往区间岔线的列车;

3.须由区间内返回的列车;

4.挂有须由区间内返回后部补机的列车;

5.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故障的列车。

23.第337条 车辆乘务员、客运乘务组等列车乘务人员发现下列危及行车和人身安全情形时,应使用紧急制动阀(紧急制动装置)停车:

1.车辆燃轴或重要部件损坏;2.列车发生火灾;3.有人从列车上坠落或线路内有人死伤;4.其他危及行车和人身安全必须紧急停车时。 使用车辆紧急制动阀时,不必先行破封,立即将阀手把向全开位置拉动,直到全开为止,不得停顿和关闭。遇弹簧手把时,在列车完全停车以前,不得松手。在长大下坡道上,必须先看制动主管压力表,如压力表指针已由定压下降100 kPa时,不得再行使用紧急制动阀(遇折角塞门关闭时除外)。 动车组列车遇上述情况时,随车机械师、客运乘务组等列车乘务人员应立即报告司机采取停车措施;来不及报告时,应使用客室紧急制动装置停车。 列车乘务人员应将使用紧急制动阀(紧急制动装置)的情况报告司机。

24.第340条 车辆乘务人员应按技术作业过程的规定检查车辆,并参加制动试验。在列车运行途中,应监控车辆运用状态,及时处理车辆故障,并将本身不能完成的不摘车检修工作,预报前方站列检。前方站列检应积极组织人力修复车辆故障,保持原编组运用。是否摘车检修,由当地列检决定并处理。 车辆乘务员应配备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及响墩、火炬、短路铜线、信号旗(灯)等防护用品,在值乘中还应做到: 1.列尾装置故障时,列车出发前、停车站进站前和出站后,应按规定与司机核对列车尾部风压; 2.列车发生紧急制动停车后,联系司机,检查车辆技术状态,可继续运行时通知司机开车; 3.向司机通报使用紧急制动阀的情况,并协助司机处理有关行车事宜。 第341条 随车机械师应按技术作业过程的规定检查动车组;在列车运行途中,应监控动车组设备技术状态,及时处理车辆故障,经处置确认无法正常运行时,通知司机选择维持运行或停车。随车机械师应配备GSM-R手持终端和无线对讲设备及响墩、火炬、短路铜线、信号旗(灯)等防护用品,在值乘中还应做到: 1.列车发生紧急制动停车后,联系司机,检查车辆技术状态,可继续运行时通知司机开车; 2.向司机通报使用紧急制动装置的情况,并协助司机处理有关行车事宜。

25.第348条 动车组一般情况下不得通过半径小于250 m的曲线,通过曲线半径为250m曲线时,限速15 km/h;不得侧向通过小于9号的单开道岔和小于6号的对称双开道岔。

26.第387条 在区间或站内线路、道岔上封锁施工作业时,施工单位在车站行车室设驻站联络员,施工地点设现场防护人员。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人员应由指定的、经过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施工负责人可指派驻站联络员负责在车站办理施工封锁及开通手续,向施工负责人传达调度命令,通报列车运行情况,并向车站值班员传达开通线路请求。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人员在执行防护任务时,应佩戴标志,携带通信设备;现场防护人员还应携带必备的防护用品,随时观察施工现场和列车运行情况。发现异常情况时及时通报车站值班员和施工负责人。 驻站联络员应与现场防护人员保持联系,如联系中断,现场防护人员应立即通知施工负责人停止作业,必要时将线路恢复到准许放行列车的条件。

27.第409条 铁路信号分为视觉信号和听觉信号。 视觉信号的基本颜色: 红色——停车; 黄色——注意或减低速度; 绿色——按规定速度运行。 听觉信号:号角、口笛、响墩发出的音响和机车、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鸣笛声。

28.第413条 进站、出站、进路和通过信号机的灯光熄灭、显示不明或显示不正确时,均视为停车信号。 进站预告信号机或接近信号机的灯光熄灭、显示不明或显示不正确时,均视为进站信号机为关闭状态;非自动闭塞区段通过信号机的预告信号机的灯光熄灭、显示不明或显示不正确时,视为通过信号机为关闭状态。

29.第454条 线路、信号标志应设在其内侧距线路中心不小于3.1 m处(警冲标除外)。

1.线路标志,按计算公里方向设在线路左侧。双线区段须另设线路标志时,应设在列车运行方向左侧。

(1)公里标、半公里标,设在一条线路自起点计算每一整公里、半公里处(如第192图所示)。

(2)曲线标,设在曲线中点处,标明曲线中心里程、半径大小、曲线和缓和曲线长度(如第193图所示)。

(3)圆曲线和缓和曲线的始终点标,设在直缓、缓圆、圆缓、缓直各点处,标明所向方向为直线、圆曲线或缓和曲线(如第194图所示)。

(4)桥梁标,设在桥梁两端桥头处,标明桥梁编号、中心里程和长度(如第195图所示)。

(5)隧道(明洞)标,直接标注在隧道(明洞)两端洞门端墙上,标明隧道号或名称,中心里程和长度(如第196图所示)

(6)坡度标,设在线路坡度的变坡点处,两侧各标明其所向方向的上、下坡度值及其长度(如第197图所示)。

(7)铁路局、工务段、线路车间、线路工区和供电段的界标,设在各该单位管辖地段的分界点处,两侧标明所向的单位名称(如第198图所示)。

2.信号标志,设在列车运行方向左侧(警冲标除外)。双线区段的轨道电路调谐区标志设在线路外侧。

(1)警冲标,设在两会合线路线间距离为4 m的中间。线间距离不足4 m时,设在两线路中心线最大间距的起点处(如第199图所示)。在线路曲线部分所设道岔附近的警冲标与线路中心线间的距离应按限界的加宽增加。

(2)站界标,设在双线区间列车运行方向左侧最外方顺向道岔(对向出站道岔的警冲标)外不少于50 m处,或邻线进站信号机相对处(如第200图所示)。

(3)预告标,设在进站信号机及线路所通过信号机外方900 m、1 000 m及1 100 m处(如第201图所示),但在设有预告或接近信号机及自动闭塞的区段,均不设预告标。 在双线区间,退行的列车看不见邻线的预告标时,在距站界外1 100 m处特设一个预告标(如第202图所示)。

(4)引导员接车地点标,列车在距站界200 m以外,不能看见引导人员在进站信号机或站界标处显示的手信号时,须在列车距站界200 m外能清晰地看见引导人员手信号的地点设置(如第203图所示)。

(5)司机鸣笛标,设在道口、大桥、隧道及视线不良地点的前方500~1 000 m处(如第204图所示)。在非限鸣区域,司机见此标志须长声鸣笛;在限鸣区域内,司机见此标志应开启灯显示警设备,除遇危及行车安全等情况外,限制鸣笛。

(6)电力机车禁停标,设在站场、区间接触网不同供电臂间的电分段两端,电力机车在该标志提示的禁停区域内不得停留(如第205图所示)。

(7)在电气化区段接触网电分相前方,分别设断电标(如第206图左图所示)、禁止双弓标(如第207图所示)。对于最高运行速度大于120 km/h的旅客列车、特快货物班列及最高运行速度为120 km/h的货物列车、快速货物班列运行的线路,在断电标的前方增设特殊断电标(如第206图右图所示)。在接触网电分相后方设合电标(如第208图所示),设置位置如第209图所示。在双线电气化区段,在“合”、“断”电标背面,可分别加装“断”、“合”字标,作为反方向行车的“断”、“合”电标使用。

(8)接触网终点标,设在接触网边界(如第210图所示)。

(9)在电气化线路接触网故障降弓地段前方,分别设准备降下受电弓标(如第211图所示)、降下受电弓标(如第212图左图所示);对于最高运行速度大于120 km/h的旅客列车、特快货物班列及最高运行速度为120 km/h的货物列车、快速货物班列运行的线路,在降下受电弓标的前方增设特殊降弓标(如第212图右图所示)。在降弓地段后方,设升起受电弓标(如第213图所示),设置位置如第214图所示。

(10)作业标,设在施工线路及其邻线距施工地点两端500~1 000 m处(如第215图所示)。司机见此标志须长声鸣笛,注意瞭望。

(11)减速地点标,设在需要减速地点的两端各20 m处。正面表示列车应按规定限速通过地段的始点,背面表示列车应按规定限速通过地段的终点(如第216图所示)。

(12)补机终止推进标(如第217图所示)、机车停车位置标(如第218图所示),设置位置由铁路局规定。

(13)四显示机车信号接通标(机车信号接通标):涂有白底色、黑竖线、黑框的反光菱形板及黑白相间的立柱标志(如第219图所示)。 (14)四显示机车信号断开标:涂有白底色、中间断开的黑横线、黑框的反光菱形板及黑白相间的立柱标志(如第220图所示)。

(15)轨道电路调谐区标志: Ⅰ型为反方向区间停车位置标,涂有白底色、黑框、黑“停”字、斜红道,标明调谐区长度的反光菱形板标志(如第221图所示)。 Ⅱ型为反方向行车困难区段的容许信号标,涂有黄底色、黑框、黑“停”字、斜红道,标明调谐区长度的反光菱形板标志(如第222图所示)。 Ⅲ型用于反方向运行合并轨道区段之间的调谐区或因轨道电路超过允许长度而设立分隔 点的调谐区,为涂有蓝底色、白“停”字、斜红道,标明调谐区长度的反光菱形板标志(如第223图所示)。 以上三种调谐区标志均使用黑白相间的立柱。

(16)级间转换标:在CTCS-0/CTCS-2级转换边界一定距离前方的级间转换应答器组对应的线路左侧设级间转换标志。该标志采用涂有白底色、黑框、写有黑“C0”、“C2”标记的反光菱形板及黑白相间的立柱(如第224图A、第224图B所示)。

(17)通信模式转换标:在始发站列车停车标内方或需要转换通信模式的相应地点设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通信模式转换提示标志,标志牌顶边距轨面2.5 m。该标志 标面采用涂有白底色、黑框、写有黑“通信转换”字样的方形板,如第225图A、第225图B所示。

30.第460条 听觉信号,长声为3 s,短声为1 s,音响间隔为1 s。重复鸣示时,须间隔5 s以上。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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